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琉球的歷史及中日琉三角關係
(一)琉球王國歷史及中琉宗藩關係
(二)中日琉多邊關係下的琉球「兩屬」問題
二、《萬國公法》視野下藩屬國的國際法地位
(一)《萬國公法》的傳入及其對清政府外交的影響
(二)《萬國公法》中的「藩屬國」
(三)清朝維護藩屬國朝鮮、緬甸、越南的「公法外交」
三、從中日「琉球交涉」看近世琉球的歷史和國際法地位
19世紀,日本明治政府用近十年的時間,以武力強行將琉球王國劃入日本的版圖,這在歷史上稱為「琉球處分」。圍繞著「琉球處分」,伴隨著同時期歐美列強在亞洲推行的殖民主義,中日兩國展開了漫長的磋商談判,直到1880年「分島改約案」琉球問題擱置,以致成為中日之間的「懸案」。
(一)1871-1880年中日之間的「琉球交涉」
中日之間的「琉球交涉」早期可溯源到1871年的「生番事件」(又稱「牡丹社事件」),最後以簽訂1874年的《北京專條》得以解決。然而該事件不僅由清廷賠款,而且日本在攫取「保民義舉」名義後也仍在加緊對琉球的吞併,1879年日本廢掉琉球藩改名冲繩縣,縣官改由日本委派。清政府於當年即對日本單方面處分琉球提出外交照會、表示強烈抗議。
經美國卸任總統格蘭特的調停,中日展開了對琉球「分島改約案」的談判,琉球「二分方案」和「三分方案」是當時都曾討論過的方案。1880年10月21日,依據日方所傾向的「二分方案」,中日達成協議並草簽了《琉球條約擬稿》和《酌加條款》。《琉球條約擬稿》(原文為中文)規定,「大清國大日本國公同商議,除冲繩島以北,屬大日本國管理外,其宮古八重山二島,屬大清國管轄,以清兩國疆界,各聽自治,彼此永遠不相干預」。不過最終正式簽約時,清政府拒絕簽署雙方約定的琉球分割方案,《琉球條約擬稿》成為廢約。至於清政府最終拒絕在「分島改約」方案上簽約的原因,史學界有幾種解釋:一是「清俄關係緩和主因說」。該說法主張,圍繞著伊犁問題的俄清談判進展順利,清政府對「分島改約」態度中途發生變化也是受其左右;二為「清廷內部矛盾說」。由於清廷官員內部嚴重分歧,清政府採納李鴻章「支展延宕」之拖延政策,決定不批准協議草案,初衷是保存琉球社稷和避免「失我內地之利」。三是「琉球人林世功自殺影響說」。在清政府內部展開是否應該簽署琉球分割條約的爭論期間,為了阻止該條約簽署,流亡清國的琉球人林世功寫了一份決死的請願書後自殺身亡。林世功自殺事件也給清廷內部關於是否應當簽署條約爭論的結局以一定的影響。
最終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戰爭中戰敗,被迫於1895年簽署《馬關條約》,割讓臺灣、澎湖、遼東半島給日本,對琉球問題更是「無力回天」。不過,直至甲午戰爭爆發前,中日雙方仍認知琉球的地位懸而未決。日本吞併琉球後,不滿日本統治的琉球人流亡清朝、以求復國,被稱為「脫清人」。
(二)近世琉球地位的國際法分析
歷史學者西里喜行觀察到,圍繞著琉球的歸屬即主權問題,不僅中日在不同階段的外交談判中大量運用《萬國公法》,而且1875-1879年琉球王國陳情特使在東京的請願活動也曾引用《萬國公法》來對抗琉球乃日本專屬的主張。從時際法視角看,對待19世紀後半葉琉球國際法地位這樣的議題,運用當時的國際法即《萬國公法》並結合殖民入侵背景下亞洲的政治格局,才能得出相對客觀的結論。當然,現代國際法理論尤其是有關國家和主權以及領土爭端理論和實踐,對於現代人更好地理解琉球的國際法地位是有輔助作用的。近世琉球的歷史和法律地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論證。
第一,歷史上近世琉球「暗屬日本」的狀態,並不意味著該時期薩摩藩對琉球的征服行為符合領土取得的國際法;而中日琉球交涉時日方代表的「琉球專屬日本論」既不符合歷史,從當時的國際法看也站不住腳。如上文所述,自1609年薩摩藩入侵後,琉球與中日維持著「明屬中國、暗屬日本」的「兩屬」模糊狀態。然而,以武力征服琉球王國的不是代表中央政權的江戶幕府,而是地方政權——薩摩藩。從1609年到江戶末期,即使是當時的江戶幕府也沒有將琉球併入領土的意圖,而將琉球視為日本六十餘州之外的獨立王國:例證一,1610年5月江戶幕府的大老(幕府最高執政官)本多正純寫信給薩摩藩主島津家久,要求按照接待朝鮮國使節的待遇把被俘的琉球國王帶到江戶;例證二,同年9月,幕府秀忠將軍公開向琉球國王承諾,「尚氏世代為琉球國王,現在應速速回國,祀奉祖先,仰本朝之威德,將其國永傳子孫。」因此,筆者認為,1609年薩摩藩作為地方政府入侵琉球的行為並未經過中央政府的授權或追認,並不符合領土取得的形式要件。那麼結合歷史,薩摩藩武力征服琉球之後是否又產生取得琉球領土主權的效果?征服是一國不經過他國同意,以武力將其領土置於統治之下,為古代國際法承認的領土轉移方式,但晚近國際法已經不再承認這是取得領土主權的合法方式。而一般國際法上以征服取得領土往往需要完成兩個步驟:其一是擊潰並滅亡一國(de bellatio);其二是滅亡一國後吞併該國。與1879年日本中央政府出兵琉球並改其為冲繩縣的做法不同,薩摩藩入侵琉球後,不僅奉中央命令放回琉球國王,琉球長期維持自己的政體和對琉球的統治。此後為了從中琉貿易中獲利,薩摩藩不但沒有斬斷中琉之間的宗藩/朝貢關係,相反,薩摩藩和琉球都選擇向包括中國在內的國際社會刻意隱瞞琉薩之間的關係。即使從現代國際法看,琉球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都得以維繫。因此,琉球迫於薩摩藩的威懾維持「暗屬」日本的狀態並不意味著日本取得近世時期琉球的主權。再後來,中日琉球交涉過程中,清政府認為琉球自成一國,世代受中國冊封,奉中國為正朔,「琉球既服中國,而又服於貴國」;日本以寺島外務卿《說略》為代表的「琉球專屬日本論」則堅持認為,琉球係日本「內政」,既非「自為一國」,也非「服屬兩國」,雙方交涉的核心是琉球的國際地位問題。日本的說辭無論從歷史還是國際法都有很大的漏洞。1609年薩摩藩入侵琉球後,琉球不僅保有自己的政權和年號,還與包括日本幕府在內的亞洲周邊國家展開外交和貿易交往,19世紀中期琉球以現代國際法意義上國家的名義與美國、法國、荷蘭三國簽訂通商條約。總之,從史實和中日琉外交關係史看,1609至1879年間近世琉球為中日「兩屬」符合歷史,但近世琉球為獨立王國也是事實,該時期琉球地位絕不是明治政府所稱的「內政」問題,日本在此時期對琉球的「主權」更是無從談起。
第二,歷史上琉球既「中日兩屬」又為「獨立之國」符合國際法。中日就琉球問題進行外交交涉期間,清政府主張琉球「既服中國,又服貴國」,同時又是自主之國。日本對此反駁,「既是一國,則非所屬之邦土;既是所屬之邦土,則非自成一國,」並用萬國公法指出清國的「邏輯矛盾」,因此堅持琉球乃日本屬邦之主張。西里喜行認為,「從傳統的冊封進貢體制的邏輯來說,內政上的自主國與對外關係上的屬國這二者之間並無矛盾,但對於不承認冊封進貢體制的日本來說,並沒有什麼說服力,因此中日兩國的爭論陷入膠著狀態」。清政府主張琉球既「中日兩屬」又「自成一國」是否有國際法依據?這就涉及《萬國公法》有關國家構成的相關理論。《萬國公法》把現代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人格者」分為「主權之國」、「半主之國」、「被保護國」、「藩屬」等類型。作為區別於「主權之國」或「半主之國」的藩屬國,「進貢之國并藩邦,公法就其所存主權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也就是說,藩屬國的主權,並不因為其進貢於宗主國的事實而必然受到減損,而是取決於其自主性而定。1609年薩摩藩入侵,琉球從此成為明屬中國、暗屬日本的事實上的「兩屬」狀態,一直持續到日本明治維新初年。作為藩屬國,琉球有國內事務自主權,宗主國中國不干涉琉球內政,只是琉球國王即位的時候派出使者進行象徵性的冊封。宗主國中國並不企圖通過朝貢貿易獲取利益,更多的是以賞賜的形式對藩屬國進行經濟資助,主要通過強大的政治、經濟、文化號召力,保持對藩屬國的影響,絕非靠武力征討和吞併。期間,琉球對內仍維持其政治統治架構、對外則以國家的身分和法國、美國、荷蘭締結雙邊條約;琉球的內政雖受制於薩摩藩,民間風俗也逐漸日化,但只要當清使將到達琉球時,在琉球的日本人就會事先走避。本文認為,結合歷史和當時的國際法,1609年到1879年琉球既是中日「兩屬」又是獨立自主的國家,二者並不矛盾。當然,自1879年被日本吞併、列入版圖後,琉球則淪為日本的殖民地,從此琉球的主權遭到減損,這也是不爭的事實。
第三,琉球的自我認知及歐美列強態度均視琉球王國為「自成一國」。琉球末代國王尚泰將琉球定位為「屬於皇國、支那……兩國乃父母之國」。1867年巴黎萬國博覽會時,琉球岩下佐次右衛門出席開幕式,自稱是代表琉球王的使節。日本江戶幕府雖向大會抗議稱「琉球係江戶幕府命令薩摩藩加以征服,因而成為薩摩藩的屬國,不是獨立於日本之外的國家」,但大會並未接受日本的抗議。1875年到1879年,琉球陳情使以東京為中心進行請願活動,反復強調要遵守「以信義行事」,表明了不願放棄本國的政治獨立,也不願斷絕中琉關係的意願。1879年,向清政府求救的琉球紫巾官向德宏撰文對寺島外務卿的《說略》逐條進行反駁。從當時國際社會的態度看,1840年至1879年間歐美列強不僅知道琉球「兩屬」的狀況,還懷著要求琉球開國的目的,秉持實用主義的外交政策在中日間周旋。比如,美國卸任總統格蘭特就曾調停過中日間琉球問題。1879年在與李鴻章商討調解琉球問題時,格蘭特曾表示,「琉球原來為一國,而日欲將其併合而得以自擴。清國所力爭之處,乃土地而非朝貢,甚具道理,將來需另設特別條款」,此後積極協調中日「分島改約」的外交談判。琉球以國家的身分和法國、美國、荷蘭締結了雙邊條約(參見下頁表3),對外交往和對外締約能力是當時的國際法對國家身分認定的重要指標,琉球「自成一國」因而也是當時國際社會所公認的。
第四,在面臨外來侵略或殖民統治時,與琉球同屬中華「宗藩/朝貢體制」的的外藩藩屬國如越南、朝鮮和緬甸等,均以條約的形式解決其地位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還最終取得獨立。在中國的朝貢體系中,琉球和朝鮮、越南、緬甸等是同一類型的「外藩」,其中以琉球最為恭順。然而,自從1879年日本在琉球「廢藩置縣」後,琉球淪為日本的殖民地。同屬中華宗藩/朝貢體制內的還有越南、朝鮮、緬甸等藩屬國。與琉球情況不同的是,越南、朝鮮和緬甸脫離中國都有條約可循:1885年中法戰爭後,法國迫使中國簽署《中法新約》,取代中國的宗主國地位,成為越南的保護國;1886年中英簽訂《中英緬甸條約》,英國以緬甸維持「十年一貢」換取中國對英國在緬權利的承認,逐步把緬甸變為自己的殖民地;1894年甲午戰爭後通過中日《馬關條約》,中國放棄對朝鮮的宗主國地位。可見,清末中國周邊藩屬國法律地位變更的「國家實踐」,不僅用條約予以確認,還經過宗主國(中國)的確認。但是,從1879年日本吞併琉球至二戰結束,中日間除了協商過1880年「分割琉球條約稿」之外,既沒有就琉球主權之變更,也沒有對琉球疆域的安排達成正式協議。時過境遷,20世紀,上述原屬中華朝貢體系的藩屬國命運多舛,但都擺脫了殖民統治,如今在聯合國框架下都是獨立的國家。
19世紀中後期,中日之間的「琉球交涉」是在「宗藩/朝貢體制」和「萬國公法體制」之間「文明的衝突」背景下展開的。事實證明,面對列強的入侵和國際格局的巨大衝擊,國力、軍力衰落的清政府完全寄希望於國際公法並以「據理詰問為正辦」,卻對西方國際法只知其「器用」不知其「巧用」,教訓慘重。晚清維新運動著名活動家唐才常指出,對外交涉挫敗的原因在於「雖由中國積弱使然,亦以未列公法之故,又無深諳公法之人據理力爭。」中日關於琉案交涉的結局,正好證明了這個道理。
四、琉球法律地位與釣魚島主權爭端
日本外務省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與琉球因素密不可分。為了證明將釣魚島併入版圖的行為符合國際法上的「先占」,日本不僅稱「『尖閣諸島』在歷史上始終都是日本領土的『西南諸島』的一部分」,還用冲繩縣在19世紀末對釣魚島所謂的「實地調查」作為「歷史證據」。日本官方主張中,歷史與國際法的領土爭端理論和條約法結合十分明顯。此外日本學者不僅否認中國對釣魚島的「原始發現」和「最先主權持有人的地位」,還提出對日本有利的釣魚島「主權主張」。本文認為,考察琉球王國的地理範圍以及中琉疆界分界,對於進一步從歷史和地理角度論證釣魚島主權歸屬具有重要的意義;而1429年至1879年間的中日琉史料更是佐證我國釣魚島主權主張的重要歷史證據。總的來看,釣魚島自古屬於中國而不屬於琉球,這不僅有來自中日琉三方的史料佐證,還有社會文化和地理水文等方面的依據。
(一)釣魚島由中國人而非琉球人先發現具有社會文化和地理水文等原因
釣魚島自明朝初年以來一直是中國的領土,並被用作航海的航標,從未成為琉球的領土,根本原因是琉球人未能在中國人之前發現釣魚島。而中國人能先發現釣魚島,除了社會文化因素外,還有地理地質水文等多重因素,具體如下:
1. 琉球人的造鐵、造船以及航船技術均較中國落後。琉球自古缺乏鐵砂以供煉製熟鐵,市面上甚至缺乏作為日用品的鐵器,歷史上琉球「地無貨殖」「商賈不通」,琉球人「縛竹為筏,不駕舟楫」,14-15世紀琉球的航海事業還處於低級階段。由於琉球造船和航海技術落後,1392年朱元璋除了賜海舟給琉球外,還賜「閩人三十六姓善操舟者,令往來朝貢。」這些因素決定琉球人不可能先發現釣魚島,而同時期的中國人具備造船、航海技術等條件,還發明了航海必需的指南針,中國先發現釣魚島則在情理之中。
2. 從針路距離遠近與指標島嶼多少而言,古代中國人發現釣魚島更具優勢。據中國史料的針路和距離記載,從閩江口到釣魚島共約330公里,在基隆以西,有白犬嶼、東沙山(島)等小島為(針路的)指標島,十分便利。而基隆到釣魚島之間,只有200公里,又有花瓶嶼和彭佳嶼為指標島嶼。反之從琉球的那霸到釣魚島有460公里,由古米山到釣魚島也有410公里,比基隆到釣魚島的距離長了一倍有餘。尤其重要的是,古米山和釣魚島之間,只有一個面積很小的赤尾嶼作為指標島。僅考慮到赤尾嶼到古米山之間需要「過海」280公里之遠,對於航海技術和造船工程很落後的琉球人,已經是不容易克服的困難;即使此後赤尾嶼到釣魚島的距離僅130公里,但因遠離那霸和古米山,聯絡十分不便,「過海」更加不容易克服。
3. 從黑潮流向、釣魚島海域的水文狀況和冊封使路線看,中國人較琉球人更容易「發現」釣魚島,日本的「無主地論」缺乏依據。自古以來,中國人航行琉球與日本,均靠信風及洋流,洋流即為黑潮(也稱為「日本洋流」)。我國古代海船,由閩江經臺灣北部前往琉球,正是順著黑潮支流、乘東南季風前進。中國海船由閩江口經臺灣北方前往釣魚島,因為是順著黑潮支流前進、速度加快,容易到達釣魚島,故容易發現釣魚島。琉球海船欲過琉球海溝前往釣魚島,須逆黑潮前進,因受到阻力而速度減少,航行困難,使琉球「先發現」釣魚島更為不可能。
4. 從海底地形看,中琉存在自然疆界。從對馬海峽到釣魚島及赤尾嶼南側,經臺灣北部沿海及全部臺灣海峽,以及廣東沿海,都是200公尺以內的大陸架,這是中國領土的自然延伸。另一方面,琉球群島東南方的短距離以內,海深達到3000公尺以上,最深處深達7000多公尺。在琉球群島與釣魚島之間存在的海溝叫「琉球海溝」,大部分深1000-2000公尺,由北東北向南西南延長,其南部介於八重山列島與臺灣之間。上述黑潮就在琉球海溝之中,由南向北推進。黑潮和琉球海溝共同成為中國和琉球王國領土的自然疆界。自古以來,琉球人在此地帶以東生活,中國人在此地帶以西生活。綜上,由於社會文化因素和地理地質水文等多重因素制約,琉球人無法早於中國先發現釣魚島。
(二)中琉之間自古存在天然疆界並有各國史料佐證
中琉之間存在疆界、釣魚島屬於中國的事實,早已成為中琉兩國的共識。從1372年(明洪武五年)至1866年(清同治五年)近500年間,明清兩代朝廷先後24次派遣使臣前往琉球王國冊封,釣魚島是冊封使前往琉球的途經之地,有關釣魚島的記載大量出現在中國使臣陳侃、謝杰、夏子陽、汪輯、周煌等所撰寫的冊封使錄中。1650年,琉球國相向象賢監修的琉球國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鑒》中,全文轉載中國冊封使陳侃《使琉球錄》所記釣魚島列嶼內容,對《使琉球錄》中「見古米山(亦稱「姑米山」,今久米島),乃屬琉球者」這一中琉地方分界之語也沒有提出異議。此外,1708年,琉球學者、紫金大夫程順則所著《指南廣義》內中附圖將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連為一體,與古米山之間成一明顯的分界線。以上的琉球史料印證了這樣的事實:釣魚島、赤尾嶼屬於中國,久米島屬於琉球,分界線在赤尾嶼和久米島間的黑水溝(今冲繩海槽)。日本方面所記載的琉球範圍,典型例證如日本林子平(1783-1793)所繪《三國通覽圖說》(「三國」指蝦夷地、朝鮮、琉球)附圖中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琉球方面的歷史文獻如蔡鐸編纂,由其子蔡溫年改訂的《中山世譜》等都明確記載了琉球的範圍。中日琉三國的史料和地圖看,屬於琉球的島嶼中,並不包括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這是當時中日琉共同的認識。
(三)日本宣稱釣魚島為「無主地」的主張既不合史實也不合國際法
日本宣稱:「自1885年以來曾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徹底的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也沒有受到清朝統治的痕跡」。日本政府多年來宣稱釣魚島是依「無主地先占」原則,透過合法程序編入。在此,日本所稱的「多次實地調查」是歷史問題,「無主地先占」則是國際法問題。
日本聲稱自1885年以來,對釣魚島「多次」進行「實地調查」,但是這卻並非事實。明治時期的官方文件證實,日本僅在1885年10月間對釣魚島列嶼進行過一次實地調查,而且只登陸釣魚島調查,對黃尾嶼、赤尾嶼均未登島調查。外務省「親展第三十八號」文件表明,井上馨對內文卿山縣有朋表達了對建國標事項的反對,稱「此時倘公開建立國標,無疑將招致清國猜疑」;同年11月24日冲繩縣令西村舍三也在公文中證實:「此事與清國不無關係,萬一發生矛盾衝突,如何處理至關重要,請予以指示。」 1885年11月30日,在太政大臣三條實美給外務大臣井上馨的指令書「秘第二一八號之二」文件中,最終決定暫緩建設國標。佐證上述結論的證據還包括:第一,日本海軍省文件表明,1892年1月27日冲繩縣縣令丸岡莞爾致函海軍大臣樺山資紀,鑒於釣魚島列嶼為「調查未完成」之島嶼,要求海軍派遣「海門艦」前往實地調查,但海軍省以「季節險惡」為由並未派遣。第二,1894年5月間,冲繩縣縣令奈良原繁致函內務省,確認從1885年首次實地調查以來沒有再實地調查。至1894年8月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清國戰敗之際,1894年12月,日本內務省內務大臣野村靖向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發出「密別一三三號」秘密文件,對如何答覆一年前冲繩縣知事第三次申請建立管轄航標一事進行磋商並稱:「業經與貴省磋商後,以指令下達……唯因今昔情況已殊」。這句「唯因今昔情況已殊」充分暴露日本政府趁甲午戰爭竊我領土的密謀過程,更使日本試圖將釣魚島和《馬關條約》分離的主張難以自圓其說。與冲繩縣花費一天時間調查大東島並設立國標相比,日本所稱自1885年以來經由冲繩當局等多次對釣魚臺列嶼進行實地調查,以及自稱釣魚臺列嶼是「無主地」等完全不是事實。另外,1885年冲繩縣釣魚島調查報告——《魚釣島及另外二島調查概略》, 也反復提到英國海圖中的Hoa Pin Su,Tia u su,也均為中國對釣魚島列嶼的命名。
在國際法中,領土取得的「先占」,是一個國家意圖將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下的土地,即無主地置於其主權之下的據為己有的行為。先占的成立必須確認是以「無主地」為前提,即先占的客體只限於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這種土地或者完全沒有人居住,或者雖然有土著居民,但該土著社會不被認為是一個國家。雖然此原則在現代國際法還被應用,但國際公認的無主地越來越少,其影響力與認可度也漸漸衰落。先占取得的方式還必須是有效的而不能僅是擬制的。早期國際法並未規定先占必須具備占有和行政管理兩個條件,而認為發現就可以主張主權,但19世紀的國際法理論和國家實踐均支持先占必須有效才能取得領土主權。
1972年日本外務省《關於尖閣諸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表明,日本政府宣稱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法律依據」不僅有「無主地先占」原則,還聲稱通過合法程序即1895年1月14日內閣會議決議正式編入日本領土。然而「無人島」是否即為國際法意義上的「無主地」?日本將釣魚島併入其領土的程序是否符合國際法呢?
首先,釣魚島列嶼雖為無人島,但是自明代起就被中國官方列入軍事海防區域,列入福建的行政管轄範圍,這就是一種「有效」占領的方式。冲繩縣在19世紀末對包括大東島在內的無人島調查研究表明,日本有很多無人島。但無人並不意味著沒有主人或所有者,必須尋找無人島的所有者。然而,1885年日本政府便放棄了在釣魚島列嶼建設國標,是因為已經知道這些島嶼與清國存在關係。那麼,如果不向清國詢問這些無人島的主權,並從清國那裡得到「不屬於清國領土」的答覆,日本政府就無法申領所謂的無人島。事實上日本當時並非不了解國際法「無主地」的確認與占領宣告的原則,例如明治政府於1891年編入硫磺島時,在1891年8月19日內閣決議後,曾於同年9月9日以勅令第190號公布;之後,明治政府1898年編入南鳥島時,在1898年7月1日內閣決議後,也於同年7月24日以東京府告示第58號公布。可見日本秘密先占釣魚島列嶼不但與國際法與國際慣例不符,亦和它自己的國內實踐不一致。
其次,日本稱,1896年由冲繩縣郡編制的敕令第13號將冲繩縣編制成五郡。然而編制中沒有提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也並未將釣魚島、黃尾嶼等與八重山諸島並列在一塊。也就是說,釣魚島、黃尾嶼並未被納入敕令第13號的編制對象。即使在甲午中日戰爭結束後,日本政府也未對釣魚島列嶼正式辦理領有手續。被內閣會議批准設置的標樁,實際上冲繩縣此後並沒有設置。1968年聯合國亞洲和遠東經濟委員會發布了對東海海底資源調查的結論性報告。在此情況下,1969年5月9日,石垣市才匆匆在釣魚島上設置了界標。再次,合法的權利,不能源自非法的行為,還有兩點證明日方主張自始無效:其一是「冲繩縣」水產技師(官名)1913年編纂的《宮古郡、八重山郡漁業調查書》。關於「尖閣群島」,文中提到日本人古賀辰四郎想向日本政府租借,然而由於當時「不無清國所屬之說,因此遲遲不見(日本)政府處置。適逢日清戰役,依其結果臺灣新入我國領土、該島(尖閣群島)之領域亦隨之明朗。」這透露出明治政府在編入釣魚島之前,已知其並非「無主地」。其二是1920年12月9日《官報》第2507號。其中有「所屬未定地之編入」與「字名設定」記載二則。「所屬未定地」指的是赤尾嶼,而新設名稱是「大正島」。這表示1895年1月14日秘密內閣決議,既未合乎日本國內法或國際法,而且在編入範圍上有重大疏漏,以至於日本於甲午戰爭結束25年後,才將赤尾嶼片面編入,改名大正島。
綜上,先占成立必須確認是以「無主地」為前提。其次,依據文明國家所承認的一般國際法原則,無主地的確認與占領的宣告都是國際法上「無主地」有效先占原則不可或缺的要件。再次,國際法「一國不得以違法作為或不作為取得合法權利或資格」的原則,更充分說明日本竊取釣魚島的違法行為不得作為取得合法權利的基礎。大量事實證明,日本援引「無主地先占」原則以主張釣魚島主權,其依據並不充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