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惠台31条到居住证:公民平权1的认同政治
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发布「惠台31条」,沿着「同等待遇」的政策路线加强对在大陆台资企业和台胞的权利保障与促进。这是国台办落实十九大报告相关政策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省,尤其是台胞较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发达省分,纷纷出台配套措施细化保障2。然而,「惠台31条」仍然是分散性的具体保障措施,各省之间可能出现差异性安排;在某些操作环节已经出现了「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引发国内民众对公民地位不平等的不满。「惠台31条」并未直接触及对台胞之公民身分的确认,对于增进利益固有帮助,但对于增进认同及塑造有利于统一的规范条件,成效并不显著。
与「惠台31条」相比,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度则有了认同政治上的突破性进展。根据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3之规定,居住证按照国内公民身分证件编码及管理,具有基本等同于公民身分证的权利与福利功能,其中台湾的「省级」编码为830000,港澳分别为810000和820000。根据最新公布的证件样式,证件正面明确记载了「公民身分号码」字样。这是「一国两制」之下针对港澳台居民的一种「公民身分证」,它就是中国宪法上公民身分的一种规范类别。由于居住证是全国统一制作和管理,是真正的公民平权,相比「惠台31条」在宪法认同政治意义上具有凸显性地位。在英文中,「身分」与「认同」都是同一个单词,即「identity」。
(一)认同的多身分性:公民—国民
认同问题是两岸关系的基础性问题。认同涉及人的多身分性,与人的出生、信仰、肤色、文化族群、政治法律制度均有联系,但在国家认同意义上则严格聚焦于个体公民(citizen)对国民或国族(nation)的认同。我们讨论的不是建立单一认同而取消其他认同的问题,那样做无疑是一种政治专制主义。我们真正讨论的是,什么构成两岸人民的「第一认同」(first identity)。「第一认同」在多重身分认同发生冲突时起作用,将维护整体宪制秩序与国家利益做为稳定可靠的理性选择与责任自觉。
国民(nation)并不是一个个体主义概念,而是一个整体主义概念。准确界定国民,需要将其放置于具有「家族相似」的近缘概念脉络中加以辨析。对与国民相关之系列概念的误解与误用,常常造成两岸政治辩论无法聚焦深化。我们将首先通过「国民不是什么」的否定式思维来确定这一概念的基本属性。
国民需要在与臣民、公民、居民、人民的精细辨析中获取自身的准确内涵:第一,国民不等于臣民(subject),是整体自治(autonomy)而非受治(subjected)的政治主体,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结果;第二,国民不等于公民(citizen),前者是偏于共和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想像的共同体」4,这一想像不是宽泛的文化认同,而是具有直接的政治认同意涵;而公民概念一方面被人权概念「去政治化」,另一方面凸显权利本位,削弱义务感和认同属性;第三,国民不等于居民(resident),是严格的宪法学概念,而不是税法学或行政法学概念;第四,国民也不完全等同于人民(people),前者有着人类学上的民族性(national)特征,后者完全是政治哲学的抽象建构(卢梭理论)。5
国民概念伴随近代启蒙尤其是法国大革命而发生,是对「nation-state」的理论化,是基于民族(nation)而指向做为政治组织之国家(state)的特定理论过程,确定的是现代国家的严格的政治社会基础,西耶斯(Emmanuel Sieyès)在论证法国民族的整体制宪权时有着精致建构。台湾青年的国民认同问题因此可简要界定为:台湾青年对自身归属于中华民族及其实证的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程度。6
那么,居住证改革中的「居民」就不能仅仅是「居民」,而必须是「公民」。因此,这次改革中的「居住证」就不是移民法上的所谓「绿卡」(享有永久居留权但不享有公民权),而是公民身分证的一种类别。只有基于严格的「公民」身分,国民意识与国家认同才可能牢固确立起来。
(二)文化台独对「一中认同」的损害
在九二共识僵局未破、蔡英文两岸关系答卷「继续未完成」之际,法理台独或政治台独固然可以逐步准备条件,比如任命倾向独立的大法官,通过有关去中国化的法案等等,但不可能提出直接的政治化表述或路线图。「急独」对应的是大陆的「武统」,民进党不敢试水挑衅。但政府可以对民间化的「文化台独」予以放任甚至支持,以本土文化认同与建设的名义,逐步切断台湾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历史命运共同体式的关联,为终极的公投台独打下扎实的社会意识形态与历史文化观念基础。然而,这对于台湾的核心价值观及文化软实力是一种釜底抽薪式的自残行为,将造成台湾文化严重的失忆症。
台湾文化的独特吸引力不在于其本土文化,而在于秉持文化开放性而将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西方现代文明完美结合,其人文力量与科技文明概源于此。台湾的历史与核心价值观显然不可能仅仅是自由、民主、平等这样一些普适性、通用性的价值,必然还包括中国传统所提供的礼义廉耻、诚信、友善、合作、和解等价值观。马英九先生在2012年总统连任胜选演讲中对台湾文化之中国属性与混合特征进行了精彩论述,表达的是「一个厚重的台湾」所承载的文明构成与系属。但民进党的「文化台独」则以一种过分窄化的孤僻本土文化观加持过分简化的民主/民粹文化形态做为文化底盘,则其对固有台湾文化的撕裂、扭曲和稀薄化的文化政治后果将日益浮现。文化台独以政治凌驾文化,将塑造出「一个单薄的台湾」。
在政治权力的放任之下,台湾课纲改革已显示出弱化中国史观、美化殖民史观的倾向,不去认真讲述千年的中国史,反而高度重视50年的日本殖民史,弱化中国史的「主体史」地位。当然,除非台湾决意加入日本版图,否则殖民史观就一定会与真正的台湾本土史观产生冲突。民进党借助殖民史观而对台湾本土性的补强论证就必然会遭遇台湾原住民的精神反抗,高金素梅在立法院的质询就是例证。绕开千年中国史并非易事,这不仅由于国民党在台统治进一步深植了中国传统文化与政治精神,还在于古代中国对台湾的治理与开发史已经确证了主体中国对台湾的文化主权与政治主权。民进党政府企图依靠政治体制的垄断性优势而进行历史文化的切割,是在以一代人的虚妄去批判和颠覆中国大历史中数十上百代人的接力建设与积累。
文化台独是有强烈政治意愿和具体行政措施的,比如对台湾故宫文献查阅及两岸文化交流设置重重障碍。这种措施甚至是违宪违法的。笔者深为担忧,曾经以儒家文化和民主文化之和解共融而傲视天下的台湾文化在「台独」操作下经历若干年之后,将会以何种面目示人?将有何种竞争力及东西文化的整合优势?在台湾是否还会有严肃地研究中国历史与文化的学者?世人是否还会讨论台湾的中国文化传统?
民进党政府推动的课纲改革大幅度削减文言文及压制「中国史」的应有地位和篇幅就引起了轩然大波,遭受社会及学界较强烈抵制。以民主多数强行干预文化传统与文化政策,是一种文化暴政,并不因其来自所谓的「多数」而豁免其文化「罪」性而自动生成正当性。这其实将逐步而根本性地削弱台湾的文化根基、吸引力与创造力,最终可能导致台湾文化经由台独式的「本土化」而荒漠化,丧失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滋养,而畸形寄生于台湾偏狭的「本土文化」和西方民主文化的奇特糅合之上。台湾新儒家李明辉曾深以为痛而发出台湾文化危机的慨叹,以一首〈乡愁〉名震两岸的著名诗人余光中也挺身而出维护文言文。尽管台湾有着民主宪制的制度外壳,但由于国民党的政治衰落及无能,以及民进党的一党独大,后者起于南部基层和草根的民粹主义之恶,开始通过制度程序不断发作和放大。
民进党2016年执政后,以「转型正义」永久封杀国民党,造成一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条件,同时以「文化台独」来配置台独政治社会基础与意识形态体系,以「离岸自主」及「新南向」替代「九二共识」及「两岸和平发展」。然而,世界历史跟「台独梦」开了一个巨大的玩笑:封杀国民党使台湾民主政治丧失基本活力与制衡理性,沦为「多数暴政」;文化台独使台湾人整体文化素养下降,文化认同与创造力趋于虚浮,严重自残;离岸取向与新南向撞车「一带一路」,了无生机;以国安法推行「绿色恐怖」,刺激台湾青年更倾向理解及亲近大陆。一边是大陆更为主场化和平等化的「融合磁吸」,另一边是民进党的「文化自残」,相信一正一反可以加成有利于两岸融合的综合效应。
(三)从居住证出发:公民平权的下一步
身分问题以身分证解决。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公民管理措施,是建构公民之牢固国家认同的常规手段。国家近日公布的关于港澳台居民之居住证的新规,显示了「一国两制」之下以「一国」吸纳整合「两制」的新思维。居住证按照国内普通省分之公民身分证编码与制发,享有身分证上的基本公民权利与福利,大体可以解决港澳台同胞长期以来在内地差异待遇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利益层面的便利化措施,更是宪制层面的认同和进步。随着居住证的申领与权利化体验,港澳台居民将实际感受到「一国」主权秩序下「公民平权」的平等地位与公民间相互承认的法权现实。联系稍早之前对「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取消,居住证改革快速提升了港澳台居民之「中国公民身分」的实质性权利内涵。
居住证是对「一国两制」实践的重大推进。这一推进基于如下基本背景与考量因素:
第一,原来的「一国两制」因内地公民身分之权利保障有限,采取「井水不犯河水」式的隔离性分治安排,港澳台居民与境外人士「捆绑」管理,但这种安排既不利于保护港澳台居民的平等权利,也不利于国家认同之制度建构。
第二,改革开放40年,中国内地取得巨大经济发展并引领新一轮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既往隔离性的保护政策演变成为阻挡港澳台居民分享改革成果的制度壁垒,内地身分之权利内涵提升也吸引港澳台居民之权利向往。
第三,港独与台独的出现为国家的隔离性治理敲响警钟,对港澳必须打破身分壁垒,对台则必须主动融合,以应对国家认同之危机。
第四,居住证改革并未完全实现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全体系平权,而是在既往之回乡证与台胞证基础上进行权利的「单向增量式配置」,不要求港澳台对等开放和保障,也不取消港澳台居民享有的任何既定权利,这种特殊安排是「一国两制」的宪制结构决定的。
「一国两制」建立在特殊的国家理性基础之上,即国家对港澳台的特别制度性授权与港澳台对国家之持续贡献力的理性结合。这种安排是以1978年以来中国整体之现代化与国际化战略为顶层原则和前提的。有些内地居民对港澳台的「特权」地位不能完全理解,甚至认为现在已不必要。这是一种经验主义的功利判断和对宪法上权利平等的偏狭理解。
内地与港澳台在国家改革开放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一国两制」是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立场出发进行的理性制度设计,不是专门有利于港澳台,而是一直巧用制度多元性活力的方式追求更大的整体利益,从而也最终有利于内地每一个省分的改革利益。也因此,从宪制整体利益及各组成部分之公平性角度而言,「一国两制」的存续及作用方式取决于港澳台对国家发展的贡献方式。
港澳台在既往的改革开放时段以基础投资和技术转移有效推动了国家的初期现代化,如今则需要开阔视野,转型发展,跟上国家的「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等主导性战略。跟上国家战略节奏及作出新的独特贡献,是港澳维系既有「一国两制」宪制地位与权利安排的对价义务,也是台湾未来获取「一国两制」具体地位及权利的对价义务。「一国两制」不是一种纯粹的道德化偏爱与特权性安排,而是严格的国家理性设计,是存在中央与地方之权利义务对价格式的。十九大报告重申「一国两制」是长期的宪制安排,不只是在稳定港澳台人心,也不是中央的单方面承诺和背书,而是对做为为中华民族组成部分的港澳台继续有利于国家发展保持战略定力和信心。这种重申,毋宁是国家对港澳台之持续贡献力与任务承受的一种提醒和动员。以此观之,则国家为港澳台居民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一系列身分与权利的政策性配置,就是为港澳台参与国家发展战略及做出新的历史性贡献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因此,对此次居住证改革的解读与评析,仅仅从「权利」及「便利」视角切入是不充分的,必须回溯及重述「一国两制」的国家理性及义务对价逻辑,才能全面准确理解。也只有这样的全面理解才能充分说服内地居民接受「一国两制」对港澳台的长期适用性及合法性。
这项改革显然是十九大报告关于港澳融合发展及对台推进「同等待遇」之政策要求的具体化。做为前期措施,惠台「31条」于2018年2月底推出,各地跟进配套,已经对台湾居民尤其是寻求发展机遇的青年人带来了较为显著的「磁吸效应」,打破了关于「天然独」的政治谎言。但各地配套措施五花八门,有些措施可能涉嫌超出「同等待遇」合理范畴,造成不平等及社会反弹。此次以国家统一的居住证完成对前期措施的整合与规范化,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符合法律平等原则的「同等待遇」。对港澳居民的便利化措施之实际配套,也存在单项政策地区不平等以及不同政策间相互冲突的问题,居住证以法定标准加以整合改进,符合港澳台对法治的基本理解与规范预期。由此观之,居住证改革是以法治模式优化政策模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进步。
当然,此项改革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连锁效应甚至负面影响,需要在理论与政策上进一步精细研判和突破:其一,居住证整体提升了港澳台居民权利与福利,可能使内地居民产生更强的不平等感,从而对「一国两制」之正当性与公平性产生疑问;其二,居住证改革连带提升港澳台居民固有身分的优越性和吸引力,可能诱导内地居民向港澳台的移民,造成对港澳台社会的资源挤占与压力;其三,居住证带来的内地对港澳台的单向开放与港澳台对内地的相对封闭之间形成更大落差与对比,台湾民进党政府囿于「台独」立场难以积极回应及有序放开,但港澳特区政府有责任以本地社会可承受的方式增加对内地的开放安排,以缓和权利落差的反向冲击,增强两岸三地的有机联系和制度协调;其四,居住证对台湾居民的强化磁吸可能刺激民进党政府采取反弹管制措施,如何应对这些反弹也是该项安排全面实施之后面临的重要挑战;其五,居住证之权利配置仍然局限于民事及经济民生层面,缺乏对公民积极权利及参政权利的配置,缺乏在公务行政层面的结构性开放,未来可能需要研判及应对港澳台居民平等参与国家政权及治理的全体系进一步平权化要求,包括选举权利和担任各级公职的权利。
总之,居住证改革显示了国家的制度自信及包容伦理,也是「一国两制」国家理性7在新时代条件下的继续发挥。居住证构成港澳台居民的「国家身分证」,与他们各自所在的港澳台户籍身分构成一定的互补关系,但也存在竞争关系。身分证不只是一种身分文件,更是灌注其中的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具体的国家认同。8随着国家更高层次的全方位改革开放,内地居住证的「含金量」一定会不断升值,从而逐步成为港澳台居民多重身分认同中的「第一认同」,而这才是此次改革最深层次的国家法内涵。
未来愿景:一国两制的对台突破
1979年元旦,大陆官方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了台湾问题和平解决的战略构想, 并最终成熟表达于「一国两制」的政策设计之中。「一国两制」最初且最主要针对台湾问题提出,但迄今40年,两岸关系不仅没有取得真正的宪制性突破,反而因为民进党全面执政带来的「离岸替代主义」和中美关系的「全面冷战化」而陷入「冷对抗」的政治僵局。「九二共识」本来是两岸和平统一的前提与基石,是两岸关系继续向前走的宪制性共识,是不可逆的政治进程,但即便这一原则性共识亦遭到民进党当局抛弃。「未完成的答卷」至今没有交卷,而且看不到交卷的时间表。「一国两制」是需要历史机遇和机会窗口的。在当前的中美关系历史性转变时刻,在民进党「台独」行为日益深入的敏感时刻,「一国两制」必须变换推进思维和实质内容,必须转向以我为主的宪制塑造阶段,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独特宪制架构,为终极统一及统一后治理提供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
「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思考必须解决三个层面的基本问题:其一,中国对台方针形成了何种共识?其二,武统的法理正当性是什么?其三,台湾模式的大体轮廓如何?对台方针不是泛泛的「九二共识」,那只是出发点,是退无可退的政治底线,但不是两岸统一的完整路线图。如何完成从做为「点」的九二共识到做为「线」的两岸统一的实质性准备,是中国对台方针的焦点所在。
(一)对台策略的「以我为主」
「九二共识」是「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第一步,在完整意义上是对「一个中国」的政治与宪制确认。「九二共识」表明,两岸关系不是两个国家间的关系,不是任何性质的国际法关系,而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政治关系,是内战状态向和平统一状态转变的宪制重建关系。这种重建,就如同美国在南北战争后的宪制重建一样。美国阻止两岸统一,道德上并不正当,未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但「九二共识」的存在,是有政治条件和政治默契的:其一,领导和维系「九二共识」的国共两党均为担纲国家统一与民族复兴的政党,有显著的民族主义倾向,二者分歧在政治路线,不在民族立场;其二,「九二共识」是授权模式下的「两会」政治协商的主要成果,显示出两岸「非正式协商」已经正规化和常态化,两岸20余项经贸合作协议循同一制度模式达成;其三,「九二共识」保持「各自表述」的余地,是大陆对台湾的政治宽容,给出时间逐步进行调整;其四,中美关系相对缓和,美国允许出现「不统、不独、不武」的维持现状,而「九二共识」是维持现状的基本保障;其五,岛内台独势力在国民党执政下得到一定的政治与制度约束。然而,这种源自传统两党与两会互动模式的「一个中国」宪制共识,其保障条件在民进党全面执政后基本丧失,而两岸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协议的推进也遭到2014年「太阳花学运」的拦腰截断。这就实质造成了「九二共识」及其关联性互动模式难以为继。
形势发展逼迫大陆改变既往侧重的两岸「上层路线」,对美国调控两岸关系的建设性作用之预期也在不断下降。相反,大陆需要严格戒备「台独」的实质性进展,需要防范美国对「台湾牌」的升级利用。这就导致大陆对台方针逐步转入了「以我为主」的战略进取阶段。在2017年的十九大报告中,大陆较为清晰地阐明了这种「以我为主」的对台策略框架,要点在于:其一,完全统一做为终极目标;其二,一国两制做为宪制方略;其三,一个中国做为核心底线;其四,中华文化做为融合基础;其五,同等待遇建构公民认同。
在「以我为主」的阶段,有些人认为「一国两制」是否就不需要认真对待了,甚至考虑在武统之后直接实行「一制化」。笔者认为这种思维是简单粗暴的,不仅与1980年代大陆对台政治承诺相悖,而且是不理智的治理逻辑,必然造成统一后过分高昂的治理成本。我们必须清楚,「一国两制」是我国主动选择的宪制方略,是国家现代化与国际化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被迫选择,不是权益之计。
「一国两制」内含丰富而深刻的国家理性,即国家对地方的非常规授权与地方对国家的持续贡献力的理性结合。坚持「一国两制」做为对台治理的长期宪制方略,至少基于如下具体理由:第一,台湾在国家统一与国家现代化中仍具有关键性地位,可以有效支撑民族复兴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发展;第二,两岸实际制度差异必须在和平统一过程中得到充分尊重与维护;第三,一国两制的港澳模式运行良好,增强了国家对台治理扩展适用的信心和意志。是民族复兴与国家现代化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其他因素,决定了「一国两制」对台长期有效。
(二)和统与武统的辩证法
武统话语在「九二共识」被确认的时代比较少见,但在民进党抛弃「九二共识」导致两岸关系陷入巨大的政治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之中时,就不断见诸大陆各个讨论管道与层次。但至今大多数人仍然刚性且割裂式地理解「武统」与「和统」,没有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历史辩证关系。「和统」当然是最理想的选择,但越是理想的,就越可能是不现实的,进而可能是无法操作的。「九二共识」给出了和平统一的希望与逐步达成的可能性,但民进党的拒绝承认则构成了对这一统一希望的背离。就国家根本利益而言,当然是「统一」的价值高于「和平」。如果所谓的「和平」承诺及自我束缚导致两岸最终无法统一,不仅民族复兴的利益无法保障,而且两岸可能陷入无休无止的对抗之中,根本无法达到高质量的和平。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纯粹以和平方式处理两岸关系,在形势恶化的条件下,可能既无法统一,也无法和平。
两岸关系还与中美建交的政治共识有关。美国希望中国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但美国设想的「和平解决」不仅包括和平统一,还模糊地隐含了和平式的公投分离。1979年中美建交,但美国国会很快通过了《台湾关系法》对台做出系列政治承诺,2018年更是通过《台湾旅行法》等一系列法律加以升级和强化。因此,2018年以后的台美关系已经不是所谓的「非官方关系」,而是「准官方关系」,美国保留了随时升级这一关系的操作余地。民进党远离「九二共识」,美国实质掏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以国会立法凌驾和修正其行政协议性承诺。这些源自外部的背信弃义行为造成了中国大陆继续执行「和平统一」方针的实质性困难。武统声音及战略性思考由此发端。当然,从大陆一贯的政策及法理来看,无论是中央政策文件,还是2005年的《反分裂国家法》,均没有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因此,武统并不根本违背大陆一以贯之的立场。
回到台湾岛内,由于台独在民进党执政下日益泛滥,和平统一希望被民进党主动破坏,台湾统派力量及台湾人民对统一的渴盼开始触底反弹,近期的若干民调已证实这一点。民进党的台独总动员造成了一系列恶劣的政治后果。两岸关系陷入的特定困境表现为:回不去的「九二共识」,抵达不了的「台独彼岸」,台湾陷入海上漂泊无依的窘困境地。民进党执政的负面后果逐步呈现为:其一,民主政治的民粹化,导致本土民意放纵,菁英私欲操纵,宪制制衡失灵,公共理性遮蔽;其二,国际政治的「孤儿化」,遭遇断交潮、航空标识修改等;其三,经济民生的「闭关化」,无法依赖TPP,陷入新南向的虚幻想像以及对大陆市场的「闭关锁岛」困境;其四,挡不住的菁英/青年「西进潮」,特别是大陆惠台31条的磁吸效应,中国经济国际化的地缘整合效应以及台湾个体理性的回归;其五,亚洲新经济秩序的边缘角色,掉队、落伍、封闭、自我否定与精神错位,构成对曾经的自信、民主、创新与进步之台湾精神的自我背叛。这些反常的自虐倾向,根源于政治认知的根本「心魔」:台独。民进党迷恋海洋秩序,抗拒大陆秩序,在「一带一路」开启之「陆海融合」新法权秩序9的边缘深度迷失。
(三)台湾模式的开放性
和统与武统只是国家统一的不同方式,根本目标一致。在美国保持中立、「九二共识」得以维系的条件下,「和统」当然是最理想选择,大陆也给出过从容调整的时间与空间。但美国已经毁约,民进党全面台独,「和统」的政治与法理基础已因外力作用而基本丧失。武统是和统的非理想条件,但却是和统的必要条件。武统仅仅针对台湾党政军团队中的台独势力,不针对无台独取向与行为的普通公务人员及一般人民。在「最低必要武力」下的和统是一种政治理性主义,也是一种积极的宪制建构行为,摆脱了单纯和统主义的非现实性与政治浪漫派倾向,并以现实主义和统路线及台湾人民利益最大保护原则形成对武力运用的道德节制。
我们思考的重点应当是,无论两岸统一最终包含了多大比例的「武统」成分,「一国两制」都应当成为统一后台湾治理的基本宪制架构。但「一国两制」并无一成不变的模式,港澳模式也只是具体适用于港澳的经验性设计,可以借鉴但不必拘泥。「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必然具有开放性及自身的独特性,这是由两岸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
思考台湾模式应至少包括如下要点及方向:其一,制定一部《台湾基本法》以具体落实「一国两制」,完成基本法制化;其二,基本法中应订明国家主权清单和台湾地方治权清单,且国家享有对台湾治权的有效监督权;其三,台湾民主法治的功能性架构保持不变,继续运行;其四,推动统一条件下的「转型正义」,重点在于通过国家安全立法反击及严控台独;其五,公民待遇上实行全面、平等、可检验的制度与政策配置;其六,教育文化上实行中华文化与国家认同的政策指导及教材基准;其七,国际地位上比照香港,侧重在「一带一路」中的优势与角色,尤其是海上丝绸之路;其八,与时俱进思考对台宪制承诺,客观看待1980年代的「初始承诺」,结合十九大背景下的「更新承诺」思考新的承诺清单;其九,一国两制台湾模式需要适度超越香港模式,凸显「公民」、「融合」、「文化」及共同发展;其十,制度安排要凸显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要注意激发台湾在民族复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10建构中的建设性作用。
总之,在国家宪法、反分裂国家法及十九大报告的「完全统一」论述下,「九二共识」发展成为「统一共识」的政策建构基本完成。然而,其政治与宪制层面的理论性完备与制度架构的科学设计,仍有待两岸人民与两岸学界的共同承担及努力。(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