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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日漁業協議》 和平共榮

督促馬政府保釣的歷史回顧(三)

作者 | 羅坤燦
羅坤燦:「亞東關係協會」祕書長
【編按】

本文刊於2014年4月18日《中國時報》。此文為本期「保釣50週年」特輯第一部分「督促馬政府保釣的歷史回顧」系列之第三篇文。

東京、臺北於1972年9月29日斷交,兩方於同年12月1日、2日分別成立「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及「亞東關係協會」,作為兩方事務溝通與互動平台。「亞東關係協會」雖號稱人民團體,但該組織對於臺日關係的發言當然代表官方意見。(臺灣外交部直接稱臺方「人民團體」的駐日代表為「大使」。)此協會於2017年5月17日更名為「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貴報17日刊登黃友古先生〈臺日漁業協議的代價〉一文,對《臺日漁業協議》認知有所誤解:

一、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無庸置疑。

二、去年4月10日簽訂的《臺日漁業協議》是針對臺日漁權的協議,並未直接涉及主權爭議。但是過去17次臺日漁業會談,我方每次均重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臺灣附屬島嶼,此一堅定立場從未有絲毫動搖。

三、主權與漁權不可分割,沒有主權,何來漁權?如果我國放棄了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我們憑什麼跟日本談判釣魚臺周邊海域的漁權?《臺日漁業協議》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劃界前之「臨時安排」,為我漁民確保臺灣面積兩倍大水域的漁場。

四、《臺日漁業協議》係在彼此主張相持不下的情況下,藉由和平方式進行協商,基於對等互惠的原則,求同存異並擱置爭議,達成共同開發的共識。這樣的作法,才是真正保障我國主權,同時維護漁民權益的正道。

五、我國與日本簽署漁業協議,跨出歷史性重要一步,指引和平解決東海紛爭的具體有效方向。在《臺日漁業協議》的成功基礎上,中華民國將繼續依循「東海和平倡議」的精神與途徑,與相關各方共同發揮理性與創意,致力使東海真正成為「和平與合作之海」,共同實現區域整體的和平與繁榮。(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