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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獨立如何實現?(三)

《琉球獨立宣言》(七)

作者 | 松島泰勝 譯者 | 風花
松島泰勝:龍谷大學經濟學部教授、琉球民族遺骨返還研究會代表。
風花:
【編按】

本刊自2018年7月號起連載松島泰勝教授所著《琉球獨立宣言──通向獨立的五條道路》(東京:講談社,2015年)。本期繼續刊出第二章〈琉球獨立如何實現?〉的第三節〈基於法律和人民同意的獨立〉。

本刊上期(2018年12月號)轉載大陸學者張海鵬為《琉球救國請願書整理與研究(1876—1885)》一書所寫的序文〈琉球地位四大懸案必須再議〉。張教授認為,琉球地位問題必須追溯到「19世紀80年代中日兩國之間就琉球問題進行的談判」,並參考「琉球人民的意見」而再議。松島教授在其書中就提供了鮮明的「琉球人民的意見」:首先,「早在日本(於1879年)兼併琉球之際,中國清政府就已經表示了強烈反對。換句話說,當時的『冲繩縣』這一政治地位,……沒有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琉球本就是日本政府『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他國不予承認也是理所當然的。」其次,當1972年日本第二次兼併琉球之時,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對琉球『復歸』日本表示了明確反對。這也就意味著,琉球施政權在美日兩國之間的轉移,並沒有獲得整個國際社會的承認。」而今,「在琉球人心中,『唯有建立自己的國家,才能讓基地從琉球消失』這樣一種想法逐漸成型。」今天我們思考琉球的未來,像松島泰勝這樣的琉球志士的見解,是我們最該重視的。

除此之外,松島教授在此節中還詳細論述了琉球人享有民族自決權的國際法依據,徹底駁斥了日本對琉球的主權主張。由於若干臺獨分子也緣引同樣的國際法文件來主張臺灣人有「自決獨立」的權利,我們必須辨明其間的差異。琉球原本是一獨立王國,日本兩次兼併琉球都沒有國際法的依據。因此,琉球人當然享有民族自決權。反之,臺灣原來是中國的一省,被日本以武力逼迫中國割讓。不但二戰中的《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早已明定日本戰敗後應將臺灣歸還中國,我們參照聯合國不將直布羅陀和回歸前的香港、澳門列為「非自治領土」(殖民地)的例子來看,國際法上「自決原則不適用到歷史上屬於一個國家而被迫割讓的領土」。(丘宏達,《現代國際法》,2012年修訂三版,頁312)所以,姑且不論琉獨和「臺獨」在道德上的正當性截然相反,前者在國際法上實有充分依據,而後者(包括「中華民國模式」的臺獨)則根本違反國際法,只是甘為美日強權走狗而已。當年日本扶植的偽滿洲國就搞過這種「自決獨立」,可見若濫用「自決」原則,只會為帝國主義大開方便之門,使國際法成為侵略者分裂其他國家的工具。關心東亞地區長遠和平者,對此不可不察。

第三節 基於法律和人民同意的獨立

日本政府如何看待獨立?

1997年2月,來自琉球的眾議院議員上原康助圍繞「琉球獨立」問題,在預算委員會指「眾議院預算委員會」。日本預算委員會的議題通常圍繞一年預算計畫展開,與預算相關的政治問題也在討論之列。上提出了如下問題,日本政府對此予以回答。

上原委員:無須贅述,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琉球」這一國家,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在琉球,與其說是「國王君臨國土」,倒不如說是「國土得到了國王」。雖說琉球只是個蕞爾小國,但這種王國形式也維持了很長一段時間。在萬國津梁鐘琉球王國於1458年鑄造,意為「溝通萬國的橋樑」。原本懸掛於首里城(琉球王宮)正殿門前,目前保存於冲繩縣立博物館。關於琉球的地理位置和歷史地位,鐘上刻有如下銘文:「琉球國者,南海勝地而鐘三韓之秀,以大明為輔車,以日域為唇齒,在此二中間湧出之蓬萊島也,以舟楫為萬國之津梁。」的銘文上,詳細記錄了當時琉球王國的地位。如果加以意譯,大意就是:「琉球王國是一片人傑地靈的南海勝地,是一個匯聚了出色的朝鮮文物、與中國和日本擁有密切關聯的獨立國家。」在琉球王國時代,琉球就像是浮現在中日兩國或更多國家之間的「蓬萊島」。我認為這個「蓬萊圈構想」非常精彩。所謂「蓬萊」,傳說中是指一座位於東方的仙島,島上居住著長生不老的仙人。

儘管琉球王國擁有如此輝煌的歷史,但正如大家所知,經過1853年佩里提督(Matthew Calbraith Perry)訪琉馬修.佩里(1794-1858),美國東印度艦隊司令,1853年率領軍艦威脅日本開國,在日本被稱為「黑船來航」。同一時期,佩里也前往琉球王國,訪問首里城。1854年,琉美雙方簽訂了不平等條約《琉美修好條約》。,以及1879年(明治十二年)的琉球處分和廢藩置縣之後,琉球最終遭到日本兼併,成為了現在的「冲繩縣」。(中略)倘若冲繩想要實現獨立的話,需要怎樣的法律制度呢?關於這一問題,首先,我想請法制局內閣法制局,在法制方面直接輔佐日本內閣的政治機構,職能包括審查法律、政令和條約草案,以及解釋法令等。首長和與此相關的自治大臣自治省,日本原中央省廳之一,職能包括制定地方自治和選舉方面的制度、監督地方自治等,首長為自治大臣。2001年,日本自治省與郵政省、總務廳合並為總務省。予以解答。

大森政輔政府委員:(中略)關於您方才所提及的「獨立」一詞,從法律角度上來說,其本身就是一種被排斥在我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之外,而與現行憲法秩序相悖的狀況。換而言之,「獨立」是指「從某一國家的主權及領土範圍內脫離」,而在我國現行憲法中,並沒有與此相關的規定。這也就意味著,我們從未設想過這種情況。根據我的看法,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並不存在合法實施「獨立」這種行為的途徑。

上原委員:也是。與其說是照本宣科,不如說您身為法制局首長,也只能這麼回答吧。

我之所以在一開始就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因為這與我之後的問題有所關聯,只是姑且一問而已。或許正如您所說,憲法必須將國家主權的問題放在第一位。但依我之見,「保障國民的人權、生命、安全和財產,在此基礎上謀求國民福利水平的提升」,應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因為琉球在「復歸」以後也沒能得到上述保障,琉球獨立論才會應運而生。從政治理論的角度上來說,我對於方才法制局首長的回答抱有些許疑問。

與此同時,我還有另一個問題想要請教:假如冲繩縣民不願繼續成為日本國家政策的犧牲品,希望作為一個主體追求自己的方向,在政治、行政等方面自行決定冲繩的未來——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冲繩像日本其他地區所做過的一樣,自行制定「縣民投票」條例條例,指日本各個地方行政機關自行制定的法規。,獨立也並非全無可能。您對此怎麼看?

大森政輔政府委員:關於「在現行憲法下能否合法地實現獨立」這一問題,我的見解是:即使像您方才所說的那樣,在冲繩縣實施自主立法、制定相關條例等,在現行憲法下,也不會產生「獨立」這種法律效果。(第140次國會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議錄第12號,1997年2月13日)

總結一下內閣法制局首長的回答,其大意就是:在當前日本憲法中,不存在與獨立有關的條款,因此不可能合法地實現獨立;即使冲繩縣制定了關於縣民投票的條例,舉行了圍繞獨立問題的投票,而且半數以上居民在投票中選擇支持獨立,琉球獨立也將以「無效」告終。換言之,不以憲法為依據的「獨立」是違法行為。此外,上原也就獨立問題向自治大臣提問,但會議紀錄中並未記載自治大臣的回答。

與之相似的,在反對琉球獨立的意見之中,也有人聲稱「因為日本憲法中不存在關於獨立的規定,所以琉球無法實現獨立」。但是,如果全盤接受這一理論,就無法解釋「為何世界上會有如此之多的國家誕生」了。二戰以後,為數眾多的國家相繼誕生,其中絕大多數都不是依據統治國的憲法(即國內法)實現獨立,而是以《聯合國憲章》、《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514(XV)號決議,即《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國際人權公約》《國際人權公約》,是聯合國關於國際人權保護的三個公約的總稱,分別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A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B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B公約議定書),在1966年12月的第21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1976年生效。等國際法為依據,在聯合國的支援或監督之下舉行住民投票,通過這一途徑成為了獨立國家。

放眼全世界,不難發現「若是統治國不予認可,就無法實現獨立」這一觀點有悖常識。一般來說,統治國都不會認可作為其領土一部分的殖民地分離出去,建立全新的國家。但是,如果任由這種統治國的理論大行其道,殖民地人民就將永遠生活在殖民者強加的從屬狀態之下。正是為了規避這種情況,聯合國成立以後,才會制定關於「民族自決權」的國際法,將「促進民族獨立」作為聯合國的一項職責。

總的來說,內閣法制局首長的觀點,可以說是傳達出了日本政府「阻止琉球獨立,今後也將繼續把美軍基地強加給琉球」的心聲。

依靠國際法、聯合國、世界各國的支援獲得獨立

從法律上來說,獨立是有可能實現的。此處的「法律」不是指國內法,而是指國際法。在國際法中具有基礎地位的《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公約》,一開頭就明確記載:要保障「民族自決權」。民族自決權是《聯合國憲章》成立的根本前提,也是導致聯合國成員國數量增長的最主要原因。換句話說,全世界範圍內的民族主義意識空前高漲,正是聯合國成員國增加的背景之一。

所謂自決權,又有「內在自決權」和「外在自決權」之分。換句話說,兩者分別指稱「自治權」和「獨立的權利」。琉球人可以行使上述兩種類型的自決權,從日本分離獨立,憑藉自身的力量治理國家。

一般來說,藉由行使民族自決權,某一民族可以將以下幾種政治地位作為目標:完全獨立、自由邦自治區的一種形式,自治權高於國內一般行政區,如太平洋的北馬里亞納群島屬於美國自由邦,內政自主,居民擁有美國公民權。,以及自治州等。迄今為止,在人類社會中,「完全獨立」這種形式得到了最為廣泛的認可和採納。通過完全獨立,人類能夠遵循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從事政治、經濟和文化活動。

「主權」這一概念之中,既包含國家主權,也包含人民主權。對於當前的日本政府來說,徹底實現前者——即「由國家或中央政府決定日本發展方向」的國家主權,似乎就是他們的目標。與之相對的,人民主權的特征在於:主權在民,國民為了維護自身的自由與平等制定憲法,防止政府失控。國家是由全體國民共同結成的組織,難道決定權不該掌握在國民,也就是人民手中嗎?有鑒於此,對於「通過獨立運動行使自決權、建立國家」的行為,國際法給予了相應的保障。而且,世界上其他地區的人民已經遵循同樣的理論和方法,讓獨立成為了現實。

具體來說,為了實現獨立,琉球人應當積極參加聯合國的各類委員會和各類國際會議,發表報告,開展遊說活動,構建起支持琉球獨立的國際網絡;與此同時,考慮到未來可能舉行的住民投票,也需要在琉球內部營造支持獨立的輿論氛圍。我相信,聯合國成員國——也就是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理當會歡迎琉球這樣期盼和平的國家加入國際社會。這是因為,「遠離戰爭」是全人類共同的願望,而聯合國正是為了創造和平而設立的組織。目前,「尖閣列島」問題按:即釣魚臺問題已經成為導致東亞國際形勢緊張的導火索,在這一問題上,琉球可以像挪威一樣,為各方提供一個和平解決問題的交涉場所。小國在維護和平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如今可說是舉世矚目。

1955年,在美蘇針鋒相對的背景之下,以印度總理尼赫魯(Jawaharlal Nehru)(1889-1964),印度開國總理,任期為1947至1964年,印度獨立運動參與者,不結盟運動領導者。、印度尼西亞總統蘇加諾(Bung Sukarno)(1901-1970),印度尼西亞獨立運動領袖,1945年發表《獨立宣言》,宣布印度尼西亞獨立並當選為第一任總統,任期為1945至1967年。和中國總理周恩來為核心,部分亞非國家和地區共同召開了亞非會議(又稱萬隆會議)。1955年4月18日至24日,29個亞非國家和地區在印度尼西亞萬隆召開亞非會議,又稱萬隆會議。不屬於美國、蘇聯中任何一方的國家相聚一堂,秉持著「反對帝國主義、反對殖民主義、民族自決精神」的基本理念,提出了《促進世界和平合作的宣言》(按:又稱萬隆十項原則、和平十項原則),對此後全世界的民族解放運動產生了深遠影響。

一、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二、尊重一切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三、承認一切種族的平等,承認一切大小國家的平等。

四、不干預或干涉他國內政。

五、尊重每一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單獨地或集體地進行自衛的權利。

六、不使用集體防禦的安排來為任何一個大國的特殊利益服務;任何國家不對其他國家施加壓力。

七、不以侵略行為或侵略威脅,或使用武力來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八、通過和平方法來解決一切國際爭端。原條文是:「按照《聯合國憲章》,通過如談判、調停、仲裁或司法解決等和平方法以及有關方面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來解決一切國際爭端。」

九、促進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十、尊重正義和國際義務。

2005年,亞非峰會2005年4月22日至23日,亞非峰會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舉行。本次峰會有100多個亞非國家的領導人或代表出席,主要探討在新形勢下,亞非國家弘揚萬隆精神、建立新型戰略夥伴關係等問題。召開,會上決定了今後每四年召開一次領導人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部長級會議的方針。1955年萬隆會議召開之際,參加會議的國家僅有29個,如今卻已增長到了106個之多。與之相似的是,「不結盟國家領導人會議」於1961年首次召開,截至2011年,不結盟運動(Non-Aligned Movement),成立於1961年9月,成員國奉行獨立自主、不與美蘇兩個超級大國中的任何一個結盟的外交政策。首次不結盟國家領導人會議在南斯拉夫首都貝爾格萊德舉行,共有25個國家參加。的成員國數量已經增長到了120個。除了領導人會議之外,該組織的活動形式還包括「不結盟國家外長會議」,以及常設的「不結盟國家常務委員會」。

就這樣,以「促進全世界非殖民化」為目標的組織逐步建立起來,各個小國攜手合作,為彼此的獨立提供保障,為世界上其他地區的殖民地獨立進程提供支援。

2015年4月,紀念萬隆會議60週年領導人會議在印度尼西亞舉行。會上通過了三個成果文件,其內容分別是:加強「南南合作」,譴責「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活動」,以及「支持巴勒斯坦獨立建國」。這三個文件分別是《2015萬隆公報》、《重振亞非新型戰略夥伴關係宣言》和《巴勒斯坦問題宣言》。

若是參照上述「萬隆十項原則」中的二、三、四、七條,不難看出,1879年的琉球兼併屬於違法行為。因此,琉球可以在亞非領導人會議、不結盟國家領導人會議等國際場合提出申訴,闡明日本兼併琉球過程中的違法性,尋求國際社會對於琉球獨立的支持。例如,在法屬波利尼西亞(French Polynesia)位於太平洋東南部,由118個島嶼組成。19世紀末淪為法國殖民地,二戰後成為法國海外領地,2013年列入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名單。被列入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名單指人民尚未完全實現自治,對宗主國仍保有不同程度依賴關係的領土,也就是「尚未實現非殖民化」的殖民地領土。的過程中,不結盟國家領導人會議就提供了協助。

二戰以後,美國作為琉球的統治國,理應承擔將琉球列入聯合國非自治領土名單的義務。但是,美國非但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反而繼續對琉球實施軍事專制統治,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國際法。此外,琉球於1972年再次成為「冲繩縣」,成為了日本的一部分。但在這一過程中,交涉僅在日美兩國政府之間展開,《歸還冲繩協定》全稱《關於冲繩群島及大東群島的日美協定》,是日美兩國於1971年簽訂的雙邊國際協定。根據該協定,美國在1972年將冲繩行政權移交給日本,在日本被稱為「冲繩復歸」。也只是日美雙方締結的雙邊協定,琉球人未能參與其中。從理論上來說,琉球人本應被賦予舉行住民投票、自行決定未來政治地位的機會。日美兩國剝奪了這個機會,這同樣也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毫無疑問的,日本兼併琉球,並非建立在琉球人民同意的基礎之上。

換言之,琉球並未像世界上其他殖民地一樣,經歷過「通過住民投票獲得民眾認可」這一正規程序。琉球的政治地位,自始至終都是由外部力量單方面地橫加決定。若是琉球能夠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住民投票,民眾中支持獨立的呼聲占據主流,然後面向全世界宣布獨立,被世界各國承認為獨立國家,如此一來新的國家便會誕生。也就是說,通過「發表宣言」和「他國承認」這兩個步驟,琉球人就能夠建立起新的國家,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員。

除了日本國內以外,還有大約39萬琉球人(2010年估測數目)居住在世界各地,他們被稱為「世界琉球人」。此處的「琉球人」原文為琉球語,即「宇治那」。他們在生活中使用琉球語交談,學習三線琉球的三弦琴。、歌舞等琉球傳統文化,共同組成了互幫互助的「縣人會」,長期保持著屬於琉球人的身分認同。在琉球,每五年都會舉辦一次「世界琉球人大會」,來自世界各地的琉球人在「降生之島」相聚、交流,稱之為「民族的祭典」也不為過。此外,世界上還存在一個名為「Worldwide Uchinanchu Business Association」(WUB,世界琉球人商業協會)的經濟組織。在促進全世界琉球人之間的經濟聯繫方面,該組織積極地展開活動。可想而知,琉球獨立建國之際,這些「世界琉球人」也將面向各自所在國家的政府和國民發出呼籲,表達獨立訴求,為了爭取他國對「琉球國」的承認而努力。

然而,從當前的狀況來看,即使現在舉行關於琉球獨立的住民投票,支持獨立的票數恐怕也無法達到半數以上。根據一項2005年在琉球實施的民意調查結果,全部受訪者之中,大約只有25%的受訪者回答「琉球應當獨立」。而在反對獨立的受訪者之中,認為「琉球不具備自立能力」的人數達到了28%。(林泉忠,《邊境東亞——蓬勃發展的身分認同》,《冲繩時報》2006年1月10日刊)

由此可以想像,倘若有一天,人們能夠清晰預見到「琉球將會在未來實現經濟自立」,或許就會有半數以上的民眾支持獨立。然而眼下,橫亙於我們眼前的現實卻是:每四個琉球人之中,就有三個對獨立持消極態度。琉球分明被迫承受著基地負擔,殖民經濟也長期停滯不前,為何還有許多居民對獨立不抱期待呢?

我認為,理由大致有以下幾點:

首先,上一章討論過的「日琉同祖論」束縛著琉球人的精神,致使琉球人的思維陷於僵滯,將日琉關係視為獨一無二的選擇。其次,迄今為止人們提出的獨立論存在許多問題,例如:不夠具體、客觀;缺乏國際視野;對於實現獨立的過程和獨立後的未來藍圖,也沒有做出明確清晰的規劃。因此,在人們眼中,「獨立」做為一個政治選項來說,並不具備現實意義。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自從2012年以來,我便不斷發表關於獨立的著作,嘗試從學術角度對獨立加以探討,引起社會關注,創造出更為活躍的討論氛圍。2013年,我和志同道合的夥伴們一起成立了「琉球民族獨立綜合研究學會」,截至2017年1月,已有大約350名琉球人加入了學會。

近年來,通過琉球的媒體、社交網路(SNS,即社群網站),以及琉球民族獨立綜合研究學會等各種渠道,圍繞琉球民族主義和獨立問題的種種討論、運動、研究,開始在琉球民眾間廣泛傳播。獨立論不再是一部分人的內部議題,而逐漸擴散到整個社會,成為備受民眾矚目的大眾問題。在琉球人心中,「唯有建立自己的國家,才能讓基地從琉球消失」這樣一種想法逐漸成型。

通過「獨立」這種方式,將屬於自己的土地從侵略者或占領者手中解放出來,這樣的獨立運動和恐怖主義之間存在根本性的不同。舉例來說,美國通過獨立運動從英國統治下獲得了獨立,這顯然不屬於恐怖主義。與美國一樣,「從日本統治下獨立」也是琉球人民的正當訴求。

為獨立提供依據的國際法

為琉球獨立賦予正當性的法律依據,包括明確記載著「民族自決權」的《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公約》以及《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等。關於這些國際法的具體內容,請參見我的著作《琉球獨立之道》(法律文化社)。除此之外,在琉球獨立運動中,以下國際法也可以發揮作用:

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y,條約法公約)1969年5月23日簽訂於維也納,1980年1月27日生效。(松井芳郎主編,《基礎條約集(2010年版)》,東信堂,2010年,下同)

第51條(對一國代表之強迫):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係以行為或威脅對其代表所施之強迫而取得者,應無法律效果。

第52條(以威脅或使用武力對一國施行強迫):條約係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

這部國際法在日本國會也獲得承認,於1981年開始對日本生效。對照來看,在日本兼併琉球的過程中,日本政府對琉球國王實施了威脅、強迫以及武力恫嚇。如果兼併琉球本身就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那麼,「琉球屬於日本」的法律依據也將發生動搖。這樣一來,琉球人就能夠通過住民投票的方式,自行決定琉球的政治地位。

也有人提出批判意見,認為這一國際法不能適用於「發生在過去」的琉球兼併。但是,真正的重點在於:「日本通過對一國代表的威脅、武力恫嚇等手段實現了琉球兼併」是無可置疑的事實,而在國際法上,這種國際關係被認定為「違法」。

在我看來,如果要從國際法視角對「日琉間國際關係」到「琉球兼併」之間的過程加以界定,向全世界人民控訴琉球兼併的違法性,這部法律能夠發揮極大效用。

 

二、《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又稱《羅斯福丘吉爾聯合宣言》,1941年8月13日簽署,於次日正式公布。

第1條:他們兩國(美英)不尋求任何領土的或其它方面的擴張。

第2條:他們不希望看見發生任何與有關人民自由表達的意志不相符合的領土變更。

第3條:他們尊重所有民族選擇他們願意生活於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權利;他們希望看到曾經被武力剝奪其主權及自治權的民族,重新獲得主權與自治。

1941年,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共同發表了上述宣言,表明了兩國關於建立戰後世界秩序的立場。然而,美國卻罔顧《大西洋憲章》的存在,在冲繩戰役後繼續對琉球實施占領,並且實行了「與有關人民自由表達的意志不相符合的領土變更」。

而且,根據憲章中「希望看到曾經被武力剝奪其主權及自治權的民族,重新獲得主權與自治」這一條,美英兩國本應率先向琉球的主權恢復運動伸出援手。

 

三、《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國首腦在開羅舉行會議,就戰後處理日本問題達成一定共識,並於1943年12月1日發表《開羅宣言》。

「三國(美、中、英)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3年,羅斯福、蔣介石和丘吉爾共同發表了《開羅宣言》。其中明確記載著「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但美軍卻在戰後對琉球實施統治,這無疑違反了《開羅宣言》。

此外,關於「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這一條,琉球也屬於「其他土地」中的一部分。因此,各國理當遵從《開羅宣言》,將日本從琉球的土地上「驅逐出境」。

 

四、《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發表於1945年7月26日,全稱《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45年,通過《波茨坦公告》這部國際法,戰勝國將「無條件投降」這個選項擺到了日本面前。自此以後,日本負有履行公告中一切條款的義務,國家主權被限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其中並不包含琉球。然而,如今琉球卻成為了日本的一部分,這種狀況可說是與《波茨坦公告》背道而馳。

 

五、《舊金山和約》《舊金山(對日)和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San Francisco),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分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49個國家(包括日本)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臺海兩岸的國共雙方都被排除,因此中國未曾參與。

「第3條: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所做任何將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岩以南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及硫磺列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置於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其唯一管理當局之建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項建議並就此項建議採取確定性之行動之前,美國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島嶼之領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司法管轄之權力。」

根據這一國際條約,戰後琉球的政治地位被確定下來,美國自此能夠對琉球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管轄之權力」。由此可見,琉球顯然不是《波茨坦公告》中的「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一。

琉球未來本應該成為「託管領土」指依託管協定置於國際託管制度下的領土。,結果卻未能實現,反而一直被置於美軍統治之下。倘若琉球得以成為託管領土,就能夠像美國的託管領土密克羅尼西亞(Micronesia)群島一樣,在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的監督下,按照聯合國規定的流程舉行住民投票,自行決定琉球未來的政治地位——完全獨立、自由聯邦,或者其他。我們可以這麼說:琉球未能成為託管領土這一點,同樣是對國際法的違背。

 

六、《歸還冲繩協定》

第一條第一項(歸還施政權):「根據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市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之第三條規定,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堅合眾國將把第二條規定所指的關於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的一切權利和利益放棄給日本。同日起,日本為行使對這些領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權力,接受完全的機能和責任。」

基於這一協定,琉球當前的政治地位被確定下來,成為了日本的「冲繩縣」。但各類公文和當時外務省官員的證言已經證明,日美兩國政府另行簽訂了不同於協定內容的「密約」,雙方約定:在緊急狀況下美軍有權將核武器運入琉球,日本政府代替美國支付將軍事用地恢復原狀的費用等等。

如以上條文所述,《歸還冲繩協定》明確記載著:美國將日本對琉球的「施政權」歸還日本。不過,其中卻沒有關於「領土權」或者「主權」的記述。日本政府或許會聲稱其在《舊金山和約》簽訂以後擁有「潛在主權」即「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是由日本建議、美國同意並在舊金山和會上提出的概念,意指:因琉球的「治權」將由美國託管,日本對琉球僅保有(剩餘的)「主權」。這個由日美勾結而發明的概念,為後來美國將琉球的「施政權」(即治權)「歸還」日本預作伏筆。,以1972年為分界線,「潛在」畫上了終止符,日本從此擁有了琉球的「主權」。但是,《歸還冲繩協定》中沒有任何紀錄可以表明這一點。就像下文即將闡述的那樣,「潛在主權」只是一個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概念,對琉球人來說毫無意義。

為了從支配和壓制之中解放出來,世界上其他地區的殖民地居民以國際法為後盾,行使了「民族自決權」,在聯合國的協助下舉行住民投票、發表獨立宣言、獲得他國承認,經過了這樣一系列流程。然而,琉球卻從未被賦予過這樣的機會。這無疑是對國際法的嚴重違背。

在國際社會中,臺灣(即中華民國政府),對琉球「復歸」日本表示了明確反對。這也就意味著,琉球施政權在美日兩國之間的轉移,並沒有獲得整個國際社會的承認。該協定本身就是建立在「密約」的基礎之上,而且僅由日美兩國政府締結,將身為當事者的琉球政府排除在外,在法律層面上也存在缺陷。所謂的「冲繩縣」這一政治地位,無論是在法律方面,還是在國際社會的認知方面,都尚未完全確定下來。因此,琉球人可以自行決定新的政治地位。

事實上,早在日本兼併琉球之際,中國清政府就已經表示了強烈反對。換句話說,當時的「冲繩縣」這一政治地位,同樣沒有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琉球本就是日本政府「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他國不予承認也是理所當然的。

綜上所述,日美兩國政府對於琉球的殖民統治,正是建立在違反上述國際法的基礎之上。琉球完全能夠以「日美違反國際法」這一點做為後盾,向聯合國和其他國際機構提出申訴,主張琉球獨立。

活用亞洲全新的國際關係

為何在1972年,美國會將琉球施政權「歸還」給戰敗國日本呢?這是因為,當時世界正處於冷戰之中,社會主義勢力在中國、北朝鮮、東南亞各國興起,而美國意圖將日本打造為抵禦這股勢力的防波堤。此外,由於朝鮮戰爭、越南戰爭、中國文化大革命以及臺海兩岸對立等種種因素,亞洲各國陷入混亂,國力衰微,無法針對美軍統治琉球、美國將琉球施政權「歸還」給日本等問題提出強烈抗議。

不過,時至今日,亞洲局勢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冷戰迎來終結,亞洲各國實現了高速發展,在拉動世界經濟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在國際社會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也大大提升。

琉球位於東亞中心位置,過去就有人指出過琉球的發展潛力。然而,眼下琉球作為「日本的南方邊境」,不得不採用全國統一的法律制度,發展的萌芽也被日本官員制定的「貧瘠政策」(意指使琉球貧瘠的政策)扼殺。如今,琉球正逐步將發展主軸從「與日本一體化、縮短差距」,轉移到「加強與亞洲之間的合作」。很顯然,與在全世界範圍內茁壯成長的亞洲加深經濟聯繫,更有助於提升琉球未來經濟自立的可能性。直到20世紀70年代之前,臺灣和中國大陸都還被認為「經濟水平低於琉球」,如今二者的經濟增長都已十分可觀。

在我年幼的時候,曾經目睹過前來石垣島尋找工作的臺灣人。只為了獲得一個在鳳梨工廠中工作的機會,他們特地趕來琉球。放在今天,這幾乎是一件無法想象的事情。

此外,圍繞當代琉球政治地位的「再定義」問題,越來越多的亞洲學者展開了研究和討論,我也曾經參加過在臺灣大學、北京大學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在這些會議上,中國學者們活用在日本或歐美諸國的留學及研究經驗,從歷史學、國際法、國際關係學等多個角度出發,以冷靜客觀的態度展開跨學科討論,給我留下了極其深刻的印象。

冷戰時期,美國在東亞擁有日本、韓國以及臺灣等重要盟友。但是,如今中國大陸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在世界上也能發揮巨大的影響力。美國如果像過去那樣與中國大陸針鋒相對,只會損害本國的國家利益。因此,眼下美國似乎正在謀求建立「競爭與合作並存」的中美關係。

「身分認同比意識形態更重要」,這不僅是反映當代琉球社會的關鍵詞,放在整個亞洲也是一樣。冷戰落下了帷幕,亞洲的民族、國家、地區被特定的意識形態所分裂而彼此對立的時代已經成為歷史。人們不再拘泥於意識形態,而是將重心放在歷史和文化的獨特性上。若以「充滿自豪的豐饒」為目標,國家、地區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將會促進經濟繁榮發展,實現持久和平。(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