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報17日刊登黃友古先生〈臺日漁業協議的代價〉一文,對《臺日漁業協議》認知有所誤解:
一、我國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無庸置疑。
二、去年4月10日簽訂的《臺日漁業協議》是針對臺日漁權的協議,並未直接涉及主權爭議。但是過去17次臺日漁業會談,我方每次均重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臺灣附屬島嶼,此一堅定立場從未有絲毫動搖。
三、主權與漁權不可分割,沒有主權,何來漁權?如果我國放棄了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我們憑什麼跟日本談判釣魚臺周邊海域的漁權?《臺日漁業協議》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劃界前之「臨時安排」,為我漁民確保臺灣面積兩倍大水域的漁場。
四、《臺日漁業協議》係在彼此主張相持不下的情況下,藉由和平方式進行協商,基於對等互惠的原則,求同存異並擱置爭議,達成共同開發的共識。這樣的作法,才是真正保障我國主權,同時維護漁民權益的正道。
五、我國與日本簽署漁業協議,跨出歷史性重要一步,指引和平解決東海紛爭的具體有效方向。在《臺日漁業協議》的成功基礎上,中華民國將繼續依循「東海和平倡議」的精神與途徑,與相關各方共同發揮理性與創意,致力使東海真正成為「和平與合作之海」,共同實現區域整體的和平與繁榮。(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