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报17日刊登黄友古先生〈台日渔业协议的代价〉一文,对《台日渔业协议》认知有所误解:
一、我国拥有钓鱼台列屿主权无庸置疑。
二、去年4月10日签订的《台日渔业协议》是针对台日渔权的协议,并未直接涉及主权争议。但是过去17次台日渔业会谈,我方每次均重申钓鱼台列屿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台湾附属岛屿,此一坚定立场从未有丝毫动摇。
三、主权与渔权不可分割,没有主权,何来渔权?如果我国放弃了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我们凭什么跟日本谈判钓鱼台周边海域的渔权?《台日渔业协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双方重叠专属经济海域划界前之「临时安排」,为我渔民确保台湾面积两倍大水域的渔场。
四、《台日渔业协议》系在彼此主张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借由和平方式进行协商,基于对等互惠的原则,求同存异并搁置争议,达成共同开发的共识。这样的作法,才是真正保障我国主权,同时维护渔民权益的正道。
五、我国与日本签署渔业协议,跨出历史性重要一步,指引和平解决东海纷争的具体有效方向。在《台日渔业协议》的成功基础上,中华民国将继续依循「东海和平倡议」的精神与途径,与相关各方共同发挥理性与创意,致力使东海真正成为「和平与合作之海」,共同实现区域整体的和平与繁荣。(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