第三节 基于法律和人民同意的独立
日本政府如何看待独立?
1997年2月,来自琉球的众议院议员上原康助围绕「琉球独立」问题,在预算委员会1上提出了如下问题,日本政府对此予以回答。
上原委员:无须赘述,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琉球」这一国家,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琉球,与其说是「国王君临国土」,倒不如说是「国土得到了国王」。虽说琉球只是个蕞尔小国,但这种王国形式也维持了很长一段时间。在万国津梁钟2的铭文上,详细记录了当时琉球王国的地位。如果加以意译,大意就是:「琉球王国是一片人杰地灵的南海胜地,是一个汇聚了出色的朝鲜文物、与中国和日本拥有密切关联的独立国家。」在琉球王国时代,琉球就像是浮现在中日两国或更多国家之间的「蓬莱岛」。我认为这个「蓬莱圈构想」非常精彩。所谓「蓬莱」,传说中是指一座位于东方的仙岛,岛上居住着长生不老的仙人。
尽管琉球王国拥有如此辉煌的历史,但正如大家所知,经过1853年佩里提督(Matthew Calbraith Perry)访琉3,以及1879年(明治十二年)的琉球处分和废藩置县之后,琉球最终遭到日本兼并,成为了现在的「冲绳县」。(中略)倘若冲绳想要实现独立的话,需要怎样的法律制度呢?关于这一问题,首先,我想请法制局4首长和与此相关的自治大臣5予以解答。
大森政辅政府委员:(中略)关于您方才所提及的「独立」一词,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其本身就是一种被排斥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之外,而与现行宪法秩序相悖的状况。换而言之,「独立」是指「从某一国家的主权及领土范围内脱离」,而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与此相关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从未设想过这种情况。根据我的看法,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并不存在合法实施「独立」这种行为的途径。
上原委员:也是。与其说是照本宣科,不如说您身为法制局首长,也只能这么回答吧。
我之所以在一开始就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这与我之后的问题有所关联,只是姑且一问而已。或许正如您所说,宪法必须将国家主权的问题放在第一位。但依我之见,「保障国民的人权、生命、安全和财产,在此基础上谋求国民福利水平的提升」,应当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因为琉球在「复归」以后也没能得到上述保障,琉球独立论才会应运而生。从政治理论的角度上来说,我对于方才法制局首长的回答抱有些许疑问。
与此同时,我还有另一个问题想要请教:假如冲绳县民不愿继续成为日本国家政策的牺牲品,希望作为一个主体追求自己的方向,在政治、行政等方面自行决定冲绳的未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冲绳像日本其他地区所做过的一样,自行制定「县民投票」条例6,独立也并非全无可能。您对此怎么看?
大森政辅政府委员:关于「在现行宪法下能否合法地实现独立」这一问题,我的见解是:即使像您方才所说的那样,在冲绳县实施自主立法、制定相关条例等,在现行宪法下,也不会产生「独立」这种法律效果。(第140次国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议录第12号,1997年2月13日)
总结一下内阁法制局首长的回答,其大意就是:在当前日本宪法中,不存在与独立有关的条款,因此不可能合法地实现独立;即使冲绳县制定了关于县民投票的条例,举行了围绕独立问题的投票,而且半数以上居民在投票中选择支持独立,琉球独立也将以「无效」告终。换言之,不以宪法为依据的「独立」是违法行为。此外,上原也就独立问题向自治大臣提问,但会议纪录中并未记载自治大臣的回答。
与之相似的,在反对琉球独立的意见之中,也有人声称「因为日本宪法中不存在关于独立的规定,所以琉球无法实现独立」。但是,如果全盘接受这一理论,就无法解释「为何世界上会有如此之多的国家诞生」了。二战以后,为数众多的国家相继诞生,其中绝大多数都不是依据统治国的宪法(即国内法)实现独立,而是以《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7、《国际人权公约》8等国际法为依据,在联合国的支援或监督之下举行住民投票,通过这一途径成为了独立国家。
放眼全世界,不难发现「若是统治国不予认可,就无法实现独立」这一观点有悖常识。一般来说,统治国都不会认可作为其领土一部分的殖民地分离出去,建立全新的国家。但是,如果任由这种统治国的理论大行其道,殖民地人民就将永远生活在殖民者强加的从属状态之下。正是为了规避这种情况,联合国成立以后,才会制定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国际法,将「促进民族独立」作为联合国的一项职责。
总的来说,内阁法制局首长的观点,可以说是传达出了日本政府「阻止琉球独立,今后也将继续把美军基地强加给琉球」的心声。
依靠国际法、联合国、世界各国的支援获得独立
从法律上来说,独立是有可能实现的。此处的「法律」不是指国内法,而是指国际法。在国际法中具有基础地位的《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公约》,一开头就明确记载:要保障「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成立的根本前提,也是导致联合国成员国数量增长的最主要原因。换句话说,全世界范围内的民族主义意识空前高涨,正是联合国成员国增加的背景之一。
所谓自决权,又有「内在自决权」和「外在自决权」之分。换句话说,两者分别指称「自治权」和「独立的权利」。琉球人可以行使上述两种类型的自决权,从日本分离独立,凭借自身的力量治理国家。
一般来说,借由行使民族自决权,某一民族可以将以下几种政治地位作为目标:完全独立、自由邦9,以及自治州等。迄今为止,在人类社会中,「完全独立」这种形式得到了最为广泛的认可和采纳。通过完全独立,人类能够遵循自己的意志,自由地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
「主权」这一概念之中,既包含国家主权,也包含人民主权。对于当前的日本政府来说,彻底实现前者——即「由国家或中央政府决定日本发展方向」的国家主权,似乎就是他们的目标。与之相对的,人民主权的特征在于:主权在民,国民为了维护自身的自由与平等制定宪法,防止政府失控。国家是由全体国民共同结成的组织,难道决定权不该掌握在国民,也就是人民手中吗?有鉴于此,对于「通过独立运动行使自决权、建立国家」的行为,国际法给予了相应的保障。而且,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人民已经遵循同样的理论和方法,让独立成为了现实。
具体来说,为了实现独立,琉球人应当积极参加联合国的各类委员会和各类国际会议,发表报告,开展游说活动,构建起支持琉球独立的国际网络;与此同时,考虑到未来可能举行的住民投票,也需要在琉球内部营造支持独立的舆论氛围。我相信,联合国成员国——也就是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理当会欢迎琉球这样期盼和平的国家加入国际社会。这是因为,「远离战争」是全人类共同的愿望,而联合国正是为了创造和平而设立的组织。目前,「尖阁列岛」问题10已经成为导致东亚国际形势紧张的导火索,在这一问题上,琉球可以像挪威一样,为各方提供一个和平解决问题的交涉场所。小国在维护和平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如今可说是举世瞩目。
1955年,在美苏针锋相对的背景之下,以印度总理尼赫鲁(Jawaharlal Nehru)11、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加诺(Bung Sukarno)12和中国总理周恩来为核心,部分亚非国家和地区共同召开了亚非会议(又称万隆会议)。13不属于美国、苏联中任何一方的国家相聚一堂,秉持着「反对帝国主义、反对殖民主义、民族自决精神」的基本理念,提出了《促进世界和平合作的宣言》(按:又称万隆十项原则、和平十项原则),对此后全世界的民族解放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二、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四、不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
五、尊重每一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地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六、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
七、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八、通过和平方法来解决一切国际争端。14
九、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十、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2005年,亚非峰会15召开,会上决定了今后每四年召开一次领导人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的方针。1955年万隆会议召开之际,参加会议的国家仅有29个,如今却已增长到了106个之多。与之相似的是,「不结盟国家领导人会议」于1961年首次召开,截至2011年,不结盟运动(Non-Aligned Movement)16的成员国数量已经增长到了120个。除了领导人会议之外,该组织的活动形式还包括「不结盟国家外长会议」,以及常设的「不结盟国家常务委员会」。
就这样,以「促进全世界非殖民化」为目标的组织逐步建立起来,各个小国携手合作,为彼此的独立提供保障,为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殖民地独立进程提供支援。
2015年4月,纪念万隆会议60周年领导人会议在印度尼西亚举行。会上通过了三个成果文件,其内容分别是:加强「南南合作」,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以及「支持巴勒斯坦独立建国」。17
若是参照上述「万隆十项原则」中的二、三、四、七条,不难看出,1879年的琉球兼并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琉球可以在亚非领导人会议、不结盟国家领导人会议等国际场合提出申诉,阐明日本兼并琉球过程中的违法性,寻求国际社会对于琉球独立的支持。例如,在法属波利尼西亚(French Polynesia)18被列入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非自治领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名单19的过程中,不结盟国家领导人会议就提供了协助。
二战以后,美国作为琉球的统治国,理应承担将琉球列入联合国非自治领土名单的义务。但是,美国非但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反而继续对琉球实施军事专制统治,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国际法。此外,琉球于1972年再次成为「冲绳县」,成为了日本的一部分。但在这一过程中,交涉仅在日美两国政府之间展开,《归还冲绳协定》20也只是日美双方缔结的双边协定,琉球人未能参与其中。从理论上来说,琉球人本应被赋予举行住民投票、自行决定未来政治地位的机会。日美两国剥夺了这个机会,这同样也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毫无疑问的,日本兼并琉球,并非建立在琉球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
换言之,琉球并未像世界上其他殖民地一样,经历过「通过住民投票获得民众认可」这一正规程序。琉球的政治地位,自始至终都是由外部力量单方面地横加决定。若是琉球能够在联合国监督下举行住民投票,民众中支持独立的呼声占据主流,然后面向全世界宣布独立,被世界各国承认为独立国家,如此一来新的国家便会诞生。也就是说,通过「发表宣言」和「他国承认」这两个步骤,琉球人就能够建立起新的国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除了日本国内以外,还有大约39万琉球人(2010年估测数目)居住在世界各地,他们被称为「世界琉球人」。21他们在生活中使用琉球语交谈,学习三线22、歌舞等琉球传统文化,共同组成了互帮互助的「县人会」,长期保持着属于琉球人的身分认同。在琉球,每五年都会举办一次「世界琉球人大会」,来自世界各地的琉球人在「降生之岛」相聚、交流,称之为「民族的祭典」也不为过。此外,世界上还存在一个名为「Worldwide Uchinanchu Business Association」(WUB,世界琉球人商业协会)的经济组织。在促进全世界琉球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方面,该组织积极地展开活动。可想而知,琉球独立建国之际,这些「世界琉球人」也将面向各自所在国家的政府和国民发出呼吁,表达独立诉求,为了争取他国对「琉球国」的承认而努力。
然而,从当前的状况来看,即使现在举行关于琉球独立的住民投票,支持独立的票数恐怕也无法达到半数以上。根据一项2005年在琉球实施的民意调查结果,全部受访者之中,大约只有25%的受访者回答「琉球应当独立」。而在反对独立的受访者之中,认为「琉球不具备自立能力」的人数达到了28%。(林泉忠,《边境东亚——蓬勃发展的身分认同》,《冲绳时报》2006年1月10日刊)
由此可以想像,倘若有一天,人们能够清晰预见到「琉球将会在未来实现经济自立」,或许就会有半数以上的民众支持独立。然而眼下,横亘于我们眼前的现实却是:每四个琉球人之中,就有三个对独立持消极态度。琉球分明被迫承受着基地负担,殖民经济也长期停滞不前,为何还有许多居民对独立不抱期待呢?
我认为,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上一章讨论过的「日琉同祖论」束缚着琉球人的精神,致使琉球人的思维陷于僵滞,将日琉关系视为独一无二的选择。其次,迄今为止人们提出的独立论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不够具体、客观;缺乏国际视野;对于实现独立的过程和独立后的未来蓝图,也没有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划。因此,在人们眼中,「独立」做为一个政治选项来说,并不具备现实意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自从2012年以来,我便不断发表关于独立的著作,尝试从学术角度对独立加以探讨,引起社会关注,创造出更为活跃的讨论氛围。2013年,我和志同道合的伙伴们一起成立了「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截至2017年1月,已有大约350名琉球人加入了学会。
近年来,通过琉球的媒体、社交网路(SNS,即社群网站),以及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学会等各种渠道,围绕琉球民族主义和独立问题的种种讨论、运动、研究,开始在琉球民众间广泛传播。独立论不再是一部分人的内部议题,而逐渐扩散到整个社会,成为备受民众瞩目的大众问题。在琉球人心中,「唯有建立自己的国家,才能让基地从琉球消失」这样一种想法逐渐成型。
通过「独立」这种方式,将属于自己的土地从侵略者或占领者手中解放出来,这样的独立运动和恐怖主义之间存在根本性的不同。举例来说,美国通过独立运动从英国统治下获得了独立,这显然不属于恐怖主义。与美国一样,「从日本统治下独立」也是琉球人民的正当诉求。
为独立提供依据的国际法
为琉球独立赋予正当性的法律依据,包括明确记载着「民族自决权」的《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公约》以及《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等。关于这些国际法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我的著作《琉球独立之道》(法律文化社)。除此之外,在琉球独立运动中,以下国际法也可以发挥作用: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y,条约法公约)23(松井芳郎主编,《基础条约集(2010年版)》,东信堂,2010年,下同)
第51条(对一国代表之强迫):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应无法律效果。
第52条(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
这部国际法在日本国会也获得承认,于1981年开始对日本生效。对照来看,在日本兼并琉球的过程中,日本政府对琉球国王实施了威胁、强迫以及武力恫吓。如果兼并琉球本身就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那么,「琉球属于日本」的法律依据也将发生动摇。这样一来,琉球人就能够通过住民投票的方式,自行决定琉球的政治地位。
也有人提出批判意见,认为这一国际法不能适用于「发生在过去」的琉球兼并。但是,真正的重点在于:「日本通过对一国代表的威胁、武力恫吓等手段实现了琉球兼并」是无可置疑的事实,而在国际法上,这种国际关系被认定为「违法」。
在我看来,如果要从国际法视角对「日琉间国际关系」到「琉球兼并」之间的过程加以界定,向全世界人民控诉琉球兼并的违法性,这部法律能够发挥极大效用。
二、《大西洋宪章》(The Atlantic Charter)24
第1条:他们两国(美英)不寻求任何领土的或其它方面的扩张。
第2条:他们不希望看见发生任何与有关人民自由表达的意志不相符合的领土变更。
第3条:他们尊重所有民族选择他们愿意生活于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权利;他们希望看到曾经被武力剥夺其主权及自治权的民族,重新获得主权与自治。
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共同发表了上述宣言,表明了两国关于建立战后世界秩序的立场。然而,美国却罔顾《大西洋宪章》的存在,在冲绳战役后继续对琉球实施占领,并且实行了「与有关人民自由表达的意志不相符合的领土变更」。
而且,根据宪章中「希望看到曾经被武力剥夺其主权及自治权的民族,重新获得主权与自治」这一条,美英两国本应率先向琉球的主权恢复运动伸出援手。
三、《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25
「三国(美、中、英)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3年,罗斯福、蒋介石和丘吉尔共同发表了《开罗宣言》。其中明确记载着「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但美军却在战后对琉球实施统治,这无疑违反了《开罗宣言》。
此外,关于「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一条,琉球也属于「其他土地」中的一部分。因此,各国理当遵从《开罗宣言》,将日本从琉球的土地上「驱逐出境」。
四、《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26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5年,通过《波茨坦公告》这部国际法,战胜国将「无条件投降」这个选项摆到了日本面前。自此以后,日本负有履行公告中一切条款的义务,国家主权被限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其中并不包含琉球。然而,如今琉球却成为了日本的一部分,这种状况可说是与《波茨坦公告》背道而驰。
五、《旧金山和约》27
「第3条: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做任何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之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司法管辖之权力。」
根据这一国际条约,战后琉球的政治地位被确定下来,美国自此能够对琉球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管辖之权力」。由此可见,琉球显然不是《波茨坦公告》中的「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一。
琉球未来本应该成为「托管领土」28,结果却未能实现,反而一直被置于美军统治之下。倘若琉球得以成为托管领土,就能够像美国的托管领土密克罗尼西亚(Micronesia)群岛一样,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的监督下,按照联合国规定的流程举行住民投票,自行决定琉球未来的政治地位——完全独立、自由联邦,或者其他。我们可以这么说:琉球未能成为托管领土这一点,同样是对国际法的违背。
六、《归还冲绳协定》
第一条第一项(归还施政权):「根据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之第三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同日起,日本为行使对这些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力,接受完全的机能和责任。」
基于这一协定,琉球当前的政治地位被确定下来,成为了日本的「冲绳县」。但各类公文和当时外务省官员的证言已经证明,日美两国政府另行签订了不同于协定内容的「密约」,双方约定:在紧急状况下美军有权将核武器运入琉球,日本政府代替美国支付将军事用地恢复原状的费用等等。
如以上条文所述,《归还冲绳协定》明确记载着:美国将日本对琉球的「施政权」归还日本。不过,其中却没有关于「领土权」或者「主权」的记述。日本政府或许会声称其在《旧金山和约》签订以后拥有「潜在主权」29,以1972年为分界线,「潜在」画上了终止符,日本从此拥有了琉球的「主权」。但是,《归还冲绳协定》中没有任何纪录可以表明这一点。就像下文即将阐述的那样,「潜在主权」只是一个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概念,对琉球人来说毫无意义。
为了从支配和压制之中解放出来,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殖民地居民以国际法为后盾,行使了「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的协助下举行住民投票、发表独立宣言、获得他国承认,经过了这样一系列流程。然而,琉球却从未被赋予过这样的机会。这无疑是对国际法的严重违背。
在国际社会中,台湾(即中华民国政府),对琉球「复归」日本表示了明确反对。这也就意味着,琉球施政权在美日两国之间的转移,并没有获得整个国际社会的承认。该协定本身就是建立在「密约」的基础之上,而且仅由日美两国政府缔结,将身为当事者的琉球政府排除在外,在法律层面上也存在缺陷。所谓的「冲绳县」这一政治地位,无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在国际社会的认知方面,都尚未完全确定下来。因此,琉球人可以自行决定新的政治地位。
事实上,早在日本兼并琉球之际,中国清政府就已经表示了强烈反对。换句话说,当时的「冲绳县」这一政治地位,同样没有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琉球本就是日本政府「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他国不予承认也是理所当然的。
综上所述,日美两国政府对于琉球的殖民统治,正是建立在违反上述国际法的基础之上。琉球完全能够以「日美违反国际法」这一点做为后盾,向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机构提出申诉,主张琉球独立。
活用亚洲全新的国际关系
为何在1972年,美国会将琉球施政权「归还」给战败国日本呢?这是因为,当时世界正处于冷战之中,社会主义势力在中国、北朝鲜、东南亚各国兴起,而美国意图将日本打造为抵御这股势力的防波堤。此外,由于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中国文化大革命以及台海两岸对立等种种因素,亚洲各国陷入混乱,国力衰微,无法针对美军统治琉球、美国将琉球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等问题提出强烈抗议。
不过,时至今日,亚洲局势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冷战迎来终结,亚洲各国实现了高速发展,在拉动世界经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大大提升。
琉球位于东亚中心位置,过去就有人指出过琉球的发展潜力。然而,眼下琉球作为「日本的南方边境」,不得不采用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发展的萌芽也被日本官员制定的「贫瘠政策」(意指使琉球贫瘠的政策)扼杀。如今,琉球正逐步将发展主轴从「与日本一体化、缩短差距」,转移到「加强与亚洲之间的合作」。很显然,与在全世界范围内茁壮成长的亚洲加深经济联系,更有助于提升琉球未来经济自立的可能性。直到20世纪70年代之前,台湾和中国大陆都还被认为「经济水平低于琉球」,如今二者的经济增长都已十分可观。
在我年幼的时候,曾经目睹过前来石垣岛寻找工作的台湾人。只为了获得一个在凤梨工厂中工作的机会,他们特地赶来琉球。放在今天,这几乎是一件无法想象的事情。
此外,围绕当代琉球政治地位的「再定义」问题,越来越多的亚洲学者展开了研究和讨论,我也曾经参加过在台湾大学、北京大学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在这些会议上,中国学者们活用在日本或欧美诸国的留学及研究经验,从历史学、国际法、国际关系学等多个角度出发,以冷静客观的态度展开跨学科讨论,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
冷战时期,美国在东亚拥有日本、韩国以及台湾等重要盟友。但是,如今中国大陆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上也能发挥巨大的影响力。美国如果像过去那样与中国大陆针锋相对,只会损害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眼下美国似乎正在谋求建立「竞争与合作并存」的中美关系。
「身分认同比意识形态更重要」,这不仅是反映当代琉球社会的关键词,放在整个亚洲也是一样。冷战落下了帷幕,亚洲的民族、国家、地区被特定的意识形态所分裂而彼此对立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人们不再拘泥于意识形态,而是将重心放在历史和文化的独特性上。若以「充满自豪的丰饶」为目标,国家、地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将会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实现持久和平。(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