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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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年二月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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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來函

督促馬政府保釣的歷史回顧(五)

作者 | 外交部
外交部:外交部
【編按】

本文刊於2014年6月2日《中國時報》。此文為本期「保釣50週年」特輯第一部分「督促馬政府保釣的歷史回顧」系列之第五篇文。

針對時論廣場名家專論專欄(編按:指林金源〈紀念甲午,兩岸更應聯手保釣〉一文)呼籲兩岸應聯手保釣,外交部說明如下:

兩岸對於釣魚臺列嶼主權迄難合作,理由如下:

一、雙方解決爭議的構想不同:中國大陸並不贊成先解決漁權爭議的作法,因此反對《臺日漁業協議》,但臺灣漁民殷切希望先解決漁業爭議,政府亦認為如此對我國較有利。

二、雙方對1952年《中日和約》的看法不同:1895年日本取得釣魚臺列嶼主權的唯一法律依據,就是《馬關條約》的割讓。百年來中國人視《馬關條約》為奇恥大辱。1941年珍珠港事變後我國對日宣戰,就已宣示廢止。戰後我方用1952年的《中日和約》第四條正式廢止了《馬關條約》,並溯及1941年生效。這也是我國光復臺灣正式的法律依據。更是攸關國家主權、民族大義的歷史文獻。但大陸1972年與日本建交時,竟要求日本廢止《中日和約》,與我方看法大不相同。

最後,兩岸合作須有互信基礎。倘如一味否定我國在光復臺灣(包括釣魚臺列嶼)所作的歷史貢獻與保護臺灣漁民所作的長期努力,恐難創造聯手保釣的有利條件。(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