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日本政府「購島」鬧劇後,中日釣魚島爭端使兩國的對立狀態持續發酵,至今仍僵持不下。我國學界尤其是大陸的相關研究中,對日本釣魚島「主權主張」中琉球因素的關注相對較少;由釣魚島爭端引發的「琉球熱」是在2012年因「購島事件」導致中日關係緊張期間凸顯出來。釣魚島主權問題和琉球地位問題盤根錯節,對琉球地位問題「去偽」,即「琉球主權是否屬於日本」這個命題,除了從歷史、地理和國際法加強論證我國釣魚島主權主張外,如再對日本結合琉球和釣魚島隸屬關係的相關主張進行有理、有力、有據的駁斥,將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
一、琉球的歷史及中日琉三角關係
琉球是有著悠久歷史文化傳統的古老王國。琉球王國曾以東北亞和東南亞貿易的中轉站而著稱,貿易發達,有「萬國之津梁」的美譽,其疆界的地理範圍也和現在的日本沖繩縣存在較大差別。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歷史上琉球和中國的朝貢冊封關係並不為現代人所熟知。1879年日本明治政府正式吞併琉球之前,琉球是有著獨特歷史的王國。琉球歷史分為「先史時代」、「古琉球」和「近世琉球」三個時代。「先史時代」包括十二世紀以前的舊石器時代和貝塚時代;「古琉球」是指從十二世紀初到薩摩藩藩主島津氏入侵琉球的1609年,約500年的時間;「近世琉球」則從1609年薩摩入侵琉球島,到1879年日本明治政府宣布琉球廢藩置縣為止,歷時270年。
(一)琉球王國歷史及中琉宗藩關係
自1429年琉球統一到1879年琉球王國被日本吞併,琉球王國橫跨了「古琉球」和「近世琉球」兩個時代。自琉球按司察度於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向明朝皇帝朝貢,受冊封為中山王,至清光緒五年(1879年)琉球被日本吞併、改為沖繩縣為止,中國在明清兩代和琉球保持了五百多年的封貢關係,中國遣冊封使共24次,琉球來貢者則更多。中琉建立外交關係後,凡是琉球國王病故,其世子承襲王位,必須經過明清兩朝皇帝冊封,才能正式對外稱王。我國有關釣魚島列嶼的記載,多見於明清兩代冊封使歸國回朝覆命的「述職報告」(即冊封使錄)中。
(二)中日琉多邊關係下的琉球「兩屬」問題
自1609年(明朝萬曆三十七年,日本江戶幕府慶長十四年)薩摩藩攻破琉球,直到1879年明治政府在琉球廢藩置縣,這段時期被史學家稱為琉球的「兩屬」時期。1609年,日本薩摩藩的島津氏發兵入侵琉球,擄走國王尚寧和主要大臣,史稱「慶長琉球之役」。琉球這種「明屬中國、暗屬日本」的狀態一直持續到日本明治維新初年。入清後,琉球進入第二尚氏王朝後期,琉球請求清政府予以冊封。世子尚豐分別於天啟五年(1625年)、天啟六年(1626年)和天啟七年(1627年)上表,請求中國給予冊封。琉球天啟年間的請封是在前述「慶長琉球之役」後,王國受到薩摩暗中掌控下進行的。「慶長琉球之役」後,崇禎六年(1633年),在薩摩藩的不斷催促下,琉球恢復和中國的封貢關係、恢復隨貢互市1。1872年9月,明治天皇下詔將琉球王室「升為琉球藩王,敘列華族」,為吞併琉球做好了形式上的準備,1879年正式吞併琉球,這就是琉球為中日「兩屬」的由來。
薩摩藩入侵琉球後便從政治、經濟等方面控制琉球。但為維持中琉朝貢貿易並從中牟利,就薩琉關係,薩摩藩全面貫徹了對中國的隱瞞策略,具體包括:1.不准琉球改行日本制度及日本名姓,以免為中國天使(冊封使)所發現。例如,《紀考》稱,「寬永元年」(天啟四年,1624年)八月二十日,國相(薩摩藩對內自稱「國」)承旨,命於琉球,自後官秩刑罰,宜王自製,勿稱倭名,為倭服制。2.冊封使駐琉球期間,薩摩藩為欺瞞耳目所安排的措施為:所有日本官員如在番奉行、大和橫目以及部署,非妥善偽裝混入冊封者,一律遷居琉球東海岸偏僻之地,以遠離中國人活動之西海岸;又如,取締一切日文招貼、招牌;再如,一切典籍、記錄、報告,均諱言慶長琉球之役的日琉關係,等等。3.琉球官方出版和彙編了《唐琉球問答屬》、《旅行人心得》等文件。《唐琉球問答屬》是由首里王府製作的,為避免「琉球漂流事件」透露出薩摩藩控制琉球的內幕、以應對中國官府的問答卷。其中第一條回答琉球王國統治疆域時,答案為「統治的疆域有中山府、南山府、北山府,南面的八重山、與那國島,北面的大島、喜界島,西面的久米島、東面的伊計島、津堅島等36島」,而當時(奄美)大島、喜界島已經在薩摩藩的管轄範圍內,這顯然在向清朝刻意隱瞞。《旅行人心得》出版於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是印有中琉「標準答案」的小手冊,為琉球華裔政治家蔡溫所撰,目的是教育琉球入華的官員、官生和一般商人如何答覆中國人可能提出的問題,最重要的是有關薩琉關係的問題。
二、《萬國公法》視野下藩屬國的國際法地位
亞洲的「宗藩/朝貢體系」是以中國為中心、以中國之周邊各鄰國與中國形成的雙邊「封貢關係」為結構的國際體系。「萬國公法體系」又稱「條約體系」,則指伴隨近代殖民擴張形成的,西方殖民列強主導的以「條約關係」為結構、以「萬國公法」世界的國際秩序為基礎的國際體系。近代西方國際法正式和有系統的傳入中國是從19世紀開始的。然而,19世紀後期,清廷的藩屬國如越南、緬甸、朝鮮等相繼淪為歐美列強和日本的殖民地或保護國,宗藩/朝貢體制分崩離析。
(一)《萬國公法》的傳入及其對清政府外交的影響
如上所述,近代西方國際法正式和系統的傳入中國是從19世紀開始的。美國傳教士丁韙良(1827-1916)翻譯的《萬國公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本西方法學著作。《萬國公法》在中國一經出版,在東亞世界引起很大震撼,翌年在日本便有翻刻本和訓點本出版,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日本的暢銷書,後陸續在朝鮮和越南相繼翻刻刊行。19世紀初,中國逐漸成為西方列強在東亞的殖民目標,其間歷經兩次鴉片戰爭,到1901年《辛丑條約》的簽訂,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中國社會各階層對西方國際法的傳入的態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清政府的確有應用國際法與西方國家外交交涉成功的案例,例如1839年林則徐禁止銷售鴉片和辦理「林維喜案」,又如普魯士在中國領海拿捕丹麥船隻事件等,這些外交糾紛的順利解決促成清政府較快地批准《萬國公法》的刊印;另一方面,清政府及其官員對國際法則傾向於從器用的層面做工具性的利用,追求對外交涉時可以援引相關規則以制夷。
甲午戰爭爆發前後那段時期的「國際社會」是有特定涵義的,它是以歐洲為中心、由主權獨立的歐洲國家組成,進而形成一套體現西方價值觀、有約束力的近代國際法規則體系,又被稱為「國際法共同體」或「文明共同體」。琉球大學歷史學者西里喜行指出,東亞的近代是東亞各國、各民族與歐美列強間的相互關係的主客顛倒時代,也是東亞傳統的國際制度(即冊封進貢體制),被歐美列強主導的近代國際秩序(即萬國公法)所取代的時代。我國汪暉教授也認為,清朝與歐洲列強之間的衝突不是一般的國與國之間的衝突,而是兩種世界體系及其規範的衝突,即兩種國際體系及其規範的衝突,這兩種國際體系就是「朝貢體系」和近代「萬國公法體系」。「萬國公法體系」中,世界各國被分為「文明」、「不完全文明」、「野蠻」和「未開化」多個領域(參見表1),中國等亞洲國家被視為「野蠻國」,只能適用國際法的部分原則,不能享有國家主體的完全人格。最能反映這種秩序架構上的國家權利的差異,莫過於以片面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為核心內容的諸多不平等條約。這種國際秩序是不折不扣的「西方中心主義」,而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政治現實卻是在這種偏見下展開的。
(二)《萬國公法》中的「藩屬國」
比較19世紀《萬國公法》和20世紀《奧本海國際法》這兩部國際法經典著作不難發現,「殖民地」其實是現代國際法所稱「國際人格者」中的一種類型。而與「宗藩/朝貢體制」聯繫最密切的「被保護國」、「半主權國」、「藩屬國」等國際法概念,在《萬國公法》中被納入「邦國自治、自主之權」專章論述。現代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人格者」是指享有法律人格的國際法的主體,「國際人格者」享有國際法上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和權力。分析近現代國際法「國際人格者」的內涵和法律概念的變化與演進,對於分析琉球近現代國際法地位具有重要啟示。圍繞著琉球地位問題,中日琉三方的外交交涉中,官方曾援引並運用《萬國公法》的原則、規則和理論。
了解19世紀語境下「國際人格者」的類型和內涵,就要從《萬國公法》中尋找初始的軌跡。參照丁韙良的中譯本和1866年由波士頓的利特爾&布朗公司出版的英文第八版這兩個版本可知,惠頓所著的《萬國公法》在第一卷第二章中提到了「國」、「半主之國」、「被保護國」、「藩屬」等具有或部分具有「國際人格者」資格的類型,尤以對「藩屬」主權問題的論述值得關注。
對於「國」的定義,《萬國公法》中有一段文字:「所謂國者,惟人眾相合,協力相助,以同立者也。」為說明「國家」的構成要件,惠頓特別提到,「蓋為國之正義,無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領土、疆界,歸其自主。此三者缺一,即不為國矣。」19世紀的國際法中,「國家」的要件主要是定居的居民、領土和疆界,這和現代國際法對國家的認定標準相比明顯寬鬆不少。《萬國公法》中,國又分為「自主之國」和「半主之國」。「自主之國」是「無論何等國法,若能自治其事,而不聽命於它國,則可謂自主者矣」;而半主之國則因「恃他國以行其權者……蓋無此全權,即不能全然自主也」被稱為「半主之國」,除阿尼合邦2、戈拉告3依據條約屬於「半主之國」外,保護國、附庸國也被歸入「半主之國」之列。主權又分為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主權行於內,則依各國之法度,或寓於民,或歸於君;主權行於外,即本國自主,而不聽命於他國也。各國平戰、交際,皆憑此權」。
《萬國公法》中單列一節論及藩屬國(或藩邦)。「進貢之國并藩邦,公法就其所存主權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即藩屬國的主權,並不因為其進貢於宗主國的事實而必然受到減損,而是取決於其自主性而定。《萬國公法》列舉了幾類「藩邦」:第一,「歐羅巴4濱海諸國,前進貢於巴巴里(埃及以西的北非伊斯蘭教地區)時,於其自立、自主之權,並無所礙」,即歐洲主要海洋國家並不因向巴巴里的進貢行為而失去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地位;第二,「七百年來,那不勒斯王尚有屏藩羅馬教皇之名,至四十年前始絕其進貢。然不因其屏藩羅馬,遂謂非自立、自主之國也」。即,那不勒斯自17世紀至1818年期間一直向羅馬教皇進貢,但這並不意味著那不勒斯王國的主權有所減損。
(三)清朝維護藩屬國朝鮮、緬甸、越南的「公法外交」
宗藩(或藩屬)制度作為中國古代國家政體的重要內容之一,早在漢朝時就已經產生。沿襲漢代,唐代的藩屬制度又有所創新,是以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區廣設羈縻府州為藩屬主要實體的創新階段。明沿襲唐代、元代的藩屬制度亦有新的舉措。清王朝集歷代藩屬制度之大成,宗主國和藩邦之間的經濟交流主要是通過「朝貢」、「賞賜」及朝貢附載貿易來實現的。費正清認為,朝貢體制是以中國為中心形成的圈層結構:第一層是漢字圈,有幾個最鄰近且文化相同的「屬國」構成,包括朝鮮、越南、琉球和一段時期的日本;第二層是亞洲內陸圈,由亞洲內陸遊牧和半遊牧的「屬國」和從屬部落構成;第三層是外圈,一般由關山阻隔、遠隔重洋的「外夷」組成,包括日本、東南亞和南亞一些國家以及歐洲。清王朝將海外各國大致分兩類:一是「朝貢國」(參見表2),即正式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這七個藩屬國包括朝鮮、琉球、安南(今越南)、暹羅(今泰國)、緬甸、南掌(今老撾)和蘇祿(今菲律賓蘇祿群島);二是無正式外交關係,而有貿易往來的國家,包括葡萄牙、西班牙、荷蘭、英國、法國等西方國家。
清政府與藩屬國之間的外交事務,並不僅限於藩屬國地位問題,往往還關聯到國際條約、交戰規則和中立法、國際習慣法、國家領土邊界等複雜問題,實非本文篇幅可以囊括,不過藩屬國的地位仍是清政府外交交涉中繞不開的議題。在對待朝鮮、越南、緬甸這幾個藩屬國自身是否為「自立之國」,以及如何對藩屬國的安全提供保護或支援的問題上,清政府的外交政策和處理方法有所不同。
朝鮮在中國眾多藩屬國裡有「小中華」之稱。清政府維護中朝宗藩關係是全方位的,不僅派出軍隊,更不惜改變傳統的方式直接介入朝鮮的內政與外交,並應用國際法和條約體制以鞏固宗主國地位,即使1885年《天津會議專條》簽訂後也並不承認朝鮮具有「自主之國」的國際地位。1876年日本製造「江華島事件」後,清政府採用了均勢外交,鼓勵朝鮮對歐美開戰,以圖用勢力均衡的局面保住朝鮮。當中國明白傳統中華世界秩序原理已無法維持中朝關係時,開始改變外交策略,甚至應用國際法的規則試圖維持中朝藩屬關係,除了1882年「壬午兵變」後在形式上保留朝鮮自主、實質開始介入朝鮮內政外交之外,1882年10月還和朝鮮締結《中國朝鮮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用條約體制將傳統中朝宗藩關係明文化。
清政府出兵援越是基於「保藩固圉」的邊防思路,意圖禦敵於國門之外,起初並不想和法國直接衝突。然而,法國在吞併越南的進程中,以外交交涉和締結條約為主,以銷毀中越宗藩關係證據為輔。首先,法國認為,按西方國際法的屬國制度,「如作某國之主,則該國一切政事吏治皆為之作主,代其治理」,中國沒有真正管轄越南。隨後法國要求中國在法越戰爭期間作為第三國,必須中立。其次,法國運用《中法簡明條約》(1884年5月11日)、法越《第二次順化條約》(1884年6月6日)等系列條約,逐步做實從越南為「自主之國」到越南為法國被保護國的國際地位。尤為甚者,在《第二次順化條約》簽約換文前,法國全權公使巴德諾逼迫阮朝交出清封敕的鍍金駝鈕印璽,熔鑄為銀塊,藉以永久銷毀中越宗藩關係的證據。對中法就越南藩屬國地位展開的交涉,有評價稱,「從一開始就像中日在朝鮮屬國地位問題上的交涉一樣,註定是一場無果而終的拉鋸戰」。
中緬官方關係遲至18世紀中期才建立。面對英國就緬甸藩屬地位的質疑,駐英公使曾紀澤斷然否認並尋找緬甸為中國屬國的論據和實物證據。曾紀澤反駁英國提出的乾隆35年(1770年)中緬條款為兩國平等條約的說法,指出它只是緬甸對華的「降表」而已。總理衙門把清政府頒給緬甸國王封印的尺寸、封印上的字體及內容都曾給曾紀澤以電文說明 。至於英方所提緬甸在英緬衝突中沒有向中國提出保護請求這一說法,清政府雖從緬甸違反屬國義務這一角度作了解釋,但對英國侵佔緬甸並沒有採取實質性的干預,對緬外交多體現實用主義色彩。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緬甸的南方鄰國暹羅開始強大並對緬甸造成巨大威脅,其後英國進入緬甸南部和西部,緬甸正是在這一時期頻繁進貢中國的。緬甸對其藩屬國的身分實際上採取了「曖昧態度」,它既不把中國作為天朝上國,也從未主動承認是中國的藩屬國。
縱觀19世紀中後期,「英之於緬,法之於越,倭之於球,皆自彼發難。中國多事之秋,興滅繼絕,力有未逮」。19世紀末,甲午一戰、清國敗北。當「宗藩/朝貢體制」崩潰後,中國不得不徹底地放棄天朝觀念,接受了以「萬國公法體制」為基礎的西方世界觀。(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