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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渔业协议》得未必偿失

督促马政府保钓的历史回顾(一)

作者 | 石佳音
石佳音:《遠望》雜誌總編輯
【編按】

本文系2013年5月6日《中国时报》的社论。此文为本期「保钓50周年」特辑第一部分「督促马政府保钓的历史回顾」系列之第一篇文。

从1996年8月到2009年2月,台日间就东海「专属经济海域」重叠部分的渔权问题进行了16次谈判,毫无结果。其中关键,即在钓鱼台列屿的主权归属。去(2012)年9月日本政府将钓鱼台「国有化」,挑起新一轮主权纷争,未料大陆坚持立场,寸步不让。日本骑虎难下,遂重施离间故技。于是,台日渔权谈判在停摆三年多后突飞猛进,「瞬间」有了结果,并于上月10日签订了「台日渔业协议」。

表面看来,一向强势的日本终于「让步」,放弃对国际公法所定「专属经济海域」的坚持,同意在总面积近八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里不再驱赶、骚扰台湾渔船,其中还包括我方暂定执法线以外共计约4,530平方公里的海域。马总统和外交部更不断强调该协议第四条「免责条款」确认了各项规定不损及我方主权主张,因此并未「以主权换渔权」。此一协议遂被夸称为马英九「东海和平倡议」的「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四原则之杰作。

然而,「专属经济海域」是「领海」的延伸,领海基线又决定于陆地领土。钓鱼台的主权归属,最终决定了「专属经济海域」谁属。众所周知:日方此次谈判,自始至终是以钓鱼台主权归属「没有争议」作为前提。如果台方单方面不争领土主权,即使得到渔权,也会被日方解释成只是依据「台湾渔民传统渔场」而争取到的海域使用权。

日本允许台湾渔船自由进入钓鱼台周边12海里(所谓「日本领海」)以外的海域作业,据说其条件就是不得有登岛举动。马政府竟未强调钓鱼台「主权在我」(例如明示不排除登岛)以凸显争议存在,反而片面「搁置争议」,与日本直接谈「共同开发」。如此,不但放弃了我方「专属经济海域」的权利,如果台方在谈判中确实答应不再登岛,更等于放弃主张(争议)领土主权。获取巨大实利之后,日本当然愿施小惠,亦即在台方暂定执法线外,额外「牺牲」琉球渔民的渔权。总之,日本出让的只是随时可收回的「使用权」,换得的却是台方出让的主权!

但我方这一让步,以后可能很难挽回。协议第五条规定双方可片面于六个月前通知对方而中止协议。表面上这是国际渔业协议惯例,实际上人尽皆知此规定对台方的威胁远大于日方。由于马政府在钓鱼台问题上顺应美国要求,选择不与中国大陆合作,那么就只能仰赖日本的「善意」,而日本可依据此条要胁台湾:不可再争主权(例如人员登岛、执法船进入日本「领海」),否则随时取消渔权!此种「渔权」,实为糖衣毒药。久而久之,台湾等于放弃争取钓鱼台主权,日本却可随时中止施舍台湾的渔权。

其实,马政府如此积极与日本谈判渔业协定,除了所谓「争取台湾渔民权益」外,还有更深一层的目的。正如外交部政务次长石定日前来函所言,「东海和平倡议」的最终目标是要由「三组双边对话」迈向「一组三边(中日台)协商」。换言之,马政府念兹在兹的还是李登辉制订的路线:将两岸关系国际化。而此番疑似「以主权换渔权」的《台日渔业协议》,就是第一步。如果马英九在两岸关系上舍和平协议的正途不走,却想以丧权辱国来行险侥幸,不但会增加大陆对国民党的猜疑,也会对马英九的历史地位造成极负面影响。

总之,在钓鱼台问题上,「搁置争议」必须以「争议存在」为前提,而只有坚持「主权在我」才能逼使日本承认「争议存在」。本报去年11月5日的社论曾指出:现在日本既已否认「主权争议」的存在,我方若还对日侈谈「搁置争议」,或甚至与其协商「共同开发」(包括「渔权谈判」),就等于出卖中华民国的领土主权。现在台湾只是争取到了表面的、不定期的、无保证的渔权,却可能永远失去了钓鱼台列屿的主权,日后仍将因此失去渔权!真正在这场「渔权」谈判中得到最大利益的「渔翁」,还是百余年来不断借着中国人内讧而得利的日本。无论从台湾渔民、国民党政府或全体中国人的角度而言,这个渔业协定都是得不偿失。(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