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北京专条》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认为此一条约既承认了日本出兵台湾的正当性,也断送了琉球的主权。1他们得出此一结论的原因,通常在于把琉球漂民遇害作为日本出兵的唯一原因,从而对《北京专条》的解读便因此扭曲。但是香港学者梁伯华及大陆学者陈在正则以史料驳斥了这种错误认知。以下,我们以这两位学者的论证为基础,还原历史真相。
在解读条约文本前,我们要注意两件事。首先,此一条约只有中文本,显示中方是主要的起草者,因此其文本解释当然必须合乎中文语意,别无他解。而在当时谈判中,中方已经对日本人的狡诈提高警觉,所以即使实质上委曲求全,但在条约用字上则字斟句酌,步步设防。因此,我们不仅要注意条约中写了什么、如何写,更重要的是条约没有写什么、为何不写。
其次,如前所述,日本在1874年2月的《台湾蕃地征伐要略》中确实写着:「报复杀害我藩属琉球人民之罪,为日本帝国政府之义务。」但是,他们很快认识到仅以琉球国漂民遇难作出兵借口实过于薄弱(最重要的原因应该是琉球不但向中国致谢,还向日本抗议其出兵犯台),于是在同年4月5日给西乡从道的诏谕中便将出兵借口改为两项:1871年「我琉球人民漂流至台湾番地,为当地土人所劫杀者达五十四人」,及1873年「我小田县下备中州浅口郡居民佐藤利八等四名漂流其地,衣类器财亦被掠夺」;4月10日日本外务卿给英国驻日公使覆函,亦解释出兵理由是琉球与小田县两起漂民「或被劫杀,或则衣服、器材被掠夺」;福岛九成于5月4日在厦门递交西乡从道致闽浙总督李鹤年的照会亦是两案并提;以后所有给中国的照会、函件以及日军在台湾登陆后的安民布告也一直是两案并提。反之,中方给日方的历次照会及在谈判桌上的辩论,也都两案并驳,始终主张:一、琉球是中国属国,其漂民遇难与日本无关;二、日本小田县民无一被杀,且已被妥善送还;三、台湾全岛都是中国邦土,「生番」问题应「由中国自办,无庸贵国代谋」。在与琉球有关的问题上,中方始终把琉球国民与日本国民严格区分。2
于是,我们可以正确解读《北京专条》如下:
一、最重要的事实是:《北京专条》从头至尾一字不提「琉球」。这在日方如此重视藉「琉球漂民遇害」来彰显琉球属日的情况下,绝非无意之举。实际上,这就是中国坚持此约不涉及琉球作为中国藩属国地位的体现。因此,将此条约解释为「承认琉球属日」或「中国断送了琉球主权」,完全违反史实与法理。大多数人是因后来日本在事实上并吞了琉球,才按照日方后来的刻意曲解来逆推解释该条约。但是在1874年,日本的谈判代表大久保利通在签约后于自己12月15日的记载中还表示:《北京专条》的内容与日本对琉球主权拉不上法理关系。3由于「生病的强盗」急于脱困,梁伯华指出:「事实上,大久保利通在谈判时一心一意想将台湾危机立刻解决,他甚至千方百计避免将琉球问题扯入交涉之中,以免节外生枝。」4换言之,虽然「事件」(台湾出兵)与琉球有关,但是「条约」与琉球地位无关。
二、《北京专条》前言中写道:「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爰定此「退兵并善后办法」。其中「日本国属民等」一语,特别加了「等」字,表示除了「日本国属民」(日本小田县藤利八等四人)外,还包括「非日本国属民」的琉球漂民。因此,此段文字只能解释为遭难者「不只日本国属民」,而不能解释为中国承认琉球人也是「日本国属民」,否则这里的「等」字就没有意义了。并且,「退兵」与「善后」并提,中方显然是以日本退兵为相对条件而答应善后条款(即对日本受难者的「抚恤银两」及对日本军费的「筹补银两」共五十万两,对琉球人的抚恤则将由中琉另议),并且在会议凭单中明文规定:到12月20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在此可以见到日方《台湾蕃地征伐要略》第六条(边谈边打原则)带给中方的阴影与戒心。
三、条约第一条为:「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此处的「民」,等同于前言中的「日本国属民等」及第二条的「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但是超过会议凭单中的「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因为还包括了「非日本国属民」的琉球漂民在内。并且,「中国不指以为不是」隐含的前提是:本来日本此举(违反《修好条规》,侵犯中国邦土、干预中国内政)并无正当性,因此「中国有权指其为不是」。而中方为何肯「不指以为不是」?因为承认日本犯台的「动机」「原为保民义举起见」,并且姑念日本原先不知道「生番」地区也属于中国,于是(在日方守约退兵的前提下)中方暂不计较日方侵犯中国邦土。那么,为什么「台湾出兵」可称「义举」?陈在正指出:「所谓『义举』,指『复仇仗义』,可以包括为友好邻国(按:指琉球国)打抱不平。」中方在10月20日与大久保第六次谈判中,提出《节略共五条》,其中指出:「贵国先不知番土系中国地方,故为复仇仗义而来。今日既知系中国地方,中国又允为自办,又为修好仗义而去。」于是,中国费尽心思,以「不知者不罪」为由帮日本找了个「义举」下台阶,但是终究没有承认「化外为无主地,日本有权侵占」,更没有承认琉球人也是「日本国属民」。5
四、条约第二条为:「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按:指条约附件「会议凭单」)。」注意这里的用词并非「赔偿银两」,因为中方并未承认日本有权出兵犯台,中日也未交战所以没有「战败国」,因此不论琉球漂民之死或日本用兵之费,中国皆无「赔偿」义务,仅仅是为了买得强盗退兵,不得不对日「让利」。换言之,这五十万两银几乎可视作赎回台湾的赎金。只是,由于「台湾出兵」是日本明治维新后第一次对外侵略,虽然中方没有答应日方提出的两百万两银,但这个经验多少让日本体会到「战争有利可图」(只要强盗不生病)。下一回,在马关议和时,日本就狮子大开口了。
五、中国在前言「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的前提下,于第三条中承诺:「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由此,台湾的「生番」地区终究确定属于中国主权范围。遗憾的是,面对日本这样的禽兽之国,中国当时已不够强,不仅藩属不保,连版图也濒危。最后琉球、台湾、朝鲜皆相继沦为日本殖民地。
六、在会议凭单中规定:「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由于中方严格区分琉球与日本,可知此处的「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并不包含琉球遇害漂民。但是后来,中方还未履行对琉球遇难漂民「定给抚恤银两」,日本就并吞了琉球。反之,日本为了表现「心中有琉球」,象征性地以汽船、粟米等物折算给琉球,却被琉球拒绝。6
以上就是基于史实与法理对《北京专条》的唯一正解;事实上,这也是当时日方代表大久保利通的理解。《北京专条》签订后,大久保于11月7日到沪向江海关领取抚恤银十万两。11月24日,西乡从道下令撤军,12月2日日军及后勤人员全部撤出台湾。712月16日,清政府向日方付款四十万两。这一次,强盗没有得逞。
但是,《北京专条》跟所有的条约、公报、协定一样,可防君子但防不了小人。当大久保利通完成了签约、拿钱的任务回到日本后,于1874年12月向日本政府上奏时还说:「今者中国承认我征蕃为义举,并抚恤难民,虽似足以表明琉球属于我国版图之实迹,但两国分界,仍未判然。」实际上这就是承认《北京专条》并非为解决琉球地位问题而订。只是小人不会止步于条约之共识,大久保接着就建议:「可先召其(按:指琉球)重臣,谕以征蕃事由及出使中国始末,使令藩王宜自奋发,来朝觐谢恩。且断绝其与中国之关系,在那霸设置镇台分营,自刑法、教育以下以至凡百制度,逐渐改革,以举其属我版图之实效。」8为了继续制造琉球「属日版图之实效」以积非成是,1875年3月,大久保便采纳日本的法籍法律顾问巴桑拿(Gustave E. F. Boissonade)的歪主意,开始扭曲诠释《北京专条》,将「保民义举」曲解成中国承认琉球属日,以便作为日本并吞琉球的「法理根据」。9但是,谈判纪录史实俱在,这只是再度证明了没有道德意识的日本人不可信赖。
当时的名人王韬写了一篇〈琉球向归日本辨〉,指出:日本「讨罪台湾,尤昧于理。其始托言劫掠小田县民,继乃及琉球漂民;我朝大度包容,勉徇英国公使之请而成和议。其所定条款两端,未尝一字及琉球;载在盟府,人所共见。乃遂欲以此指琉球为日本属地,掩耳盗铃!」10王韬这段话明确反映了当时中国人认知的事实:琉球为中国藩属,《北京专条》与琉球地位无关。中国政府一直强调此点,即到了后来1880年1月13日当英国驻日大使巴夏礼晤日本外相寺岛宗则时,还引述中国政府所强调的《北京专条》中的抚恤银两是对小田县漂民而非琉球漂民,而这段记载出现在1879年日本因并吞琉球(「废藩置县」)时派遣宍户玑赴华谈判后所辑成的《宍户玑关系文书》之内。事实上,《北京专条》若真是解决琉球问题的法理文件,日本根本不需要派宍户玑与中国再谈琉球问题。11
然而,「大信不约」只对君子之国的中国有效。对日本这种信奉弱肉强食的民族,白纸黑字的条约也形同废纸。12如同美国以其片面规定的「规则」大于一切国际法,日本私下制定的《台湾蕃地征伐要略》也高于公开签订的《北京专条》。该《要略》第三条规定:「阻止琉球遣使纳贡之非礼,可列为征伐台湾以后之任务。」于是,大久保内务卿一方面依据巴桑拿的意见虚构「中国承认琉球属日」,另一方面召琉球三司官到东京。1875年3月底,琉球三司官到达东京,大久保告以将赐以汽船或粟米来「救恤难民」,并要琉球王来东京朝觐,遭琉官婉拒。5月9日,日本政府发出如下五条命令,立即实行,即:废止对中国朝贡;撤销福州琉球馆;废止琉球新王受中国册封;令琉球王来朝觐;琉球与中国交涉概由日本外务省管辖。6月再派内务大丞松田道之到琉球传达上述命令。据日方记载,9月间琉球三司官对大久保利通提出:「琉球藩久荷中国恩谊,今不能无故背弃。天朝(按:指日本)若与中国交涉,如得中国承认,则当奉命。」然而,大久保无法证明「中国承认琉球属日」,便直接「不许」。迫于压力,琉球王尚泰于是年11月派其弟尚弼至东京,上谢表,献方物。13为防范琉球向中国求援,日本从1876年起更命令所有琉球人往中国者需先向日本申请「海外旅行券」(即护照)。而日本对琉球的管理亦由外务省转到内务省,为吞并琉球铺路。
琉球的最后希望就是向宗主国中国求援,以存国祚。因此,尚泰王密遣特使向德宏及林世功来华,于1877年4月12日抵福州。清廷接获巡抚何璟及总督丁日昌奏报日本「阻贡」后,于6月24日诏令首位驻日公使何如璋到任后「相机妥筹办理」。该年正逢日本萨摩之乱(1877年2月-10月),乱平后何如璋与参赞黄遵宪等始出发赴日。12月7日抵神户停泊,夜间琉球国使臣来谒,痛哭求救,何如璋与黄遵宪颇受触动。14待何、黄到任后,对日本永不满足的扩张野心及其与日俱增的国力有了第一手的了解,更体会到日本染指琉球只是它对外扩张的第一步,下一步就是朝鲜和台湾,于是前后致书总署及李鸿章数十函,主张强硬对日,保住琉球。
何如璋在〈与总署总办论球事书〉中首先指出日本的野心绝不会止于琉球:「阻贡不已,必灭琉球!琉球已灭,次及朝鲜。……况琉球迫近台湾,若专为日属,改郡县、练民兵、资以船炮,扰我边陲,台、澎之间,将求一夕之安而不可得。即为台湾计,今日争之,其患犹纡。今日弃之,其患更亟也。」因此,务必在琉球挡住日本的野心。何接着提出三策:「为今之计,一面辨论,一面遣兵舶,责问琉球,征其贡使,阴示日本以必争,则东人气慑。其事易成,此上策也。据理与争,止之,不听,约球人以必救,使抗东人。日若攻球,我出偏师应之,内外夹攻,破日必矣。东人受创,和议自成,此中策也。言之不听,时复言之。或援公法邀各使评之,日人自知理屈,球人侥幸图存,此下策也。坐视不救,听日灭之。弃好崇仇,开门揖盗,是为无策。」15
然而当时中俄关系因伊犁问题愈趋恶化,在南方则与法国于越南问题上相持不下(后来导致1884-1885年的中法战争),李鸿章等洋务派正幻想联日抗俄,不愿力保琉球,认为何所提上中两策「小题大作,转涉张皇」。16因此何如璋也唯有采用下策,通过外交途径与日本政府交涉琉球问题,但是日方根本不在意「理屈」。最后何在1878年10月7日向日本外务省递交一份措词强烈的抗议照会:「琉球国为中国洋面一小岛,……贪之无可贪,并之无可并。……自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臣服中国,封王进贡,列为藩属。……咸丰年间,曾与美利坚合众国、法兰西、荷兰国立约,约中皆用我年号历朔文字,是琉球为服属我朝之国,欧美各国无不知之。今忽闻贵国禁止琉球进贡我国,我政府闻之,以为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窃念我两国自立《修好条规》以来,倍敦和谊,条规中第一条即言『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互有侵越』,自应遵守不渝,此贵国之所知也。今若欺陵琉球,擅改旧章,将何以对我国?且何以对与琉球有约之国?……方今宇内交通,礼为先务。……务望贵国待琉球以礼,俾琉球国体政体一切率循旧章,并不准阻我贡事,庶足以全友谊,固邻交,不致贻笑于万国。」17
问题在于日本正是「不信不义无情无理」的专业户。外务卿寺岛宗则反而以这份照会「无礼」为借口,要求何如璋书面道歉,否则停止商谈,实际上是在观察中方反应。但中方实无更有力的办法,于是日本决定强制兼并琉球。1879年3月27日,日本琉球处分官松田道之在琉球首里王城对琉球王宣布废琉球藩,4月4日明治政府正式宣布改琉球为冲绳县。尚泰王被迫迁至东京,琉球遂正式亡国!18
此时,李鸿章得知甫卸任的美国前总统格兰特(Ulysses S. Grant)将来华访问,遂又动起「以夷制夷」的妄想,希望请打开日本国门的美国之卸任总统出面调解琉球问题。李在5月28日及6月12日两晤格兰特,格氏其实不了解琉球问题涉及的宗藩体制,轻率答应赴日斡旋。面对日方以西方国际法(包括曲解的《北京专条》)来反驳中国的宗藩体制,格氏只能致函中日双方,呼吁重开谈判。日本反正「靠实力说话」,答应派驻华公使宍户玑与中国总署大臣谈判。结果总署并未征询李鸿章,即于1880年10月与宍户玑签订「分岛改约」的草案,而其主要内容是将琉球群岛最南端的宫古岛和八重山群岛割给中国,但是中国必须同意日本享有最惠国待遇。前者因两岛小而贫瘠,无法达到中方「存琉祀」的目标,后者将助长日本侵华野心,遭到李鸿章等大臣极力反对。最后李鸿章于11月11日上奏:「琉球初废之时,中国以体统攸关,不能不亟与理论;今则俄事方殷,中国之力暂难兼顾。且日人多所要求,允之则大受其损,拒之则多树一敌,惟有用延宕之一法最为相宜。」19
琉球使臣林世功为了阻止清廷签约承认琉球亡国,于1880年11月20日留下绝命诗二首后自杀殉国。日使宍户玑则对清廷「延宕」手法极为不满,在1881年初离华返日以示抗议,并谓今后日本再不会与中国商讨琉球问题。
法理上,中国从未承认日本并吞琉球国,遂使「球案」成为悬案。但是事实上,清廷在何如璋抗议无效后采取的正是何所提三策之外最糟的「无策」,即「坐视不救,听日灭之,弃好崇仇,开门揖盗」!当时何如璋还说:「琉球苟灭,后患滋深,是不争所以萌边患。」20结果一语成谶。十五年后,台湾澎湖俱随琉球之后沦于日手!然后中国人(包括李鸿章)才知道日本实为中国之大患,而琉球在地缘政治上实为中国台湾之屏障,唇亡则齿寒!
柳暗花明的遗骨判决
琉球人和中国人一样,都是爱好和平的民族,曾经共同创造了东亚地区的和平与繁荣。当时,琉球作为一个独立王国,是天下秩序中的「守礼之邦」,也是东海上的「万国津梁」。但是这个独立的琉球国,在1609年被日本萨摩藩挟持,1872被迫成为日本的藩属,1879年更被日本违反琉球人的意愿而并吞为殖民地。其后历经二战末期的冲绳战役、历时27年的美国军事占领及管治,1972年又被美国「返还」日本,继续进行第二次殖民统治。换言之,琉球人作为一个民族,从1872年以来,就被剥夺了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因此,所谓「琉球地位问题」的唯一合理解决方案,就是承认琉球人是琉球群岛上的原住民族,享有自决权,使其有机会回归其历史上的原有地位,恢复为一个独立国家。事实上,依照二战期间的《开罗宣言》21、《波茨坦公告》22和1945年的《日本降伏文书》23,琉球本应在日本投降后脱离日本殖民统治,而后在适当时机行使自决权决定其地位。可是,美国为了其冷战时期的军事需求,在旧金山议和时与日本私相授受,由美方提出日本对琉球仍有「剩余主权」之说,然后不经联合国的托管程序,由日本单方面将琉球的管治权交付美国,后来再由美国将琉球群岛分段「返还」日本,但仍保留大量的驻琉美军基地及特权。
如今,牡丹社事件已过去了一百五十年,琉球人至今还在日本与美国的双重殖民统治之下,台海两岸关系也继续被美日干扰、离间。既然东亚秩序的崩解、制中「第一岛链」初建始于日本藉犯台以并琉,那么重建东亚国际秩序当然也必须完成于台湾回归中国与琉球脱离美日。现在,中国的统一已经是进行式,那么琉球的未来呢?
日本第一次对琉球进行殖民统治(1879-1945)时,京都帝国大学助教授金关丈夫以「体质人类学」研究之名,于1929年在琉球各地盗掘、收集琉球人先祖的遗骨,藉虚伪的「学术研究」为日本的殖民主义服务。这些琉球人遗骸,分存于金关服务过的台北帝国大学及京都帝国大学。近年经过琉球族人的不断努力,其中收藏于台湾大学(原台北帝国大学)的琉球人遗骸,终于在90年后的2019年回到了琉球,但却是由日本主导的冲绳县教育委员会负责接收及存放,并未归葬原址。24京都大学(原京都帝国大学)则根本拒绝「琉球民族遗骨返还研究会」的代表松岛泰胜教授检视这些遗骸,当然更不愿返还。
为使祖先遗骸得以重新安葬原乡原址,松岛教授及与遗骨相关的琉球人对京都大学和冲绳县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大阪高等法院及那霸地方法院分别于2023年9月22日及28日作出判决。那霸地院判决基本满足了琉球人的诉求,但是大阪高院则以原告无法证明自己是遗骸合法所有人而判其败诉。然而,在大阪高院的判决中,首度出现「冲绳地区原住民族琉球民族诉讼人们」,并且承认「昭和初期冲绳受到大日本帝国的殖民统治」,这是日本国家机关第一次在公文书上承认琉球民族是原住民族以及琉球曾受到日本殖民统治的事实,而且还承认原住民族的遗骨返还是一个全球性趋势,遗骨应当回到其「故乡」琉球。为使这段重要陈述得以定谳,原告决定放弃上诉,以使琉球人作为原住民族的地位取得日本国内法的依据。
与日本曲解版的《北京专条》刚好相反,大阪高院的判决明确无误地承认了琉球人(异于日本人)的原住民族地位与被殖民处境。现在,关键就在中国及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如何应对这个判决的法理意义了。如果妥善因应,这个判决可能成为推进解决琉球问题的里程碑。
首先,中国从未承认19世纪时日本并吞琉球,也未受邀参与战后的旧金山议和,1951年8月15日中国外长周恩来还正式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25后来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中国仍然坚持此一立场。因此,中国当然可以联合其他不承认《旧金山对日和约》的二战时盟国,依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伏文书》,主张琉球不属于日本,并且帮助琉球民族改善其处境,直至自决复国。由于琉球本来就不应在日本主权范围内,因此作此主张并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之规定。
如今,大阪高院判决既已承认琉球民族的原住民族地位及日本对琉球进行殖民统治的事实,中国现在就可以开始在各种联合国相关机构与会议上,联合其他不承认《旧金山对日和约》的战时盟国,直接引用此一判决来声讨美国、日本联手迫害琉球民族的作为。
首先,中国可要求日本依据此一判决及《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26,从立法及行政措施上确保琉球民族的各种应有权利,特别是按照该《宣言》第30条「不得在原住民族的土地或领土上进行军事活动」(Military activities shall not take place in the lands or territories of indigenous peoples)之规定,要求遵循琉球民族的意愿,撤除琉球群岛上的所有军事基地,以实现「原住民族土地和领土非军事化」(the demilitarization of the lands and territories of indigenous peoples),使琉球人永不再受战争威胁。其次,中国可再引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降伏文书》,主张琉球不应属于日本主权范围,并引用大阪高院判决,确认琉球仍为日本殖民地,然后向联合国提出将琉球列为「非自治领土」,纳入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监督。与此同时,中国应加强与琉球的文化和经济交流,帮助琉球人恢复其固有文化,并改善其经济处境,以此一方面加强琉球人的民族意识,另一方面减低琉球对日本的经济依赖。最终,当美国霸权在东亚消退,日本亦不再能在琉球为所欲为,中国即可协助琉球内部的复国运动人士向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提出公投自决要求,最终决定琉球复国,使整个东亚国际秩序回归正轨。
如果东亚地区爱好和平的国家都能体会琉球复国运动对建立东亚和平秩序的重大意义,那么2023年9月22日的判决将会是东亚历史的转捩点。
一百五十年前由牡丹社事件开启的东亚动乱恶梦,或许已经出现了曙光。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
回顾牡丹社事件以来的历史,我们能学到什么?
首先,明太祖是对的,何如璋是对的,闻一多也是对的——琉球重要!琉球很重要!!琉球真的很重要!!!
因为日本是东亚内部的祸源,并借由侵占琉球破坏和平秩序,所以位居要冲的琉球必然是东亚和平的锁钥。明太祖主动招抚琉球,何如璋警告「琉球苟灭,后患滋深,是不争所以萌边患」,闻一多在《七子之歌》中写下:「我们是东海捧出的真珠一串,琉球是我的群弟,我就是台湾」,都是一个意思。
施琅在〈台湾弃留疏〉中指出:台湾「北连吴会,南接粤峤,延袤数千里,山川峻峭,港道迂回,乃江、浙、闽、粤四省之左护。」换言之,失去台湾,中国东南沿海就难以发展;但是琉球若属日,则「台、澎之间,将求一夕之安而不可得」。骨牌效应,琉球兹事体大!日本占琉球,真正的目的就是取台湾,所以台湾若要长治久安,务必使美日退出琉球,琉球人心向我。
总之,只要日本的靖国神社还在,日本人自认「神国」可恣意肆虐的禽兽文化基因就随时蠢蠢欲动,中国就绝对不能忽视琉球。
其次,如美国国务卿布林肯于2024年2月17日慕尼黑安全会议中所言:「在国际体系中,如果你不坐在餐桌上,你就会出现在菜单上。」(If you’re not at the table i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you’re going to be on the menu.)27在这种「现代国际秩序」下,「以夷制夷」的必要前提是:自己够强,不在「菜单」上。否则,中国地再大、物再博,也只是列强环伺下的一桌满汉全席!此时幻想「以夷制夷」,只会引狼入室,徒让诸「夷」分进合击分食我国。看看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被瓜分豆剖的历史,就知道这个道理。
因此,在牡丹社事件后,王韬在〈琉事不足辨〉中写道:「西人之左袒日人,要非无故。我朝所有属国凡五:越南也、暹逻也、缅甸也、高丽也、琉球也,皆登王会之图而预共球之列。今自琉球、高丽(按:此二者俱为日本觊觎者)外,越南则据于法矣,暹逻、缅甸则据于英矣。蚕食鲸吞,方且日事侵削,安知其后不为琉球故辙乎?故以琉事折衷于西人,计之左也。」28事实上,在「台湾出兵」后期,在台日军已左支右绌,几乎全员病倒。29如果中国情报工作做得好,知己知彼,那么大久保最后装狠,中国大可不理,等着日军自行撤退。结果英使威妥玛出面,不但让日本有了下台阶(五十万两银),还让中国欠英国一个「人情」。并且,如同日本的法籍法律顾问巴桑拿为大久保出主意曲解《北京专条》作为吞琉「法理基础」一样,英国人也乐见日本并吞琉球,毕竟英国不只抓着暹逻、缅甸,连西藏都在它的「菜单」上。
更荒诞的是当日本正式并吞琉球后,李鸿章居然想找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斡旋。实际上,在牡丹社事件中,原美国驻厦门领事李仙得(Charles W. Le Gendre)不但为日本提供地图、国际法「法理」30,及他因「罗妹号」事件几度来台探查、交涉的经验,当1873年副岛种臣及柳原前光来华为翌年的台湾出兵试探中方时,李仙得根本就是随团顾问。31后来在「台湾出兵」期间,因为李仙得高度涉入日方谋划,违反了国际法战时中立原则,被美国驻厦门领事逮捕,而美国国务院却发公函下令释放。以上这些事,都发生在格兰特任内,他不可能不知情。并且,由于李仙得过于招摇,甚至陪同日本使节会见中方官员,中方亦知美国并不中立。1874年6月14日文煜、李鹤年及沈葆桢联名上奏时就提到:日本「所以敢于鸱张者,则又窥中国器械之未精,兼恃美国暗中之资助。」32然而李鸿章竟然相信格兰特会帮中国向日本争琉球!
就此而论,新中国的抗美援朝及两弹一星都是性命攸关的壮举。如果没有这种斗志、这点底气,中国连「被利用」的价值都没有,只能像蒋介石的国民党政权一样永远当附庸,随时可被抛弃。
于是,我们可总结出第三个教训:「对待侵略者,就得用他们听得懂的语言同他们对话」!
帝国主义就是强盗。面对强盗,讲道理、国际法、联合公报、条约都不能单独生效,因为强盗的语言是「实力」。自身若实力不足,不要说济弱扶倾,连自保都难。此时,讲理绝对无效,国际法比不上「规则」,《八一七公报》后面躲着个「六项保证」,《中日修好条规》被利用为侵略的工具,《北京专条》则形同废纸。33
李鸿章在前两点上都犯了错,但是他说对了一件事。就在初见格兰特的十天前,李鸿章在1879年5月18日给丁日昌的信中讲到一次与清帝的应答:「上询:琉球事当若何?对:惜我无铁甲船,但有二铁甲,闯入琉球,倭必自退。上谓:外廷皆力言铁甲不可购造,糜费无益。对:至此可知有益,但既无巨款,亦来不及也。」34区区「二铁甲」,硬是让一个几千年的文明古国在一只禽兽面前擡不起头来!看来,李鸿章寄望于格兰特也只是死马当作活马医。
今天的中国,有了辽宁舰、山东舰、福建舰,这是三艘超级铁甲,还有新型两栖攻击舰、第五代歼击机……,这才是硬道理,是侵略者听得懂的语言。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面对侵略者终于不再「失语」!
当然,历史的教训也有另一面。我们与禽兽为邻,目睹日本维新崛起、嚣张狂妄、四面出击、烧杀掳掠,直到毫不冤枉地挨两颗原子弹,战败投降;然后,它借助朝鲜战争及冷战,又在美帝扶持下再成军事强国,军国主义原形再现,右翼再度得志猖狂,准备重蹈覆辙。
所以,中国必须「硬」的有道理、有道理的「硬」。否则,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
那么,既然硬道理也需要有道理,我们就必须把中国的道理讲清楚。
1951年8月15日,周总理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说过:《和约》草案「保证美国政府……获得对于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黄列岛、西之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等的托管权力,实际上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于是,某些美日代言人就喜欢抓住最后这句话,然后主张基于「禁反言」原则,中国不可主张琉球应脱离日本。但是,首先我们要注意周总理的用字是「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而非「未曾被规定应脱离日本」,更不是「曾被规定应属于日本」。换言之,原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是要使东亚秩序合理化,以确保和平,因此才规定「台澎及东北应归还中国」、「韩国应独立」、「日本的领土应限于四大岛」(故应不包含琉球),当然不能容许美国为着「美国第一」的自私考量,借着一个不合法的「和会」把琉球拿来当军事基地使用。因此,所谓「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意思是在1951年时,使其终局脱离日本的适当时机及合法程序尚未出现,但不代表中国反对琉球「应脱离日本」,更不代表中国支持琉球「应属于日本」。
于是,周恩来讲这句话的时空背景就值得注意。当时,日本战后的「和平宪法」刚开始实施,基于该宪法第九条,日本原本应该永远告别军国主义,而且不应拥有军队、发起或参加任何战争。反之,在美国主导下出台的《旧金山和约》,将会确保美国能够利用琉球作为前沿军事基地,而长期威胁东亚和平。因此,周恩来对《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反对,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则:
一、在程序上,1942年1月1日的《联合国家宣言》「规定不得单独媾和,《波茨坦协定》规定『和约的准备工作』应由在敌国投降条款上签字之会员国进行。35……但是,美国政府在长期地拒绝实施《波茨坦协定》原则以拖延对日和约的准备工作之后,竟由美国一国包办了现在提出的这一对日和约草案的准备工作,而将大多数对日作战国家尤其是中苏主要对日作战国家,排斥于和约的准备工作之外,并由美国一国强制召开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外的和会,企图签订对日的单独和约。」换言之,这个「和会」在程序上是非法的。
二、在实质上,《和约》草案「在领土条款上是完全适合美国政府扩张占领和侵略的要求的」,「实际上这是一个准备新的战争的条约,并非真正的和平条约。」
可见周总理的真意,是反对琉球群岛被美国当作军事基地使用(而这种军事占领的扩张行为,居然是由一个《和平条约》来保证);所谓「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也是假设日本在「和平宪法」下将彻底非军事化。在这两个前提下,中国当然反对美国透过一个不合法的「和会」,从日本手中接管琉球。
总之,周总理这句话不表示中国承认琉球就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或应该永远属于日本——即使日本违反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还撕毁了《降伏文书》和它自己的「和平宪法」。中国在意的始终是东亚地区合理的和平秩序,反对「准备新的战争」的假《和约》(导致后来「冷战」下的假「和平」,以及韩国、中国的长期分裂)。后来,日本在美国的卵翼下很快又现出原形,否定过去的战争罪责,公然祭拜战犯、重新建军,露出军国主义的獠牙,导致许多的「应该」尚未成为事实,更多的「不应」却已积非成是——琉球「返还」后美军基地还在,「和平宪法」未改而日本已成军事强国,日军甚至已进驻琉球群岛。既然中国反正从未承认过日本的「琉球处分」、旧金山会议及它通过的假《和约》,那么,基于同样促进和平的原则,中国现在反对美日继续在琉球群岛驻军、支持琉球民族自决脱离日本,又有何不合理或前后不一?
1870年9月总理衙门曾以「大信不约」婉词谢绝日本的订约要求。但日本民族性中少了那点「几希」,永远不会懂这四个字。「大信不约」出自《礼记》〈学记〉,不是主张不需守信,而是强调必须反思「守信」与否的目的价值何在?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如果彼此与人为善、推己及人,自然就能和睦相处。这种情况下的「约」,才值得守;一旦情势变化,守约反而造成不公正或不合理时,那么也可改约或甚至违约。据《左传》记载,西元前607年(鲁宣公二年),「晋灵公不君(言行不像个国君),……宣子(赵盾)骤谏,(晋灵)公患之,使鉏麑贼(杀害)之。晨往,寝门辟矣,盛服将朝。尚早,坐而假寐。麑退,叹而言曰:『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贼民之主,不忠;弃君之命,不信。有一于此,不如死也!』触槐而死。」刺客鉏麑受晋灵公之命而去暗杀赵盾,当他发现赵盾是晋国百姓的好领导后,面临两难困境:他若不执行君命而放过赵盾,只是对君主失信;他若执行君命杀了赵盾,反而是不忠。可见春秋时期的「忠」,不是忠于个人(君上),而是忠于原则(仁道)。所以「忠」是对己,「信」才是对人(君上、朋友)。「忠臣」是「以忠事君」之臣,而不是「忠于君」之臣。中国人看重的「忠」,首先是忠于自己的道德信念;中国人看重的「信」,也不是对他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小信」,而是儒者内心对自己基于仁道而许下之志愿(即所谓「初衷」或「初心」);「小信」只是与人约定的表面文章,「大信」才是生死以之的「道」。鉏麑选择「忠」,然后为其「不信」(不守小信)而死,实际上是全其「大信」。因此,子曰:「君子贞而不谅」(〈卫灵公〉),「谅」者「信」也,就是主张坚守正道而不顾小信;甚至孔子还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子路〉)孟子解释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离娄下〉)为了「义之所在」,可以「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如果只为对人守信,而做不义之事、造成不义之果,那么这人仍然是「硁硁然,小人哉」。
事实上,国际法也承认「情势变迁」原则(rebus sic stantibus),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69年通过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62条更明确规定「情况之基本改变」(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可做为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的理由。但此一原则只适用于客观「情势/情况」的改变,而不适用于主观「立场」的改变。36换言之,就「立场」而言,情势变迁原则并非「禁反言」原则的例外,实际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仍然反对任何国家无原则的改变立场。37
所以,我们若严格依据字义,周总理当年所言也不能用来反对中国现在支持琉球民族自决。但更重要的是,周总理当年为何那样说?放回当年的处境,他那篇讲话的背后是「忠」于什么价值理念?而那个价值是否值得坚持?如果值得坚持,那么此「忠」不改,就是「唯义所在」,也就是「大信不约」的真意了。然后,我们必须强调:当年中国反对美国从日本手中私相授受接管琉球,是为了琉球的和平、东亚的和平、世界的和平,现在中国基于同样的价值立场支持琉球脱离日美双重殖民,岂非「情势变迁」原则下,中国唯一的正道、君子真正的大信不约?!
说到底,21世纪的东亚,还应该是那个日本霸凌琉球国两百六十三年,就「有权」把琉球任意「废国置藩」、再「废藩置县」的时代吗?当今的天下,还应该是美日强权可以任意界定其他国家「邦土」范围,想「出兵」就打的丛林世界吗?
不,绝不!(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