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近世以來的行動目標,更多遵循的是它自身的邏輯──如何確保其目的性價值的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講,周遭環境的每次重大變化,都會被日本視為實現自我理想的良機。然而《中日修好條規》簽署後所發生的清朝藩屬次第喪失和日本割占臺灣等一系列事件,每每被學術界處理成彼此無涉的孤立個案等研究現狀表明,對於條規本身之所謂對等屬性問題,似乎還需要做出某種體系性的反思。
與中國比肩的悲願與《中日修好條規》
康有為曾歷數過日本對中華體系的拆解行動:「日本蕞爾島國,其地十八萬方里,當中國之一蜀,而敢滅我琉球,剪我朝鮮,破我遼東,躒我威海,虜我兵船,割我臺灣。」康氏的話,其實牽出了一個事件鏈,這個鏈條,起自1871年的「牡丹社事件」,而終於1895年的《馬關條約》。除遼東、威海和臺灣外,康有為的其他控訴或許讓今人頗為費解。但是,當人們回到他所處時代的東亞區域關係時,這種費解才會轉為理解。在那個時候,數百年來一直與中國朝廷保持朝貢冊封關係的琉球和朝鮮,並不被認為是中國之外的國家,至少也是中國的屬邦(藩屬)。換言之,直至晚清時期,通行於東亞區域內部的顯在關係原則,依然是中華中心的「宗藩體制」。在這樣一個前提下去觀察日本和日本行動所引起的激烈反應,才有助於人們了解東亞固有關係體系以及這一體系的滅裂軌跡,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和把握遭遇於東亞地區的內外規則,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彼此扭曲和顯隱交替的真實過程。事實上,除歐洲列強外,積極充當並且有能力摧毀東亞體系的急先鋒,正是當年遊移於「宗藩體制」內外的日本。
早在江戶開府後的1636年,日本在給朝鮮的外交文書中,就主張要徑書日本年號:「朝鮮者明之幕下,我日本者特不然也。開闢以降,偉然建紫宸,特更改天元,則自今而通用書可記我元。」明清鼎革後,幕府決定在對馬藩遞給朝鮮的外交文書上,廢止以往的明朝年號,改用日本年號;同時要求朝鮮國王在給德川將軍的國書上,換掉以往的「日本國王」,而採用「日本國大君」稱號(將軍在致朝鮮國王國書時的自署,則按慣例仍寫作「日本國源某」)。因將軍以上還有天皇,於是,整個日本亦從此與中國之間畫上了等號。荒野泰典認為,這一圖式,後來被明治維新政府繼承並在現實當中實現了當初的設計。實際上,為了實現這一設計,明治政府在確立憲法、用「大日本帝國」的自我封號使東亞區域關係發生質變以前,曾經以急迫的方式布下過一著久經考慮的妙棋,即《中日修好條規》的簽署。
《中日修好條規》(《日清修好條規》),從1871年4月27日(明治四年三月八日)日本派遣赴清使節外務卿澤宣嘉和外務大丞柳原前光時起,經特命全權代表大藏卿伊達宗城的全力斡旋,直到9月13日(明治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完成雙方簽署,歷時近五個月。實際上,柳原前光早在一年前就催促中方與日本簽訂雙邊條約,但從雙方交涉情況看,清廷不僅不甚積極,起初還委婉地拒絕了日方的請求。然而,即便清廷後來同意簽約,雙方在條約措辭和表述上,仍不免齟齬爭執,有時甚至相與睥睨,睚眥必報。由此而發生的糾葛細節, 每每意味深長。日本天皇在呈給清朝皇帝的信函中這樣寫道:
大日本國天皇敬白大清國皇帝:方今寰宇之間,交際日盛。我邦既與泰西諸國通信往來,況近鄰如貴國,宜修親善之禮也。而未有通使幣結和好,深以為憾。乃特派欽差大臣從二位行大藏卿藤原朝臣宗城,以遣貴國而達誠信,因委以全權便宜行事。冀貴國思交誼,篤鄰好,即派全權大臣會同酌議,訂立條約。兩國蒙慶,永久弗渝,乃具名璽敬白。伏祈皇帝,康寧萬福。
日方紆尊而堂皇的言辭下,固不乏心情之急迫,但並沒有因此而放棄刺激中方的一貫做法。除了「大日本國天皇敬白大清國皇帝」一句與小野妹子向隋煬帝的對等表達在格式上幾無差別外,「我邦既與泰西諸國通信往來,況近鄰如貴國」一語,亦明顯內藏倨傲,大有挾西洋以自重的味道。這些表述,雖引起過中方的不快,但回敬之辭卻也未嘗相讓,且暗含某種蔑視。在討論日本國首腦是否可用「天皇」稱謂時,中方指出:「天皇氏為首出神聖。後世皆推崇,莫敢與並。今查貴國與西國所立各約,稱謂不一。而中國自同治元年以來定約者十餘國,皆稱君主,即布國亦然。應請另擬尊稱,以避上古神聖名號。否則唯好僅書兩國國號,以免物議。……若天皇之稱,考古之聖帝名王,亦未敢與之並稱。是以皇帝二字,雖易代猶同此稱;而天皇,則往古未聞沿襲。在身為帝王,尚不敢以之自居,而凡在臣民之尊其君者,更可知矣。我朝敬天法祖於郊褅之禮,祝版尚須抬寫天字,則不敢以天皇待鄰邦之君,更可想見。則天皇二字之不通行於天下者如此。」日方見此,雖竭力為「天皇」之稱正名和辯白,但因爭執下去恐誤大事,只好暫以下面話語作結:「今兩國立約,僅書兩國國號亦可也。至於來往國書及公文,則我國自稱曰天皇,貴國回稱曰天皇或曰皇帝,兩從其便。」
然而,當商討條約標題時,日方又開始揪住中方不放,認為題頭與「日本國」並列的「中國」稱謂,有失妥當:「中國係對己邦邊疆荒服而言;約內兩國相稱,明書國號為正。」對此,中方的解釋理直而氣壯:「我中華之稱中國,自上古迄今,由來已久。即與各國立約,首書寫大清國字樣,其條款內皆稱中國,從無寫改國號之例。來箋謂己邦邊疆荒服而言,似屬誤會,未便照改。」後來,在條約於七月八日擬將付署之際,日方再度重申了不可用「中國」為開首之理由:「中國之東有滿洲、朝鮮,以西有西藏、後藏、昆侖山,若云其內之中國,豈非有指斥周邊為外夷而自尊為中國之嫌乎?」遂決定於漢文條約開首處寫「大清國」和「大日本國」,餘則可書「中國」和「日本」;而在和文開首處,可書「大日本國」和「大清國」,餘則可署「大日本」和「大清」,以國號表之即可。然而,日方看上去完全是為清廷著想的提議,卻絲毫也不單純:如果清廷堅持「中國」稱謂,則滿、鮮、藏、疆就成了「外夷」而不應納入「中國」版圖;可倘若自稱「大清」,則「中國」又無異於「華夷」雜糅體或至少與「外夷」相混一。這至少體現出日本對中國的兩大「非友善」:一是「中國」自「中國」,「外夷」自「外夷」,故清廷無格代表「中國」;二是將清朝的龍興之地「滿洲」亦列入「外夷」的說法意味著,「明清鼎革」即為「華夷變態」的疇昔印象,在日本的文化感覺上似並未有所改變。照理,中方應堅持「未便照改」之前語才是。但從條約的最終成文看,在《修好條規》和《通商章程》的開首處,無論是日文版還是漢文版,顯然均遵照了日方意見,只不過日文版排序為「大日本國.大清國」,而漢文版為「大清國.大日本國」而已;至於「中國」和「中國人」字樣,則多散布於漢文版的具體條款中,而日文版中的相應表達,仍是「大清」和「大清人」。從李鴻章給朝廷所上奏折中可以看出,中方曾就以上問題亮明「嚴正」的立場:「所有前經籤商各條,尚不過遇刁難,惟彼所力爭而固執不化者,條規開首,必欲我皇帝與該國天皇並稱;章程內載兩國國號,必欲大清國與日本並稱;又所懇求而狡猾莫測者,則在於仿照西約一體均沾。假如前一條依其說,則是中國約章刊列彼主非常之尊號,將來可以徵信於史冊,目前更可以陵轢東洋,誇耀西洋,而彼得獲其名矣;後一條允其請,則援照西約事例,可以入我內地,處處貿遷,我不能與之爭,而彼得或其實矣。」其對手柳原前光「頗習華書,深悉中西和約利弊曲折,堅欲伸其所說」,「意頗翹然自負。臣乘其措辭罅漏,偶厲聲色以折之,謂若存牢不可破之見,此事只可罷議,該使始俯首允遵」。但是,李鴻章的「厲聲」似乎並未真起作用,因為上述所謂「牢不可破之見」,最終還是被一一突破。至於何以會如此,明治四年日本外交史料所記李鴻章之態度,似需要注意:「天皇尊稱書寫事,本毋庸議論。覆函時稱天皇抑或皇帝,可由我權衡酌定。雖然,我皇上覆函時不至以不敬之名號稱貴國之帝也」。而李鴻章在所上奏折中的解釋卻是「所有條規開首,渾含其詞,及章程內分寫兩國,仍稱中國及日本字樣,均尚得體。其均沾一層,決不許用。」然而,「條規開首」這一最不能「渾含其詞」的地方,卻被李鴻章在報告朝廷時作了「渾含其詞」的處理;而這一至為重要的細節卻意味著,當「大日本國」與「大清國」在條約開端處比肩並立時,日本謀求了千百年之久的與中國對等〔的〕悲願,終於在新世界國際關係的絕對權威依據──「國際法」規則下,首次化為現實。在民族獨立、國家平等的新時代,倘若日方恪守條約第一條所謂「大日本國倍敦和誼,與天壤無窮。即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等約定行事,則「中日史上唯一平等條約」云者,或許應無物議。可日本的許多做法,卻難以讓人相信條約果真就可以約束他們的全部言行。
佯攻臺灣與巧取琉球
與荒野泰典的觀點相仿佛,張啟雄教授認為,「明治以來,尤其是《中日修好條規》締結後,日本自比天皇為皇帝,幕府為國王,遂視朝鮮為下位之國。J=C,C>K,∴J>K(C =中國,J=日本,K=朝鮮)的觀念日盛;又以滿清出身北狄,遂視清為夷,以己為華,取清而代之的觀念日益強盛。於是起兵『進出』中華世界」。如果日本所扮演的僅僅是用「中華世界」規則來「爭天下」之角色,那麼,上述的解釋應已足夠圓滿。然而,日本外務卿在義大利外國公使面前和日本人內部討論問題時對中國的大不敬表現,證明《中日修好條規》中「大日本國」與「大清國」的對等並立,只不過是形式和假象。日本真正心儀並亟欲與之比肩者,是歐洲(Europe)而非其他。特別是當日本意識到出自歐洲的「國際法」將給日本的亞洲行動帶來極大的便利時,一個對外關係的新構圖──∵J=E,∴J>C,使利用「歐法」來「解決」東亞問題的想法,乃迅速成為日本朝野的主調和共識。起初,李鴻章在曾根俊虎等「興亞會」和「大亞洲主義」者「聯亞抗歐」論的煽惑下,曾萌生過「聯日抗歐」的「新中華世界秩序構想」。可是,亦如張啟雄教授所指出的那樣:「中日修好條規締結之際,即是新中華世界秩序構想崩解之時。」這種理解的意義應在於,日本人所拋出的所謂「大亞洲秩序」,其組建者應該是日本自己,而不可能還是中國。可是,日本建立該秩序的第一步,顯然不是「聚合」,而是「拆分」,即如何首先解體以往以中國為中心的「華夷體系」。而這一點又恰恰決定了日本行動的法理依據,不可能還是前近代的「宗藩體系」規則,而是歐洲「國際法」規定下的「條約體系」標準。這樣才便於理解,何以日本在發動「甲午戰爭」(「日清戰爭」)之前,要次第製造「牡丹社事件」(1871年十一月-1874年八月)、「江華島事件」(1875年5-9月)和「甲申事變」(1884年12月)等一系列事端。
「牡丹社事件」之經緯,曾被黃遵憲《日本國志》簡記如下:
先是,辛未十一月,有琉球船遇颶風飄至臺灣,為生蕃劫殺五十四人。癸酉三月,小田縣民四名亦漂到遭害。喜事者因謂生蕃豺狼,不可不膺懲,特以生蕃、熟蕃有異,欲先質經界於我。會種臣在北京,乃寄諭種臣,命詢臺地事。種臣難於啟口,因遣副使柳原前光問我總理衙門大臣毛昶熙、董恂,昶熙等答曰:「蕃民之殺琉民,既聞其事;害貴國人則我未之聞。夫二島俱我屬土,屬土之人相殺,裁決固在於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預貴國事而煩為過問?」前光因大爭琉球為日本版圖,又具證小田縣民遇害狀,且曰:「貴國已知恤琉人,而不懲臺蕃者何?」曰:「殺人者皆屬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窮治。日本之蝦夷,美國之紅蕃,皆不服王化,此亦萬國之所時有。」前光曰: 「生蕃害人,貴國舍而不治,然一民莫非赤子?赤子遇害而不問,安在為之父母?是以我邦將問罪島人,為盟好故,使某先告之。」反覆論詰者累日,卒不能畢議。及前光歸,白狀,於是征臺之議遂決。甲戌三月,以陸軍少將西鄉從道為都督,陸軍少將谷幹城、海軍少將赤松則良為參軍,率兵赴臺灣。……初,師發長崎,復遣柳原前光於北京,領事〔福島〕九成至廈門,亦書告閩浙總督李鶴年。書曰:「去年副島大使以下既報貴國政府,今將起師問罪於貴國化外之地。若貴國聲教所暨,則秋毫不敢侵犯。疆場密邇,願毋致騷擾。」鶴年覆書曰:「臺灣全島,我所管領,土蕃犯禁,我自有處置,何借日本兵力為?至貴國人民四名之遇禍者,我臺灣府吏實救庇之,何可以怨報德?請速收兵退我地,勿啟二國釁。」鶴年以聞,時總理衙門、北洋大臣既先馳奏,我朝乃命船政大臣沈葆楨巡視臺灣,調兵警備。前光至京謁總理衙門,詞旨抵牾,於是二國勢將構兵……(鴻章)既而念日本近在肘腋,無以餂其欲,恐有妨亞細亞洲後來和局。乃終許撫恤籌補銀,限期撤兵,兩國遂和好如初。《條款》曰:「照得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查辦。茲以臺灣生蕃,曾將日本國政府屬民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蕃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蕃詰責。今與清國議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清國不指以為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清國許給以撫恤銀十萬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清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四十萬兩。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往來公文,彼此撤回註銷,作為罷論。至該處生蕃,清國自行設法妥為約束。」
「牡丹社事件」起因於「八瑤灣事件」。同治十年(1871)十月二十九日,一艘按例遣使向清廷進貢的琉球船到中山府納貢後遭遇颶風,船漂至臺灣東南八瑤灣時觸礁傾覆。船上有69人,3人淹斃,餘66人泅水登陸,誤入牡丹社「生番」地界。其中,有54人被殺,餘12人為漢人所救,倖免於難,是所謂「八瑤灣事件」,又稱「宮古島民臺灣遇害事件」。琉球難民回國後,日本得知消息,乃暗自籌劃,兩年後,假「借地操兵」之名,於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陸軍中將西鄉從道率4艘軍艦及陸海軍官兵3,600多人侵臺「征番」。交戰雙方互有死傷,「官民所報,生番死者多於倭兵,而倭將所稱,則倭兵死者多於生番」。最後,在英國的斡旋下,1874年10月31日,李鴻章與大久保利通在北京談判媾和,簽訂《中日北京專條》。是為「牡丹社事件」。
然而,明眼人不難看出,日本在事件後索要賠款時似乎並沒有獅口大開──50萬兩白銀,對中曰雙方而言似均無法構成過大的憂喜,所以事件本身的要害並不在此。日本從西方拿來的一整套外交組合方案和設計縝密、步步為營的攻防手段,以及這場外交博弈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卻構成了研究者所需關注的大問題。
實際上,日本人在《專條》中能夠要到「中國不指以為不是」的理據,與李鴻章自陷於「華夷體系」與「條約體系」之混亂的法理泥淖關係密切〔。同治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李鴻章致總署函〈論臺事歸宿〉寫道〕:「前與駐津美領事畢德格論及各使會議一節,據稱或以非使權應辦之事,或東使謂與各國無干,未便遵允,則亦無甚裨助。且各使即肯公平曲直,未必盡詘彼而直我。平心而論,琉球難民之案已閱三年,閩省並未認真查辦,無論如何辯駁,中國亦小有不是。萬不得已,或就彼因為人命起見,酌議如何撫恤琉球被難之人,並念該國兵士遠道艱苦,乞恩犒賞餼牽若干,不拘多寡,不作兵費,俾得踴躍回國,且出自我意,不由彼討價還價,或稍得體而非城下之盟可比。內不失聖朝包荒之度,外以示羈縻勿絕之心,未審是否可行?」無疑,能以50萬兩「撫恤銀」即可了斷「牡丹社事件」,在李鴻章看來未必不是他外交能力的重要體現;可這一體現的道理性前提,卻恰好構成了日本人提出「中國不指以為不是」之說法的理直氣壯的根據。這意味著,日本在這場事件中,要的或許不是「錢」,而是「理」,尤其是其求之不得、卻又被主動相送的「理」。事實是,在獲得這個「理」之前,日方所動用的全部心思、手段甚至軍事行動脅迫下的強詞奪理行為,幾乎都是圍繞它而切入、而展開的。那麼,這個「理」的確切指向究竟是什麼呢?
德川時代的琉球王國,位處中日之間的「兩屬」狀態。然而,在「宮古島民臺灣遇害事件」僅過去兩個月的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鹿兒島即派人來琉球,向琉球王府通報幕府時期的薩摩藩已更名為鹿兒島縣〔等〕諸事。同時,答應豁免琉球拖欠薩摩藩的一切債務,並稱琉球人祖先乃日本人1,而清朝皇帝不過夷狄,應早歸母邦,速為之圖云云。同年九月十四日,當尚泰王所派使臣尚健等謁見明治天皇時,日本方面竟出人意表地宣讀了天皇冊封尚泰為「琉球藩王」並「敘列華族」的詔書。關於日本何以會如此迅速地著手琉球「處分」問題,有日本學者指出,「宮古島民臺灣遇害事件」應該被視為「東亞華夷秩序與萬國公法秩序相互衝突的典型案例」。正唯如此,「明治政府才於明治五年合併琉球、設置琉球藩,並進一步否定了琉球迄今在日本和清國之間的兩屬狀態。因為只要立足於萬國公法的單純性原理,那麼,琉球是清國領土還是日本領土,抑或『無主』之地,便只能允許存在一種關係屬性,而華夷秩序眼裡的所謂兩屬觀念,在這裡並不存在。從這一邏輯出發,琉球漂流民被臺灣住民所害,對日本國民而言便意味著被清國國民所害,清國也就要為此承擔某種法律責任。可這樣一來,清朝把臺灣視為自國領土的觀念究竟根源於怎樣的法理依據,就成了需要回答的問題。2明治政府試圖以該事件為契機,來一舉解決纏繞在東亞國際秩序形態上的全部問題,於是明治六年(1873)3月,日本政府便以《日清修好條規》批准為由,向清朝派遣了外務卿副島種臣。」這意味著,臺灣自古以來即屬中國版圖這一自明問題,將被日方推向爭論前臺並準備接受各種角度的「拷問」。
「宮古島民臺灣遇害事件」發生後至明治六年,日本單方面急迫地「解決」琉球所屬問題及其相關行動,似乎都是在為出兵臺灣做鋪墊。但是,如果要移師臺灣,就必須先行證明被殺害的琉球人乃「日本國屬民」;而琉民所屬關係問題一俟得到解決,日本向臺灣問罪,才有了充足的理由和藉口。問題是,如果臺灣是清朝領土,那麼,日本的軍事行動就勢必因侵略中國而引發中日衝突。果如此,不但清朝,那些在東亞地區有著各自利益的歐洲列強,也一定會反應激烈,干涉紛至,致使日本前功盡棄,預謀難舉。於是,如何解構臺灣清屬的法理依據,就成為日本當局須絞盡腦汁、高調發聲的大問題。這意味著,副島種臣來北京交換《修好條規》的行為不過是幌子,其掩藏於換約背後的真實目的,乃在於刺探清廷對臺灣主權認識的虛實。於是就有了前引《日本國志》中副島種臣副使柳原前光與清朝總理衙門大臣毛昶熙、董恂討論「生番害人」時的那番對話。毛昶熙伊始不承認「蕃民之殺琉民」即等於中國人殺害日本人,因為無論臺灣還是琉球,「二島俱我屬土,屬土之人相殺,裁決固在於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預貴國事而煩為過問」。可由於1872年琉球已被明治政府化為「內藩」,因此,柳原前光「大爭琉球為日本版圖」的用意,已不言自明。然而,當柳原問及「貴國已知恤琉人,而不懲臺蕃者何」時,毛昶熙的蛇足式回話卻讓日方始料不及並如獲至寶,即「殺人者皆屬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窮治」。這便是後來被日本人反覆炒作的所謂「化外之民」說。3在「化外之民」之所居被訛為「化外之地」,而「化外之地」即「無主野蠻之地」等系列歸謬下,柳原前光撂下的「我邦將問罪島人,為盟好故,使某先告之」等狠話,好像並未有違日本的征剿對象與清朝無關的邏輯預設。然而,如果僅僅一句「化外之民」就可以給日本提供足夠的出兵理由,那就過於低估了日本人的折衝能力。「牡丹社事件」中,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大久保利通,對中國有關臺灣主權的相關記載,似了若指掌,幾若學者然。然而,中方亦同樣理直氣壯:「夫臺灣之事,貴國之兵涉吾土地,中國並未一矢加遺。且生番地方本屬中國。無論事前事後,不待本衙門論及,久為中外所共知」,「臺灣為中國地方,臺灣之內山非中國地方乎?」「查各國所屬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各國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觀意有不足徑相詰難。中國與貴國修好條規第一條內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第三條內載:兩國政事禁令,應聽己國自主,不得代謀干預,不准誘惑土人違犯各語,所言極為切要。夫臺灣地方,本屬中國,不待辯論,久為中外所知。其如何繩以法律及兼轄各廳縣之處,中國本有因俗制宜之政令。如遇有中外交涉事務,當有中國照約查辦。」
大久保利通的老到,要求他與清廷交涉的第一時間就必須擺出一副理直氣壯的姿態,並在居高臨下的攻勢中展開其看似縝密卻未免牽強的設計。首先,針對清廷所謂「化外不治」者應「宜其風俗,聽其生聚」等說法,大久保的狡辯是:「無律是無國也,此二語奚足以為屬土之徵?貴國於土蕃,果有立法治民之權,則其俗必不可縱者有一焉。曰戕害漂民是也。此事土蕃習以為常,無所畏憚。貴國以為嘗有法治之實歟?」在他看來,臺灣是否屬於清國,關鍵要看其有無政教:「茲所辯論兩相抵牾而不合者,由臺蕃屬否之實未判也。要判其實,不得不徵該地有無政教。」為什麼這樣講呢?「夫歐洲諸名公師所論公法皆云: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為所屬。是為理之公者」,「今只要請教一言,曰不論化之內外,政之有無,未繩以法律之民,未設立郡縣之地,而稱該地在版圖內,抑亦有說也歟?此是兩國議事吃緊公案。此案未了,所謂悉心同商辦法者,將從何說起?其將何以善將來乎?是以本大臣所以不得已於再三也。附呈公法匯抄一冊,以便照閱,幸垂熟思。抑貴國既指臺蕃自稱以為屬在版圖,而疑我國有犯其權以致節外生枝。所引修好條規統係兩國交際條款。今臺蕃既在中國之外,則絕不與之相涉,況代謀干預一事,本大臣不惟不敢,亦非所願。本大臣所詢及者,只在貴國政教之實果否施及臺蕃,非問貴國內地之政,焉得謂害貴國自主之權哉!」大久保利通遞呈給中方的《公法匯抄》4,無疑為他的以上言說提供了現行而強勢的法理註腳:「茂龍西利氏為公師出於最近時而推重於世者。其言曰:『……凡稱占有者,尋覓新域已有占據之意向而施以實政之謂也……』,又曰:『各國得有權兼併無人之境及蠻夷之地者,必由開疆闢土教化其民創造其政。凡國之主權,非施於實地則無得焉……。若一國廣略蠻土自稱執主權而其實不能開拓管理者,已非生聚之誼,而又阻他國使不得開其地也……。故一國雖有掌管邦土之名而無其實者,他國取之不為犯公法。』」大久保甚至乾脆直言:「貴王大臣專以修好條規為言,不欲省本大臣所進萬國公法。夫修好條規之與此案不相涉,本大臣業經言之,今不必論!」這幾乎等於說,在西法的衡量下,不但臺蕃毫無政教且不在中國版圖之內,甚至即便被外國據為己有,也不算違背公法!問題是,中方大臣除了《修好條規》外,似不甚詳於「公法」,且敢直截了當承認之:「貴大臣欲引公法,不據修好條規云云。即以萬國公法言之,貴國舉動是否與公法中一一相合,自有公論。本王大臣未能詳悉泰西公法全書精義,不敢據以問難。」而大久保卻堅決主張以「公法」斷案:「夫兩國遇有爭端,將何以為決?曰事證,曰公法。不以事證,無以為據;不有公法,無以為斷」,「夫管屬之義,由有實政。無實政者,不得為管屬。公法所論,亦經本大臣抄出供閱。貴王大臣乃以未能詳悉為詞,於晤談時又云『公法專錄泰西事,中國不在其列』等語。蓋有國斯有國法,有萬國相交斯有公法,是理之不可淪者」,「夫公法既不足省,事證既不足據,則兩國爭端,究何所決?」不難發現,中方越不談「公法」,大久保就越發強調之,直至最後將日本對清廷的外交壓迫推向極致方肯罷休:「我國自護我民不得已而有懲番之舉,非可中沮。自今以往,山內山後,將益開闢榛莽,服者撫之,梗者鋤之,以終吾事」,「嗣後縱有千萬辯論,本大臣斷不領教。即有善巧辦法,亦不願聞也!」然而,大久保表達中最重要的話語,我以為當在「我國自護我民不得已而有懲番之舉」這一句。(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