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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為何走上街頭?(上)

作者 | 石佳音
石佳音:《遠望》雜誌總編輯

今(2020)年525日,一位美國警察在逮捕非洲裔美國人佛洛依德(George Floyd)時過度使用警力,以膝蓋壓住他的脖子將近九分鐘,使其窒息而死。美國沉痾已久的種族矛盾瞬間點燃。事發一週後,全美一百四十個以上的城市湧現群眾示威,打砸搶的暴力事件頻頻發生,近二十多個州出動國民衛隊(即國民兵)。在新冠疫情流行之際,美國爆發種族暴亂,又正逢兩黨惡鬥造成的大選「選災」。今年的「庚子之亂」,將注定是美國歷史上的重要拐點。

正當美國群眾上街抗議(先為種族歧視,後為選舉紛爭)之時,我們不妨來談「群眾為何走上街頭?」這個題目不僅關乎美國國內情勢,也與海峽兩岸息息相關。在最近幾十年間,大陸或臺灣都發生過不少群眾聚集事件。以下我們把「群眾走上街頭」的現象梳理一番,釐清群眾在何種情況下會群體性地走上街頭。

本文談論的「群眾運動」特指「街頭群眾運動」,沒有走上街頭而只對群眾做宣傳,或者「個別實行的群體性行為」都不屬於「群眾運動」。舉例言之,選舉的投票行為就不是「街頭群眾運動」。儘管選舉可能造成幾千萬人在同一天,或在很短的一段時間內到各地投開票所投票。但投票是匿名投票,無論人們投給誰、不投給誰、投廢票等等,他人並不知情。換言之,街頭群眾運動至少須符合兩個條件:「別人知道你的態度」,以及「別人的態度影響你的決定」。

一、無組織、「無大台」的群眾運動

我們再把「街頭群眾運動」分為兩類:一種是由無組織、無領導的烏合之眾組成的;另一種的背後則有組織、有領導。這兩類之間沒有截然二分的界線,大部分群眾運動都介於兩者之間。無組織、無領導的這一類,是最「標準」的群眾運動。因為群眾本就是由形形色色、群體各異的人組合而成,這種缺乏組織與領導的運動,在香港被稱為「無大台」。這些群眾就像一群烏鴉突然集合在一起,形成沒組織、沒領導的「烏合」之貌。另一種群眾運動是因策動而起,起源於它背後的領導組織。不同於自發性的群眾運動,這種群眾運動可被稱為「運動群眾的群眾運動」,因為它的群眾是「被運動」起來的。

三類不滿導致「官逼民反」

如果一群人在沒有人策動、領導的情況下,居然不約而同走上街頭、共同抗議一件事,那通常就是為了共同抗議政府、反政府。引發這種群眾運動的原因可稱為「官逼民反」──所謂「反」不是造反,而是反政府。只要民眾上街表示對政府的某一政策、某一人,甚至某一說法或事件的不滿,即為「官逼民反」。

民眾不滿或反對的對象可分三類:「個人處境」、「發聲管道」和「整個體制」。其中規模最小的群眾運動是針對「個人處境」而起的,例如退休金問題或薪資問題。這種純粹針對個人處境的群眾運動通常較易平伏,大概在治安層次解決即可。另外一種不滿是針對「發聲管道」。舉例言之,臺灣在戒嚴時期禁止示威遊行。在正常、有參與管道的國家,民眾可透過議會裡的討論,或向議會請願,或集體寫信給議員,或經由下一次選舉就可以解決問題,不需走上街頭。可是戒嚴時期禁止示威遊行,又有黨禁,議會政治也被嚴厲管制。在國民黨嚴密的管制下,正常體制內的管道遠遠不足。於是在1970年代中期以後,越來越多想表達意見的人紛紛走上街頭。儘管這些群眾背後也存在參選人的領導與策動,但某種程度上來說,群眾走上街頭是因為發聲管道受限,沒有其他傳達、解決問題的方式。對管道的不滿當然也包含對「個人處境」的不滿,群眾的不滿從「個人處境」到「發聲管道」逐漸升高。最嚴重的矛盾則是對「整個體制」的不滿。如果社會裡有相當多人對整個體制不滿,這時,一群人走上街頭幾乎就是革命的前夕,體制須即時改變,否則將會被群眾推翻。

烏合之眾的兩個作用:反應問題與製造問題

無組織、無領導的烏合之眾,只能反應共同的不滿,即反應問題。但在反應不滿的過程中,不管是烏合之眾因情緒激動而失控,或官方反應不當導致群眾失控,都可能衝擊現有秩序,使社會難以恢復常態,使問題擴大、加深。關於官方反應不當導致的失控,舉例來說,當民眾和平合法地聚眾示威,官方卻過度干預,造成「未暴先鎮」,此舉必將激起群眾更廣泛、更高程度的不滿。在美國今年的種族暴亂中,川普在61日於白宮玫瑰花園演說後,突然決定從白宮步行到有「總統教堂」之稱的聖約翰公會教堂前,手持聖經,向全國宣誓「支持法律與秩序」。軍警在事前沒有宣布在白宮外示威屬非法行為的情況下,突然開始驅趕在白宮對面廣場上和平示威的群眾。據新聞報導,當時驅趕群眾的除了警方之外,還包括憲兵及國安人員,這已經構成「未暴先鎮」,並引起民眾更大的反彈。果不其然,事發隔天在白宮外聚集了更多的群眾,反政府示威進一步地升級。由此可知,政府應對失當也可能使秩序失控,進而製造新問題,社會也就更難恢復常態。

綜合上述,烏合之眾基本上只發生兩個作用:反應問題與製造問題。群眾運動若不失控就能反應問題,失控則會製造新問題,也可能模糊掉原來的問題。總之,烏合之眾沒有辦法解決問題,除非想解決的「問題」就是「秩序」──群眾想毀棄現有秩序而達成無政府狀態。但這不是健康的主張,因為任何社會都需要秩序,無秩序之下最倒楣的是小老百姓。

烏合之眾的群眾運動把問題反映完畢,它的功能就已達成。烏合之眾不斷上街是無法解決問題的,群眾也許可逼迫能解決問題的人出面解決問題,但負責平息群眾不滿並解決問題的是當政者,不是群眾本身。當政者必須有效回應自發的群眾運動,亦即針對問題、迅速反應。否則群眾的不滿就會升高、失控,遲早破壞秩序。

群眾運動圓滿落幕的三要件

烏合之眾的群眾運動能否圓滿落幕的首要因素在於當政者。可惜這次美國的種族暴亂裡,川普扮演的不是解決問題的角色,而是搧風點火、火上添油的角色。每次他出來講話,通常問題就會擴大,除了前面所舉例子,川普還不斷強調官方要能支配街頭秩序。由於他始終秉持強硬鎮壓的態度,不去探討群眾運動反映的問題,「當政者的有效回應」不存在於川普當政的美國。但是,川普落選去職,卻有可能使種族衝突暫時緩解。

其次,烏合之眾的群眾運動容易失控,發起者必須審慎考量,不要存心煽動。發起者要想一想:群眾不滿的性質為何?這種不滿是有理的嗎?並且,發起者集結群眾上街的目的不該是存心讓他們失控。發起者必須存有道德意識,不能存心製造問題,不能利用他人生命來達到個人目的,否則群眾一失控,就全成了砲灰。

再次,由於民眾不是執政者,既不能決策,也無法執行決策,所以烏合之眾反映問題之後,最好的結果就是和平落幕。可惜的是,不論是策動群眾運動者,還是被策動的群眾,多半缺乏這樣的責任感與理性,當政者也未必具有足夠責任感,比如川普。如此一來,在雙方相激相盪下必導致群眾運動升級激化,最終可能一發不可收拾。

二、被運動的群眾

第二類的街頭群眾運動背後存在有組織、有領導的「運動者」。這群「運動者」不一定現身於街頭群眾運動之中,但他們是策動、發起、組織、領導群眾上街頭的真正力量。「運動群眾」指被動員而上街頭的群眾,換言之,「運動群眾」是背後有領導組織的群眾運動。因為這種群眾運動的特色是存在一個領導組織,如欲觀察這種群眾運動,則須先辨析其領導組織的來源。

群眾運動領導組織來源:群內外、國內外

領導組織可能由群眾之內自發產生,也可能存在於群眾之外。由於烏合之眾的群眾運動經常氣氛激昂,如果領導組織由烏合之眾內產生,這些領導者往往是「激進者」,因為越激進的人才越能夠領導現場。舉例言之,在1989年的「北京民運」中,當時天安門廣場上主張見好就收的人沒辦法當領導者,他們甚至連話語權都掌握不到;而主張群眾繼續抗爭到底的激進分子,就可能成為大家擁護的對象。所以在群眾運動現場的群眾之內產生的領導者,常使得群眾運動難以控制,最終可能玉石俱焚,「北京民運」結果就是這樣。

我們若要評析產生於群眾之外的「運動(領導)者」時,須依據「運動者」本身的策略與思想高度,以及政治目標的道德性加以劃分,不能一概而論。若身處群眾之外的「運動者」具有道德理想,又能審慎地度量運用群眾運動的策略,也許就能以群眾運動成就一番大事業。例如在抗戰勝利後國民黨挑起的內戰期間,中共就很擅長藉著群眾運動達成其政治目標。在這種情況下,群眾運動或能發揮一些正面的作用並完成更大的政治目標。

另一種領導組織來源的分類以國內或國外劃分。如果群眾運動的領導組織在國內,這個群眾運動會比較單純而容易解決,因為屬於國內紛爭、國內矛盾,無論紛爭與矛盾如何激烈,各方的目的還是在「解決問題」。但如果援助、策動群眾上街的領導組織來自國外,群眾運動的狀態就複雜得多。因為國外勢力不會和群眾同生死、共進退,他們只想利用群眾在國家內部掀起動亂、製造問題,比如「顏色革命」。由於「顏色革命」背後真正的策動者都在國外,成功的「顏色革命」推翻了許多政府,支解了群眾所在的國家。因此,一旦群眾運動的領導組織在國外就會使情勢複雜,往往令運動本身失控而無法壓制。從香港當年的「占中」到去(2019)年的「反修例」,一直到今年6月底《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香港的暴亂一直很難平息,正是因為它真正的領導組織與動力來源在國外,不在香港內部。綜合上述,我們觀察有領導、有組織的群眾運動時,必須注意領導組織的來源,即領導組織在群眾之內或群眾之外、在國內或在國外。

「運動群眾」的工具性、策略性、正當性

「運動群眾」可由三個層面進行定性分析。第一個層面為工具性,即群眾運動的工具性之高低。「運動群眾」的領導組織通常比走上街頭的群眾有更大更遠的目標,該目標甚至可能是走上街頭的群眾無法設想的,因此群眾往往只是被利用的工具,這就是群眾運動的「工具性」。如果群眾運動的工具性比較低,那麼只要當政者與街頭群眾溝通並解決他們眼前的問題,群眾運動也許就能在小範圍內被解決。相反的,如果群眾運動的工具性非常高,那問題就會變得複雜,因為真正的問題不在群眾裡,而在群眾背後、不知在何處的領導者心裡。如果群眾運動的領導者在國外,事態將更加棘手。2019-20年的香港修例問題即為一例,如果不能斬斷美、英等西方國家(以及臺獨)對香港的涉入、干涉,香港問題就會繼續複雜化,複雜到不先解決國外介入問題,就解決不了香港問題。若將前文所提的自發性群眾運動稱為「官逼民反」,那麼這種帶有工具性的群眾運動則可稱為「反民逼官」。因為「運動群眾」早在群眾上街前就存在一群以反政府為目標的人,這些人不見得走上街頭,卻伺機策動百姓、煽動群眾上街去威逼政府。幕後領導組織把群眾當做政治工具操作,這便體現了「運動群眾」的工具性。「運動群眾的群眾運動」與「烏合之眾的群眾運動」存在相異的性質,雖然實際上兩者無法截然二分,在理論上卻是兩種類型。

第二個層面是「策略性」。工具用得好不好、成不成功牽涉到策略。在任何一場運動群眾的群眾運動中,「運動者」最終能多大程度地達成目的,取決於其策略性的高低。利用街頭群眾運動來達成政治目標的做法有三原則,即毛澤東提出的「有理」、「有利」、「有節」。「有理」就是師出有名,「運動者」讓群眾上街頭的訴求必須有道理,沒有道理就沒有道德正當性,正當性過低會使訴求不易引起共鳴,群眾難以擴大。「有利」則關乎「運動者」選擇的時機或議題,運動者應選擇對達成政治目標「有利」的時間與角度發起群眾運動,也就是當政者犯錯最多或防備最低的議題做為切入點。最後且最重要的原則是「有節」,即見好就收,不為已甚。即便任何一場群眾運動大獲全勝,如果「運動者」不見好就收,還想繼續擴大運動規模或提升訴求,對當政者步步緊逼,可能導致「有理變無理」,群眾的態度可能由支持轉為不支持,甚至可能把已爭取到的目標全盤摧毀,「北京民運」就發生過這樣的情況。當時中共中央已大幅退讓,由國務院總理接見天安門廣場的「民運領袖」。吾爾開希做為學生代表,衣著隨便,神氣十足地警告共產黨官員,甚至不斷提高訴求、威逼政府,使談判演變為僵局。即便「北京民運」一開始是「有理」的,共產黨退讓後也「有利」了,卻因為沒有做到「有節」,導致整場運動無法收拾。除此之外,學生代表柴玲在天安門廣場附近接受西方記者訪問時,表示群眾運動收不了手,不知該如何達成其政治目標,最後只能「期待流血」。柴玲沒講出口的是,她期待流血之後能引起西方國家對中國的制裁,或者對民運的聲援。「北京民運」過後,流亡國外的柴玲向當時身處北京的美國駐華大使李潔明(James R. Lilley)質問,為何「六四」發生時美國未介入?李潔明表示:我們(美國)「不在乎」。此例說明如果領導組織或聲援的力量來自國外,那麼國內民眾大概只是純粹的工具,隨時可能被國外勢力策動、犧牲。群眾的一切善良目的與美好動機,最終都會變成國外勢力掀起國內動亂的工具。

第三個層面是「正當性」。把群眾做為追求政治目標的工具並沒有一定的好或壞,但評析「運動群眾」時,須考慮政治目標是否具備正當性。如果目標合乎道德,這場運動就是可支持或容許的;但若是目標不正當,如上文提到「國外勢力介入」,把群眾純粹視為工具性的犧牲品,這種做法就不具備正當性。(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