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港台双独合流有越演越烈之势。我们不只在台湾的「陆委会」、「民进党党部」、「立法院」和各个鼓吹台独的政党和亲日右翼民间组织中看到香港本土分离分子的身影,我们还从年轻人的文宣,包括政治社团、大学学生会刊物、中学国事学社的文告、檄文中看到台湾反共派御用写手的行文特点。比如梁颂恒、游蕙祯的「青年新政」,去年发出一篇拒绝参加十一酒会的声明。声明说:「支共国庆,即为港殇。我港沦陷匪区,业已十九载。如斯空前耻辱,创巨痛深。民主自由与共产极权势不两立、壁垒分明,举凡有血气之士,皆应回绝宴请。」行文里面的文言发语词「如斯」、「举凡」,那整齐的四字俳句,还有「创巨痛深」这类古雅的词汇,都绝不是香港二十出头的小子所能拥有的文字功力。还有称「沦陷」、称「匪」、「共产极权」,这一看就是台湾党国时代「汉贼不两立」的深仇大恨用语。因此我猜测:这篇声明是台湾方面给「青年新政」写的,写手很可能是外省人,年龄在五十岁以上,并且与日本右翼有关系,说不定是以李登辉为精神领袖的台联党。这就是香港政治团体与台湾政治性组织的联系。
习近平主席在香港回归二十周年时提出,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既然习主席表明是绝对不允许的事情,我们就不应任之由之,必须有法能禁、禁之有效、禁之有力。
行政长官应修补《社团条例》法律漏洞
事实上,香港既有法律《社团条例》第8条规定:香港的社团包括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是什么性质或宗旨,都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该条也规定香港所有政治性团体不得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所谓政治社团(political society),经1997年临时立法会确认,指政党、宣称政党或主要功能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作宣传或准备的组织。而所谓联系,指的是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资助或贷款、作为其附属、厘定政策,或决策过程中的指示、控制、参与。
第八条并且规定,如果发现有香港团体危害国家安全,或有政治团体与台湾或外国政治性组织有联系,社团事务主任(警务处处长)可以禁止他们的运作,宣布其为非法组织。然而现实是,我们大部分的政党、政团和参与选举的团体,是通过《公司条例》来登记成立的,《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禁止上述行为。同时,《社团条例》最后有一个附表,列出了《社团条例》不适用的对象,包括按《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按《职工会条例》注册的工会、按《教育条例》注册的学校、在社区或青年中心进行活动的组织或团体等等,皆不受《社团条例》规管。于是,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与外国或台湾政治组织联系的规管出现一个巨大缺口,当前最需管制的政党、工会、学校、社区青年组织都被忽略,而问题偏偏就出在这些地方。例如李卓人的香港职工会联盟(职工盟),其工盟专业进修中心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登记,就无法适用《社团条例》。
如何修补这个巨大的缺口呢?根据《社团条例》第2条第3款,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发布命令修订《社团条例》附表上的不适用团体范围。因此行政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以公司名义登记而业务性质属政治性的社团,重新纳入《社团条例》管理范围。同时,工会、学校、宗教团体、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这些本来就列在《社团条例》附表上被豁免规管的社团,也应该借由行政命令加上「但书」:一旦这些团体机构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仍应该受《社团条例》第8条规范并禁止。
以「用法」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
然而禁止以后(或屡禁不止),这些团体的成员是否需要负刑责呢?如果从事违反国安活动的是个人,如何加以惩治呢?这就涉及《基本法》23条了。有人说,我们要赶紧进行23条立法,但该怎么立?仍须商榷。是像董建华时期打包成国安专法草案,巨细靡遗地把各种情况包括在内?还是采取世界各国常用模式,把危害国家的刑责分别由刑法或其他条例以不同的条款加以规范,形成一组国安条款?如果是后者,也就是国安条款分见于不同条例的模式,那其实早已现成:《刑事罪行条例》、《社团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公安条例》,将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条款集合起来,几乎就是23条的立法要求,我们哪里需要舍近求远?
所以我认为,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立法」,而是「用法」,怎样把这些法律用起来,以用法完成立法,对港独和颠覆政府的行为造成吓阻作用。大家可能不知道,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的第1条到第14条其实就是国安法,虽然条文文字上仍写的是「英女皇」或「大不列颠共和国」,可是临时立法会1997年在《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中已经做了增补。1997年7月1日以后,「英女皇」「皇室」或「大不列颠共和国」等词语将直接解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以应用《刑事罪行条例》并无问题。该条例第2、3条有「叛逆罪」,包括直接或隐匿地变更国体、引入外患、发动推翻英女皇的内战、杀死或伤害英女皇、侵夺领土、胁迫英女皇或国会改变措施或意见等等,这正是《基本法》23条指的「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并且内容更为细密。最厉害的是,《刑事罪行条例》对于「意图」、「教唆」、「煽动」等处于思想言论、文宣出版阶段的叛逆行为,一概加以禁止,并且法庭可以批准警察搜查、检取、没收这类煽动性刊物。
反对董建华式打包立法
就其内容来说,董建华时期的国安法草案最后已经退让到变成无牙老虎了。它规定非要以暴力手段叛国、叛乱才会治罪,你看现在各种各样的颜色革命哪一个一开始就使用暴力手段?颜色革命先从言论、宣传、煽动开始,文宣、组织才是他们最有力的武器。他们以「言论暴力」夺取政权,不必使用「行为暴力」,或者到了最后阶段才使用暴力。到了那个时候,政府已经岌岌可危,国家机器已经失效了。立那样的无牙老虎,完全无法针对当代的叛国行为。而且这种无牙老虎立了之后,反而等于开放了「叛国自由」空间,法律所没有明令禁止的,都是合法可做的,并且「人权」的概念还把这些实质是煽动和叛乱的行为保护起来,说那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现在言论自由最大,虽然《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允许对言论作合理的限制,然而在实际立法上要立限制言论自由之法,已经几乎不可能。《刑事罪行条例》第9─14条最可贵之处,就是连叛国、叛乱的意图、言论、出版一并加以管控、禁止。这可是当年英国人用来保护其统治的,是英占时期《内部安全法令》的一部分。我们要好好珍惜这笔保护国家安全的遗财。
台独壮大是因李登辉放宽刑法100条
李登辉时代,国民党政府于1992年修改了刑法第100条,也就是国安条款:「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李登辉没有真正取消国安条款,他只是把言论入罪的那一部分取消掉了,把原来范围较大的「着手实行」,修改为「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并取消了对「阴谋」内乱的处罚,等于2003年讨论23条立法时最后由民建联主席曾钰成提出的必有「暴力行为」才治罪。
李登辉所做的,就是开放台独叛国言论的自由,结果台独理论大师出来了,绿营地下电台蜂起了,课纲去中国化了,台独一下子就积非成是。现在如果再像董先生那样专门打包立一套国安法,草案一定只能比2003年更松而不可能更严,结果是给那些人更大的自由空间,不但不能保护国家,反而保护了港独分子。
另外就程序而言,若另立国安专法,立法会三读的过程肯定要延宕一年多,造成整个社会纷纷扰扰,还会把港独、「本土」本来好不容易压下去的声势又挑动起来。通过去年11月的宣誓释法,以及习主席这次七一讲话的严正警告,反对派的声势和力量大减,只得退回校园中去做理论和思想的工作。但是,我们不能小看他们,他们正在积累实力,一旦我们要推23条立法,一读、二读、三读,就等于是给他枪炮弹药,还给他连续的作乱之机,让他烽火燎原。
国家核心利益不能靠民粹民主
《基本法》23条立法事宜不能在香港由下而上来处理,不能以香港为主场、通过搞大咨询、大民主,由立法会一读二读三读来解决。凡是与「一国」基本原则有关而必不可少之事,一定要由上而下,由中央行使制度上的权力,或利用律政司和特区政府制度上的权力,不论是司法诉讼、人大释法、「法律适应化」(按:对港英原有法律按基本法重新诠释)人大重新备案、中央发命令、行政长官发布行政命令,这些都是由上而下、减少干扰、降低风险并保障能够成功的捷径。回归以来,大凡以香港为主场,搞大咨询、大民主、送交立法会审议的方式来处理的大事,多造成巨大动荡,最后不是让步再三,就是退无可退以失败告终,例如2003年的23条立法、2010年的政改、2012年的国教事件、2014年的政改。相反的,由上而下的人大释法和司法判决,例如1999年的居港权释法、2004年的「426释法」、2010年的刚果金案释法、2014年的「831决定」、2016年的宣誓释法,都能一锤定音。而特区政府根据释法所做的诉讼,也都获得胜诉。
保障国家安全是维护「一国」的原则性大事,由上而下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删除《社团条例》附表中不适用的「公司」,《刑事罪行条例》第1~14条的活用,都不能走立法会修法的路,必须走由上而下的路。
美推台港一盘棋,台对港渗透化整为零
「台港一盘棋」是美国对华战略之一。但是,台湾也有自己的动机鼓励香港造反。台湾有长期反共的政治历史,直到现在仍拒共、仇共,部分人甚至有一种不容置疑的政治使命感,所以台湾一定会拨出经费和人才来栽培香港的本土分离分子,为他们的选举和暴动出谋划策。大陆处理台港问题实行大而化之的王道政策,但台港两地的本土、分离、反共、抗共政治势力却抱着高度戒慎恐惧的心情、常怀坚定的使命感,进行细致入微的擘划。所以我们面对这样一个政治对手之时,一定要提高自己的忧患意识,而不是一边说「当前很悲观」一边又说「未来很乐观」。
早在中英谈判开始之后,台湾在国民党内部和行政院内部曾就将来如何处理香港问题开会,1984年国民党作出「在香港各阶层发展实力,与中共进行长期合法、隐蔽的斗争」的定调,其后「行政院香港小组」设立,就是现在「陆委会港澳处」,要把香港建成「反共复国」的桥头堡。1992年台湾当局《现阶段港澳工作方案》提出支持港澳地区国际化、自由化、民主化的指导方针,奉行至今。虽然他们当初扶植的香港「123联盟」等团体并不成功,但是台湾现在对香港的影响可谓水银泻地、化整为零。他们不需在香港成立政党或辅助当地政党,只要扶植小年轻就行了。这些小年轻都很哈台,台湾流行的「小确幸」恰恰跟香港年轻人的后现代主义结合起来。这些年轻人如果去日本,不仅花销贵、语言不通,而且有文化差异,但他们一到台湾,马上就结合到一起。
大部分香港反对派政客和学者都是台湾陆委会或民进党的常客。外部势力借由政客及大中小学老师,对社会和校园进行渗透,培养一批新冒起的青年「领袖」,以色情、暴力、粗鄙为吸引,造就了今天的青年本土分离势力。这几乎就是在香港复制台独藉「太阳花」崛起的经验。例如游蕙祯的发言,经常充满色情与脏话,却大行其道。情势最严重的时期,大概是激进本土势力在去年9月立法会选举大胜的时候,香港中学生有接近一半希望港独。
要维护香港的安定繁荣,就有必要打击他们的财政来源和组织联系。最近《壹周刊》和端传媒的财政都紧缩了,这是对他们很大的打击。此外,游蕙祯、梁颂恒等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被褫夺,旺角暴动的参与者被判刑几年坐牢,这些也都是很大的打击。据说长期游学台湾的林浩基是青年新政的军师,在网上鼓吹「勇武革命」,教人向警局掷燃烧弹、烧警察;又据说黄台仰、陈浩天等人和台湾亲日台独组织「基进党」主席、「港独之父」陈奕齐很接近,和「李登辉之友会」会长,一直推动台独、蒙独、疆独、藏独的日本人永山英树也见过面。这种情况,如果查有实据,黄台仰的「本土民主前线」和陈浩天的「香港民族党」就违反了《社团条例》第8条,危害国家安全,并且与外国或台湾的政治性组织有联系。他们的团体就应被禁止继续运作。
运用法律手段,严防割据自治
虽然法律是抽象的,可是事实上无论是两岸问题、还是香港一国两制,核心都是法律或公法问题。文化、经济、通婚等都只是助力,本质上还是法律问题,所以不能忽视从法律上解决这些问题。法律的判决能够划出一条强有力的底线,有利于警惕和教育社会大众。比如说,老师和父母在教育孩子们的时候,就可以引用这些判例,告诫他们不要从事港独,不要用暴力破坏社会。如果我们什么法律手段都没有,一味退让姑息,只会给这些具有很强政治使命感、想把你扳倒的人很大的活动空间,让他们从事台独、港独。自从香港回归二十周年时习主席来港作了一番坚定的讲话以后,美国、台湾、日本和香港的反对派都在观望,尤其是在如何坚持「一国」、如何维护国家主权及安全方面,看习主席的意志能否贯彻?看习主席领导下的各部门和特区政府官员有没有行动?如果雷声大、雨点小,反对势力和外部势力很快又会冒起来。因此,不说则已,说了就一定要做得到。
最后,我们还要注意台独和港独应如何定义。如果以严格的国际法来定义,比如一定要宣布独立建国、进入联合国、改旗易帜、或者其他国家都承认才算做独立,那么台湾和香港都不可能做到。因此,李登辉、陈水扁、蔡英文不断从法理、心理和文化上进行去中国化,树立并不断强化台湾的「主体性」,使台湾成为完全独立于中国之外的政治实体。这种并非以公开成立主权独立国家为目的,而以藉中央政府治权不及而不断篡夺掏空中国在台湾的基础为目的的模式,是中国当代历史背景下所特有的本土分离模式。我们定义台独和港独,不能仅在国际法层面,而是要从国内法和地区法的层面来看,看他们如何借着高度自治把香港和台湾变成完全自治的政治实体,形成彻底割据状态,这也是中国人绝不能接受的。所以,我们要把注意力聚焦于「完全自治」和「彻底割据」上,这种局面在台湾和香港是完全可能发生的。一定要看到这一点,我们才会有所警惕,才能跟对手一样常怀忧患之感、使命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