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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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手段遏制港臺雙獨合流

作者 | 凌友詩
凌友詩:香港中文大學當代中國文化研究中心名譽研究員、全國臺聯名譽理事
【編按】

2014年臺灣發生太陽花運動,約半年後香港也發生了規模浩大的雨傘運動,兩者都是以號召年輕學生上街,占領交通要道、癱瘓社會運作之方式,來表達政治訴求的示威活動。太陽花領袖陳為廷在雨傘運動發生伊始,便企圖搭機前往香港「站台聲援」,因無法入境而回臺。後來雨傘運動的召集者黃之鋒等人也多次「來臺取經」,希望效仿「太陽花經驗」,將社會運動組織化、政黨化,以期在香港獲得更大的政治影響力。同一時期,香港大學學生會出版的學刊《學苑》,刊出以「探求香港民族自決」為目的的《香港民族論》,當中更可見到臺獨理論大師吳叡人幫香港建構的民族主義論述。由此可見,港臺「雙獨合流」已形成多層次緊密互助模式,不僅在理論建構的層次上,甚至在街頭示威、社會運動的實質操作層面都保持著互通有無的關係。

在港獨、臺獨深化合流的狀況下,如何同時抑制兩獨,成為中國人不得不嚴正面對的課題。今年7月1日香港回歸20週年紀念活動中,習近平在訪港講話中提到了遏止港獨的底線,而如何透過法律手段來鞏固、落實這條底線,便是目前香港特區政府的當務之急。就此重大問題,中評社記者束沐在第26屆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上專訪了法學博士凌友詩,對如何「依法制獨」、防止外國和臺獨勢力滲透香港,以及認清港臺獨的本質等問題上都提出了獨到、具體之見解。該專訪於8月18日以〈凌友詩談遏港臺雙獨〉為題由中評社發表。凌博士再將此訪談整理後,交由《遠望》轉載。

這幾年港臺雙獨合流有越演越烈之勢。我們不只在臺灣的「陸委會」、「民進黨黨部」、「立法院」和各個鼓吹臺獨的政黨和親日右翼民間組織中看到香港本土分離分子的身影,我們還從年輕人的文宣,包括政治社團、大學學生會刊物、中學國事學社的文告、檄文中看到臺灣反共派御用寫手的行文特點。比如梁頌恒、游蕙禎的「青年新政」,去年發出一篇拒絕參加十一酒會的聲明。聲明說:「支共國慶,即為港殤。我港淪陷匪區,業已十九載。如斯空前恥辱,創鉅痛深。民主自由與共產極權勢不兩立、壁壘分明,舉凡有血氣之士,皆應回絕宴請。」行文裡面的文言發語詞「如斯」、「舉凡」,那整齊的四字俳句,還有「創鉅痛深」這類古雅的詞彙,都絕不是香港二十出頭的小子所能擁有的文字功力。還有稱「淪陷」、稱「匪」、「共產極權」,這一看就是臺灣黨國時代「漢賊不兩立」的深仇大恨用語。因此我猜測:這篇聲明是臺灣方面給「青年新政」寫的,寫手很可能是外省人,年齡在五十歲以上,並且與日本右翼有關係,說不定是以李登輝為精神領袖的臺聯黨。這就是香港政治團體與臺灣政治性組織的聯繫。

習近平主席在香港回歸二十週年時提出,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絕不能允許的。既然習主席表明是絕對不允許的事情,我們就不應任之由之,必須有法能禁、禁之有效、禁之有力。

 

行政長官應修補《社團條例》法律漏洞

事實上,香港既有法律《社團條例》第8條規定:香港的社團包括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是什麼性質或宗旨,都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該條也規定香港所有政治性團體不得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所謂政治社團(political society),經1997年臨時立法會確認,指政黨、宣稱政黨或主要功能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作宣傳或準備的組織。而所謂聯繫,指的是直接或間接的財政資助或貸款、作為其附屬、釐定政策,或决策過程中的指示、控制、參與。

第八條並且規定,如果發現有香港團體危害國家安全,或有政治團體與臺灣或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警務處處長)可以禁止他們的運作,宣布其為非法組織。然而現實是,我們大部分的政黨、政團和參與選舉的團體,是通過《公司條例》來登記成立的,《公司條例》並沒有規定禁止上述行為。同時,《社團條例》最後有一個附表,列出了《社團條例》不適用的對象,包括按《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按《職工會條例》註冊的工會、按《教育條例》註冊的學校、在社區或青年中心進行活動的組織或團體等等,皆不受《社團條例》規管。於是,對危害國家安全和與外國或臺灣政治組織聯繫的規管出現一個巨大缺口,當前最需管制的政黨、工會、學校、社區青年組織都被忽略,而問題偏偏就出在這些地方。例如李卓人的香港職工會聯盟(職工盟),其工盟專業進修中心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登記,就無法適用《社團條例》。

如何修補這個巨大的缺口呢?根據《社團條例》第2條第3款,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發布命令修訂《社團條例》附表上的不適用團體範圍。因此行政長官可以根據實際情况,把以公司名義登記而業務性質屬政治性的社團,重新納入《社團條例》管理範圍。同時,工會、學校、宗教團體、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這些本來就列在《社團條例》附表上被豁免規管的社團,也應該藉由行政命令加上「但書」:一旦這些團體機構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仍應該受《社團條例》第8條規範並禁止。

 

以「用法」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

然而禁止以後(或屢禁不止),這些團體的成員是否需要負刑責呢?如果從事違反國安活動的是個人,如何加以懲治呢?這就涉及《基本法》23條了。有人說,我們要趕緊進行23條立法,但該怎麼立?仍須商榷。是像董建華時期打包成國安專法草案,鉅細靡遺地把各種情况包括在內?還是採取世界各國常用模式,把危害國家的刑責分別由刑法或其他條例以不同的條款加以規範,形成一組國安條款?如果是後者,也就是國安條款分見於不同條例的模式,那其實早已現成:《刑事罪行條例》、《社團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公安條例》,將其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條款集合起來,幾乎就是23條的立法要求,我們哪裡需要捨近求遠?

所以我認為,現在問題的關鍵不是「立法」,而是「用法」,怎樣把這些法律用起來,以用法完成立法,對港獨和顛覆政府的行為造成嚇阻作用。大家可能不知道,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的第1條到第14條其實就是國安法,雖然條文文字上仍寫的是「英女皇」或「大不列顛共和國」,可是臨時立法會1997年在《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中已經做了增補。1997年7月1日以後,「英女皇」「皇室」或「大不列顛共和國」等詞語將直接解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以應用《刑事罪行條例》並無問題。該條例第2、3條有「叛逆罪」,包括直接或隱匿地變更國體、引入外患、發動推翻英女皇的內戰、殺死或傷害英女皇、侵奪領土、脅迫英女皇或國會改變措施或意見等等,這正是《基本法》23條指的「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並且內容更為細密。最厲害的是,《刑事罪行條例》對於「意圖」、「教唆」、「煽動」等處於思想言論、文宣出版階段的叛逆行為,一概加以禁止,並且法庭可以批准警察搜查、檢取、沒收這類煽動性刊物。

 

反對董建華式打包立法

就其內容來說,董建華時期的國安法草案最後已經退讓到變成無牙老虎了。它規定非要以暴力手段叛國、叛亂才會治罪,你看現在各種各樣的顏色革命哪一個一開始就使用暴力手段?顏色革命先從言論、宣傳、煽動開始,文宣、組織才是他們最有力的武器。他們以「言論暴力」奪取政權,不必使用「行為暴力」,或者到了最後階段才使用暴力。到了那個時候,政府已經岌岌可危,國家機器已經失效了。立那樣的無牙老虎,完全無法針對當代的叛國行為。而且這種無牙老虎立了之後,反而等於開放了「叛國自由」空間,法律所沒有明令禁止的,都是合法可做的,並且「人權」的概念還把這些實質是煽動和叛亂的行為保護起來,說那是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現在言論自由最大,雖然《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允許對言論作合理的限制,然而在實際立法上要立限制言論自由之法,已經幾乎不可能。《刑事罪行條例》第9─14條最可貴之處,就是連叛國、叛亂的意圖、言論、出版一併加以管控、禁止。這可是當年英國人用來保護其統治的,是英占時期《內部安全法令》的一部分。我們要好好珍惜這筆保護國家安全的遺財。

 

臺獨壯大是因李登輝放寬刑法100條

李登輝時代,國民黨政府於1992年修改了刑法第100條,也就是國安條款:「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李登輝沒有真正取消國安條款,他只是把言論入罪的那一部分取消掉了,把原來範圍較大的「著手實行」,修改為「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並取消了對「陰謀」內亂的處罰,等於2003年討論23條立法時最後由民建聯主席曾鈺成提出的必有「暴力行為」才治罪。

李登輝所做的,就是開放臺獨叛國言論的自由,結果臺獨理論大師出來了,綠營地下電臺蜂起了,課綱去中國化了,臺獨一下子就積非成是。現在如果再像董先生那樣專門打包立一套國安法,草案一定只能比2003年更鬆而不可能更嚴,結果是給那些人更大的自由空間,不但不能保護國家,反而保護了港獨分子。

另外就程序而言,若另立國安專法,立法會三讀的過程肯定要延宕一年多,造成整個社會紛紛擾擾,還會把港獨、「本土」本來好不容易壓下去的聲勢又挑動起來。通過去年11月的宣誓釋法,以及習主席這次七一講話的嚴正警告,反對派的聲勢和力量大減,只得退回校園中去做理論和思想的工作。但是,我們不能小看他們,他們正在積累實力,一旦我們要推23條立法,一讀、二讀、三讀,就等於是給他槍炮彈藥,還給他連續的作亂之機,讓他烽火燎原。

 

國家核心利益不能靠民粹民主

《基本法》23條立法事宜不能在香港由下而上來處理,不能以香港為主場、通過搞大諮詢、大民主,由立法會一讀二讀三讀來解決。凡是與「一國」基本原則有關而必不可少之事,一定要由上而下,由中央行使制度上的權力,或利用律政司和特區政府制度上的權力,不論是司法訴訟、人大釋法、「法律適應化」(按:對港英原有法律按基本法重新詮釋)人大重新備案、中央發命令、行政長官發布行政命令,這些都是由上而下、減少干擾、降低風險並保障能夠成功的捷徑。回歸以來,大凡以香港為主場,搞大諮詢、大民主、送交立法會審議的方式來處理的大事,多造成巨大動盪,最後不是讓步再三,就是退無可退以失敗告終,例如2003年的23條立法、2010年的政改、2012年的國教事件、2014年的政改。相反的,由上而下的人大釋法和司法判决,例如1999年的居港權釋法、2004年的「426釋法」、2010年的剛果金案釋法、2014年的「831决定」、2016年的宣誓釋法,都能一錘定音。而特區政府根據釋法所做的訴訟,也都獲得勝訴。

保障國家安全是維護「一國」的原則性大事,由上而下是唯一可行的辦法,刪除《社團條例》附表中不適用的「公司」,《刑事罪行條例》第1~14條的活用,都不能走立法會修法的路,必須走由上而下的路。

 

美推臺港一盤棋,臺對港滲透化整為零

「臺港一盤棋」是美國對華戰略之一。但是,臺灣也有自己的動機鼓勵香港造反。臺灣有長期反共的政治歷史,直到現在仍拒共、仇共,部分人甚至有一種不容置疑的政治使命感,所以臺灣一定會撥出經費和人才來栽培香港的本土分離分子,為他們的選舉和暴動出謀劃策。大陸處理臺港問題實行大而化之的王道政策,但臺港兩地的本土、分離、反共、抗共政治勢力卻抱著高度戒慎恐懼的心情、常懷堅定的使命感,進行細緻入微的擘劃。所以我們面對這樣一個政治對手之時,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憂患意識,而不是一邊說「當前很悲觀」一邊又說「未來很樂觀」。

早在中英談判開始之後,臺灣在國民黨內部和行政院內部曾就將來如何處理香港問題開會,1984年國民黨作出「在香港各階層發展實力,與中共進行長期合法、隱蔽的鬥爭」的定調,其後「行政院香港小組」設立,就是現在「陸委會港澳處」,要把香港建成「反共復國」的橋頭堡。1992年臺灣當局《現階段港澳工作方案》提出支持港澳地區國際化、自由化、民主化的指導方針,奉行至今。雖然他們當初扶植的香港「123聯盟」等團體並不成功,但是臺灣現在對香港的影響可謂水銀瀉地、化整為零。他們不需在香港成立政黨或輔助當地政黨,只要扶植小年輕就行了。這些小年輕都很哈臺,臺灣流行的「小確幸」恰恰跟香港年輕人的後現代主義結合起來。這些年輕人如果去日本,不僅花銷貴、語言不通,而且有文化差異,但他們一到臺灣,馬上就結合到一起。

大部分香港反對派政客和學者都是臺灣陸委會或民進黨的常客。外部勢力藉由政客及大中小學老師,對社會和校園進行滲透,培養一批新冒起的青年「領袖」,以色情、暴力、粗鄙為吸引,造就了今天的青年本土分離勢力。這幾乎就是在香港複製臺獨藉「太陽花」崛起的經驗。例如游蕙禎的發言,經常充滿色情與髒話,卻大行其道。情勢最嚴重的時期,大概是激進本土勢力在去年9月立法會選舉大勝的時候,香港中學生有接近一半希望港獨。

要維護香港的安定繁榮,就有必要打擊他們的財政來源和組織聯繫。最近《壹周刊》和端傳媒的財政都緊縮了,這是對他們很大的打擊。此外,游蕙禎、梁頌恒等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被褫奪,旺角暴動的參與者被判刑幾年坐牢,這些也都是很大的打擊。據說長期遊學臺灣的林浩基是青年新政的軍師,在網上鼓吹「勇武革命」,教人向警局擲燃燒彈、燒警察;又據說黃台仰、陳浩天等人和臺灣親日臺獨組織「基進黨」主席、「港獨之父」陳奕齊很接近,和「李登輝之友會」會長,一直推動臺獨、蒙獨、疆獨、藏獨的日本人永山英樹也見過面。這種情况,如果查有實據,黃台仰的「本土民主前線」和陳浩天的「香港民族黨」就違反了《社團條例》第8條,危害國家安全,並且與外國或臺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他們的團體就應被禁止繼續運作。

 

運用法律手段,嚴防割據自治

雖然法律是抽象的,可是事實上無論是兩岸問題、還是香港一國兩制,核心都是法律或公法問題。文化、經濟、通婚等都只是助力,本質上還是法律問題,所以不能忽視從法律上解決這些問題。法律的判决能夠劃出一條強有力的底線,有利於警惕和教育社會大眾。比如說,老師和父母在教育孩子們的時候,就可以引用這些判例,告誡他們不要從事港獨,不要用暴力破壞社會。如果我們什麼法律手段都沒有,一味退讓姑息,只會給這些具有很強政治使命感、想把你扳倒的人很大的活動空間,讓他們從事臺獨、港獨。自從香港回歸二十週年時習主席來港作了一番堅定的講話以後,美國、臺灣、日本和香港的反對派都在觀望,尤其是在如何堅持「一國」、如何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方面,看習主席的意志能否貫徹?看習主席領導下的各部門和特區政府官員有沒有行動?如果雷聲大、雨點小,反對勢力和外部勢力很快又會冒起來。因此,不說則已,說了就一定要做得到。

最後,我們還要注意臺獨和港獨應如何定義。如果以嚴格的國際法來定義,比如一定要宣布獨立建國、進入聯合國、改旗易幟、或者其他國家都承認才算做獨立,那麼臺灣和香港都不可能做到。因此,李登輝、陳水扁、蔡英文不斷從法理、心理和文化上進行去中國化,樹立並不斷強化臺灣的「主體性」,使臺灣成為完全獨立於中國之外的政治實體。這種並非以公開成立主權獨立國家為目的,而以藉中央政府治權不及而不斷篡奪掏空中國在臺灣的基礎為目的的模式,是中國當代歷史背景下所特有的本土分離模式。我們定義臺獨和港獨,不能僅在國際法層面,而是要從國內法和地區法的層面來看,看他們如何藉著高度自治把香港和臺灣變成完全自治的政治實體,形成徹底割據狀態,這也是中國人絕不能接受的。所以,我們要把注意力聚焦於「完全自治」和「徹底割據」上,這種局面在臺灣和香港是完全可能發生的。一定要看到這一點,我們才會有所警惕,才能跟對手一樣常懷憂患之感、使命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