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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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日漁業協議》的代價

督促馬政府保釣的歷史回顧(二)

作者 | 石佳音
石佳音:《遠望》雜誌總編輯
【編按】

此文為「保釣50週年」特輯第一部分「督促馬政府保釣的歷史回顧」系列之第二篇文。此文以黃友古筆名刊出,原載於2014年4月17日《中國時報》。

《臺日漁業協議》的代價

今天是割讓臺澎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臺列嶼)的《馬關條約》兩甲子(編按:誤,應是119年)紀念日。雖然臺澎已於1945年日本投降時光復,但在《馬關條約》簽字前三個月先被日本竊占的釣魚臺則至今仍未歸還,使《馬關條約》的恥辱陰魂不散。在這樣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日子,中研院近史所舉辦關於釣魚臺問題的學術研討會,並邀請本身即是此方面專家的馬總統做主題演講,著實令人矚目。馬的民意支持度長期低靡,最近又因反服貿風暴再度受挫,我們可預期他必藉此機會再度宣揚他的主要「政績」《臺日漁業協議》,我們也希望馬總統同時就此協議的疑點加以說明,使此一政績不再有爭議。馬最近在其臉書貼出懶人包,說明《漁業協議》簽署週年的成效,包括:漁民捕魚海域增加4,530平方公里;日方干擾臺灣漁船作業由2012年的17艘降為(協議簽署後)1艘;黑鮪魚捕獲量增加3.6倍、產值增加3倍;結論是「落實了『主權未讓步、漁權大進步』的主張」。日前馬與美國智庫CSIS視訊會議時,也再度強調其「東海和平倡議」的主張「以和平協商取代對抗,擱置領土爭議,強調資源共享與合作」,並認為臺日漁業協議納入「維權條款」,使雙方均能維持各自之主權主張,就是該和平倡議精神之具體實踐。


擱置釣島爭議 日未理睬

但是,資源共享的前提是「雙方同意擱置(領土)爭議」,而後者的前提則是「雙方承認爭議存在」。否則,若有一方不承認「存在爭議」,則另一方先片面承認爭議存在、又片面擱置此一爭議,實際上等於自動放棄爭議,也就是放棄了向對方主張領土主權的權利。

從外顯事實看來,日方從未承認他們的「尖閣群島」存在爭議,只因擔心兩岸聯手保釣,因此願將由其「主權」(所有權)延生的「漁權」(使用權)授予臺灣。海洋大學高聖惕教授曾對馬總統所稱的「維權條款」提出質疑,指出該協議第三條用詞是「海洋法」(規範海域使用權),而不是帶有「領土主權」意義的「國際法」(規範領土所有權)或「領土」,目的就在避免挑戰日方官房長官菅義偉在該協議簽署後不久即再度重申的一貫立場:在該群島不存在需要「解決所有權」的問題,日方「不接受臺灣單方面的主張」;該群島是「日本國有領土」,「在歷史、國際法上毫無爭議」。

換言之,所謂「擱置爭議」,只是我方片面承認、又片面擱置,日方根本未予理睬!《臺日漁業協議》未提及釣魚臺列嶼周圍12海里的領海海域,不是「雙方同意擱置爭議」的結果,而是「日方否認存在爭議、我方放棄提出爭議」的結果。

我們非常贊同馬總統在《臺日漁業協議》週年祈福活動時所說的「釣魚臺列嶼是我國領土,我們一寸都不讓」,可否請馬總統在《馬關條約》簽字兩甲子時告訴我們:日方究竟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表示過承認釣魚臺存在主權爭議?如果日方不停止去釣魚臺「宣示主權」,那中華民國政府以後到底准不准國人同樣去保釣?

120年前,李鴻章被迫放棄臺澎(包括釣魚臺),外加鉅額賠款,換到屈辱的《馬關條約》。我們當然關心漁民的收益,但是我們更關心馬政府到底出讓了什麼,而換到了李、扁兩任總統15次漁業談判都得不到的《臺日漁業協議》?(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