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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日漁業協議》得未必償失

督促馬政府保釣的歷史回顧(一)

作者 | 石佳音
石佳音:《遠望》雜誌總編輯
【編按】

本文係2013年5月6日《中國時報》的社論。此文為本期「保釣50週年」特輯第一部分「督促馬政府保釣的歷史回顧」系列之第一篇文。

從1996年8月到2009年2月,臺日間就東海「專屬經濟海域」重疊部分的漁權問題進行了16次談判,毫無結果。其中關鍵,即在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歸屬。去(2012)年9月日本政府將釣魚臺「國有化」,挑起新一輪主權紛爭,未料大陸堅持立場,寸步不讓。日本騎虎難下,遂重施離間故技。於是,臺日漁權談判在停擺三年多後突飛猛進,「瞬間」有了結果,並於上月10日簽訂了「臺日漁業協議」。

表面看來,一向強勢的日本終於「讓步」,放棄對國際公法所定「專屬經濟海域」的堅持,同意在總面積近八萬平方公里的海域裡不再驅趕、騷擾臺灣漁船,其中還包括我方暫定執法線以外共計約4,530平方公里的海域。馬總統和外交部更不斷強調該協議第四條「免責條款」確認了各項規定不損及我方主權主張,因此並未「以主權換漁權」。此一協議遂被誇稱為馬英九「東海和平倡議」的「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四原則之傑作。

然而,「專屬經濟海域」是「領海」的延伸,領海基線又決定於陸地領土。釣魚臺的主權歸屬,最終決定了「專屬經濟海域」誰屬。眾所周知:日方此次談判,自始至終是以釣魚臺主權歸屬「沒有爭議」作為前提。如果臺方單方面不爭領土主權,即使得到漁權,也會被日方解釋成只是依據「臺灣漁民傳統漁場」而爭取到的海域使用權。

日本允許臺灣漁船自由進入釣魚臺周邊12海里(所謂「日本領海」)以外的海域作業,據說其條件就是不得有登島舉動。馬政府竟未強調釣魚臺「主權在我」(例如明示不排除登島)以凸顯爭議存在,反而片面「擱置爭議」,與日本直接談「共同開發」。如此,不但放棄了我方「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如果臺方在談判中確實答應不再登島,更等於放棄主張(爭議)領土主權。獲取巨大實利之後,日本當然願施小惠,亦即在臺方暫定執法線外,額外「犧牲」琉球漁民的漁權。總之,日本出讓的只是隨時可收回的「使用權」,換得的卻是臺方出讓的主權!

但我方這一讓步,以後可能很難挽回。協議第五條規定雙方可片面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而中止協議。表面上這是國際漁業協議慣例,實際上人盡皆知此規定對臺方的威脅遠大於日方。由於馬政府在釣魚臺問題上順應美國要求,選擇不與中國大陸合作,那麼就只能仰賴日本的「善意」,而日本可依據此條要脅臺灣:不可再爭主權(例如人員登島、執法船進入日本「領海」),否則隨時取消漁權!此種「漁權」,實為糖衣毒藥。久而久之,臺灣等於放棄爭取釣魚臺主權,日本卻可隨時中止施捨臺灣的漁權。

其實,馬政府如此積極與日本談判漁業協定,除了所謂「爭取臺灣漁民權益」外,還有更深一層的目的。正如外交部政務次長石定日前來函所言,「東海和平倡議」的最終目標是要由「三組雙邊對話」邁向「一組三邊(中日臺)協商」。換言之,馬政府念茲在茲的還是李登輝制訂的路線:將兩岸關係國際化。而此番疑似「以主權換漁權」的《臺日漁業協議》,就是第一步。如果馬英九在兩岸關係上捨和平協議的正途不走,卻想以喪權辱國來行險僥倖,不但會增加大陸對國民黨的猜疑,也會對馬英九的歷史地位造成極負面影響。

總之,在釣魚臺問題上,「擱置爭議」必須以「爭議存在」為前提,而只有堅持「主權在我」才能逼使日本承認「爭議存在」。本報去年11月5日的社論曾指出:現在日本既已否認「主權爭議」的存在,我方若還對日侈談「擱置爭議」,或甚至與其協商「共同開發」(包括「漁權談判」),就等於出賣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現在臺灣只是爭取到了表面的、不定期的、無保證的漁權,卻可能永遠失去了釣魚臺列嶼的主權,日後仍將因此失去漁權!真正在這場「漁權」談判中得到最大利益的「漁翁」,還是百餘年來不斷藉著中國人內訌而得利的日本。無論從臺灣漁民、國民黨政府或全體中國人的角度而言,這個漁業協定都是得不償失。(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