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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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年冬月初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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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二二八:應然 vs. 實然

作者 | 石佳音
石佳音:《遠望》雜誌總編輯

在二二八的70週年,民進黨一如預期地擴大舉辦一系列紀念活動,繼續消費此一不幸事件。令人意外的,在反獨人士中,也在此事件的定義或定性問題上起了爭議。由於此爭議與本刊二月號「二二八」專號有關,而且我們的看法並未被充分理解,因此有必要進一步釐清相關問題。

 

二二八是「事件」,還是「運動」?

如果把它看成「事件」,我們就應實事求是地正視其實際過程,分析背後的因果關係,從中尋找教訓。如果把它看成「運動」,就表示我們把二二八視為有目的性、旨在改變社會現狀的群眾集體行動。假如二二八的參與者絕大多數抱有相同的目的,則此運動的性質與方向就是一個「事實」問題,不論我們贊成與否,都必須承認其作為「運動」的性質與方向。但是如果二二八的參與者分屬各自有其目的的不同群體,那麼我們就必須從其中選擇我們認同的群體,然後從他們的角度來定義二二八「運動」,並繼承其志,將此一事件的後續影響導向我們選擇的方向。

所以「二二八」的定義有兩種,一是「描述性定義」,把二二八當成純粹的歷史事實(不論是純「事件」,還是萬眾一心的「運動」),描述其過程和因果;另一是「規範性定義」,把二二八視為有目的性的集體行動,從中選擇我們願意支持、參與、推動、追求的價值目標(但是二二八的其他參與者可能存在別的價值目標),然後投身於70年前二二八「運動」未成的大業。

「描述性定義」必須能解釋實際發生的事實,因此有真假對錯之別。但「規範性定義」是主觀的價值選擇,雖然在倫理學上有是非善惡之分,但在實踐上只有成敗功過,而沒有真假對錯的問題。因此,這兩種定義的性質、層次不同,但可以並存。

進一步分析二二八的兩種定義之前,我們先看看其他運動的例子。

 

一個運動 兩種定義

一、勞工運動:

按照馬克思主義,從共產黨員的角度來看,任何勞工運動都應該是「無產階級革命運動」的一部分。這是因為共產黨員已經主動選擇投身到這場革命之中,必會抓住任何可能的機會,引導勞工的行動走向這場革命。因此,把任何勞工運動都定義成「無產階級革命運動」,是共產黨員必然選擇的「規範性定義」。但在事實上,許多勞工參與運動的目標是有限的,常僅止於改善待遇、成立工會,或爭取集體協商權利。因此,許多勞工運動的「描述性定義」可能只是「勞動條件改善運動」或「工會運動」,稱不上「無產階級革命運動」。不過,如果共產黨扮好職業革命家的角色,就有可能把分散、零星的勞工運動的成果和影響,累積、整合、發展成「無產階級革命運動」。一旦這場革命成功,那麼前此個別的「勞動條件改善運動」或「工會運動」,就都可納入這場更大規模的革命運動之中。這麼一來,「規範性定義」就可以因實踐成功而與「描述性定義」重合。反之,如果這場革命始終沒成功,且勞工階層逐漸失去革命的領導者(共產黨)或革命的動力,那麼所有勞工運動在「事實」上都只能算是「勞動條件改善運動」或「工會運動」。只是,後人仍可繼承前人未成的革命事業,再度把先前的勞工運動界定成「(未完成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這仍然是「規範性定義」,跟我們從事實上所言的「描述性定義」功能不同,可以並存,並無邏輯上的矛盾。


二、黨外運動:

我在1980年代初,曾在反國民黨的黨外雜誌上寫出我對「黨外運動」的「規範性定義」:黨外運動就是以政黨政治為目標的反對黨運動。幾天後,一位黨外朋友「苦口婆心」地勸我:現在還沒到為「黨外運動」下定義的時候;要等到將來黨外陣營目標一致、勝利在望(或已然成功)時,我們才能根據實際狀況對此運動下定義。當時,我一方面覺得他所說的「定義」是「描述性定義」,與我所言並不衝突;但我也察覺到他之所以不接受我的規範性定義,是因他心中另有一種規範性定義(黨外運動是以臺灣獨立為目標的去中國化、正名制憲運動),所以他不接受我界定的運動目標。如今回頭來看,所有以回歸憲法、推動政黨政治為目標而參與黨外運動的人都失敗了,黨外運動最終被導向臺獨運動。換言之,臺獨分子對黨外運動的「規範性定義」已經因其成功而成為「描述性定義」。

不過,即令如此,仍然不能否定當年有一群反對臺獨者抱著不同的目的參與黨外運動。迄今我們仍不時聽到曾參與黨外的統派前輩,批評臺獨「竄奪」了黨外運動,這表示仍有人堅持對黨外運動下一個自己認同(但未成功實踐)的「規範性定義」。事實上,《遠望》就是既反對國民黨又反對臺獨的黨外統派創辦的,我們接辦《遠望》,就是要延續此一傳統。可是,這完全不妨礙我們正視「當年黨外運動的主流是臺獨運動」的事實。並且,只有不粉飾太平,面對此事實,才能檢討過去,策劃未來。


三、琉球反基地運動:

琉球民族不是日本人,琉球國是中國的兄弟之邦。但日本在1879年併吞了琉球國。1945年冲繩戰役後,美軍占領了琉球,卻又在1972年違反《波茨坦公告》把她「歸還」給日本。於是,琉球至今仍是日本殖民地,「琉球獨立運動」則起起伏伏,始終存在。

由於美、日把琉球當作日本國防的「防波堤」,在此大量駐軍。琉球(今「冲繩縣」)僅占日本全國面積0.6%,卻承受全日美軍基地總面積的77%,而駐琉美軍基地占用了琉球土地面積的18%。琉球人民長期受到軍事基地的干擾、威脅,美軍的軍紀問題也不斷侵犯琉球人的人權。「反基地運動」因此持續不斷。

近年來,因美日不願移走軍事基地,反而要在名護市建造更大的新基地,否則不願搬遷位在宜野灣市的普天間基地,於是琉球的反基地運動聲勢日增,甚至導致琉球地區的縣知事、參眾兩院議員都由反基地人士當選。在風起雲湧的反基地怒潮中,琉獨運動者當然積極參與,並且試圖引導此一運動朝向琉球獨立發展。因此在他們眼中,此起彼落的反基地示威當然是「琉球獨立運動」的一環。但事實上,他們為了避免嚇走某些反基地民眾,往往不得不把琉獨的旗號收起來,僅打出反基地的旗幟。因此琉獨運動者對這些示威運動的「規範性定義」,尚未成為反基地怒潮的「描述性定義」。但這並不妨礙琉獨志士繼續堅持他們的理想,以及他們對反基地運動的規範性定義。

以上三例,可以說明「規範性定義」和「描述性定義」的性質與作用不同,只要明確區分所指為何,並無必然衝突。然後,我們才能討論如何定義二二八。

 

二二八的兩種定義

要談二二八,首先要承認:這是一個過程及因果都極為複雜的事件。

抗戰勝利後,國共內戰在美蘇醞釀冷戰的國際背景下展開。由於多方勢力交織,使這段歷史的前因後果、功過是非難以論斷。發生在1947年的二二八當然不例外。

此一事件,表面上是臺灣民眾反抗國民政府的民變。但是在抗官的「民」中,既有伺機推翻國民黨的中共地下黨(反政府),也有受日本皇民化影響而不願接受中國統治的臺籍「皇民」(反國家);在政府這邊,除了行政長官陳儀首當其衝外,還有暗中扯陳儀後腿的國民黨內其他派系(如保密局、CC系的臺灣省黨部);此外,不甘投降的滯臺日人以及總想染指臺灣的美國領事館也在見縫插針。可謂八方風雨,聚此邊陲,爾虞我詐,撲朔迷離。於是,二二八從起因、過程、死亡人數,直到「元凶」、責任,幾乎無一不引起爭議。

更有甚者,當年的中共地下黨,後來演變成今天北京的「臺盟」,幾乎年年紀念二二八「起義」;可是,當年他們的敵人陳儀,卻在1949年試圖策反京滬杭警備總司令湯恩伯「起義」投共,而在翌年被國民黨槍斃;1980年6月,中共中央追認陳儀為「為中國人民解放事業貢獻出生命的愛國人士」。對中共而言,陳儀究竟是敵是友?反之,當年國民黨並未因二二八而重懲陳儀(撤職一年後改任浙江省主席),日後馬英九任黨主席後卻接受臺獨的「官逼民反」論,年年為鎮壓二二八而道歉。對國民黨而言,平亂到底是對是錯?最弔詭的是:當年被陳儀認定是二二八起因的臺籍皇民,後來與反共的二蔣一路合作,最後還由「22歲以前是日本人」的皇民代表李登輝接掌了中華民國和國民黨;然而,同一個李登輝,在二二八前後卻正是中共地下黨員!於是,大問題來了:對中國人而言,李登輝究竟是同志、同胞,還是敵人?

歷史因緣如此錯亂,難怪當年與中共地下黨一起辦《人民導報》批評陳儀的王添灯,如今既是左翼統派的烈士,又是臺獨的「護國臺灣神」!要對這樣複雜的事件下一定義,不論是規範性的還是描述性的,顯然都非易事。

北京原本在2012年起已連續5年不公開紀念「二二八起義」,並把原先政治性較強的「座談會」改為「學術研討會/報告會/講座」,以免傷及藍營阿斗,且反被綠營利用(因為綠營也認定二二八是官逼民反的起義)。今年眼看著民進黨摩拳擦掌,要利用二二八深化臺獨;國民黨卻在馬主席「引刀自宮」之後,完全失語。於是,北京決定不再顧念國民黨的感受,直接向民進黨搶話語權。所以,大陸國臺辦發言人安峰山公開稱二二八是「臺灣同胞反抗(國民黨)專制統治、爭取基本權利的一個正義行動」;在北京恢復舉辦的紀念「座談會」上,臺盟中央主席林文漪也宣稱二二八是「反對國民黨當局獨裁統治的愛國民主運動」。顯然,這是從當年參加二二八的中共地下黨人的角度,對此事件下的規範性定義,將此事件納入當年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或今天的愛國民主運動)中。如前所述,這種定義是主觀的目標選擇,只有實踐上的成敗功過,而沒有真假對錯問題。今天北京再度重申此定義,表示大陸已放棄以藍制綠,要自己動手解決臺獨問題。

不過,臺獨能夠年年拿二二八當政治提款機,當然有其對此事件的「規範性定義」,即所謂「臺獨運動的起點」。而且,他們這種定義也有一定的事實基礎,即許多二二八的參與者並非中共支持者,甚至不認同中國──據大陸歷史學者張海鵬指出:臺北、花蓮、臺南地方個別人提出過「臺灣獨立」、「國際共管」的口號。於是,正如《遠望》二月號社論所言,臺獨就把二二八定性為「中國『官逼』(不是中國人的)臺灣『民反』」的「起義」,以此正當化他們反中仇中的臺獨立場。因此,我們反駁臺獨,就不能只把我們的「規範性定義」當作「全部事實」(混淆了兩種定義的區別),進而否認臺獨「規範性定義」所依據的另一面事實的存在。那樣做,不但對臺獨及其支持者絲毫不具說服力,反而會使我們忽視二二八事件裡黑暗的一面(認同差異或對立引發的反中暴力),也就無法思考如何懲前毖後、如何避免歷史悲劇重演。

為了正視此一不幸事件的真實過程(不論它如何令人不快),辨明背後的結構性因果關係,我們就不得不面對當年被查緝私煙警民衝突引爆,立即延燒全臺各城市「無差別打殺外省人」的悲痛史實。透過檢視這些暴民的行為及心態,就會得出從2月27日警民衝突到3月8日國軍登陸間的「二二八事件」的「描述性定義」:這是一場因日本殖民統治切割兩岸人心而造成認同對立所引發的暴力衝突。這也就是《遠望》二月號提醒大家注意的二二八陰暗面。

我們提出這樣的描述性定義,是要駁斥臺獨的「規範性定義」所依據的歷史敘事(臺灣人因「官逼民反」而「起義」),完全沒有反對把二二八定義成「愛國民主運動」的另一種規範性定義的史實基礎(臺共及其他愛國人士因反國民黨獨裁專制而起義)。因為後者是為了追求一個更美好的中國,不論成敗,我們都可稱其為起義。可是前者掩飾了有些臺灣人受日本殖民統治影響,自始對中國疏離甚至有敵意的事實。這些人在二二八事件中的作為,當然不能與「愛國民主運動」混為一談。

《遠望》二月號社論所提出來的二二八定義是描述性定義,是要說明事件初期在許多城市出現無差別地打殺外省人(不限於「官」)的事實及其原因,以否定臺獨的「官逼民反」說。我們從未否定事件中有左翼愛國人士參與,也不反對現在大陸及左翼統派以其規範性定義(愛國民主運動)統合反臺獨力量、完成二二八時其前輩未竟之事。但是,誠如大陸歷史學者張海鵬在10年前於北京「紀念二二八起義60週年座談會」上所說:「這次事件雖然可能受到中國共產黨在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反蔣形勢的影響,但不是共產黨策劃與領導的。」可見事件的主因及主力不在中共地下黨,我們因此不能忽視中共以外的反政府力量及其背後的成因,也就是臺籍皇民。

 

不能把應然視同實然

描述性定義是對二二八「事件」的「實然」面的分析與定性,與規範性定義針對「應然」不同,本無衝突。但如果我們以「規範性定義」所依據的部分史實當作全部,而不去分析其他史實的性質與因果,甚至否認其他史實的存在,那麼就只是與臺獨各說各話,很難發生反獨效果。

現在看來,有些朋友似乎未加區分上述兩種定義,以為既然北京如此定調,二二八在「事實」上就只能完全屬於「愛國民主」的「正義行動」。他們一方面削足適屨,把複雜萬端的二二八史實裁切、塞入基於價值選擇所做的「愛國民主運動」這樣一個「規範性定義」中,另一方面則對《遠望》對二二八所做的「描述性定義」大加撻伐,說我們「與國民黨老掉牙史觀合流,是臺獨分離史觀的變形」,彷彿我們是國民黨的共犯、臺獨的幫凶。為了澄清我們的主張,在此著重說明以下三點。

首先,皇民化的影響確實存在。張海鵬教授指出:「二二八事件有深刻的歷史原因。…最重要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日據五十年殖民統治留下了深刻的社會矛盾,一個是中國歷史發展到了劇烈的震盪時期。日據五十年殖民統治和日本戰敗在臺灣積累下來的社會矛盾通過1947年2月27日的『緝私血案』突然爆發。國民政府派出的臺灣統治者,面對這樣的歷史包袱,措手不及,應對失策。這些社會矛盾,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諸方面」,其中「文化的因素,體現在日據後期的皇民化教育和日本文化的灌輸。這種皇民化教育和日本文化的灌輸,使得一部分臺灣人產生了與祖國文化的生疏感和隔離感。簡單來說,日本殖民統治,扭曲了臺灣社會面貌,極大地增加了陳儀當局處理事變的困難,影響了當局處理事變的能力。」

戰後臺灣學運領袖陳炳基在藍博洲的訪談中也說:「一般而言,臺灣學生由於長期受到日本帝國主義的奴化教育和對外界的封鎖,政治思想比較落後。所以『臺灣學生聯盟』成立以後,也面臨了領導者之中進步學生較少的困境。後來一個時期,聯盟便為反動派所乘,接受了『御用紳士』的領導,反對進步思想、排斥進步學生,造成運動進程上的許多障礙。」

此外,大陸學者孫雲更在《「臺獨」理論與思潮》中指出:「經過『皇民化運動』,臺灣人的國家認同產生了混淆與混亂。不僅如此,在日本統治下和『皇民化運動』中培養出的一些日本的『皇民』,他們在『二.二八事件』中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也正是在他們中間最早滋生出了『臺獨』濁流,在臺灣光復後直至今日,對島內政治、社會和兩岸關係都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根據以上三位學者及親歷者的陳述,可見皇民化的惡劣影響是具體存在的,不容否認。

其次,在二二八事件初期,曾出現無差別打殺外省人的慘事。根據張海鵬的統計,在二二八事件中臺灣人死傷大約2000人,大陸軍公教人員(按:其實還包括平民百姓、公教家屬)死傷約1200人。當時在臺外省人的人數遠少於臺灣人,而前者死傷竟達後者的60%,如此高比例的傷亡不容忽視。張海鵬說二二八事件「不是共產黨策劃與領導的」,這樣高比例的外省人傷亡當然不會是共產黨造成的。當時的左翼青年陳明忠(事件後入共黨),最近在中視黃智賢節目中說他在二二八中是打貪官污吏,可是他也見到外省孕婦被腳踹、毆打。可見在事件中無差別打殺外省人者另有其人。

現任臺灣統盟主席戚嘉林在他寫的《臺灣史》第5冊中,以整節將近6頁的篇幅記載「流氓與臺籍前日本軍兵」乘勢藉二二八滋事,甚至「光天化日活活毆斃外省人,手段殘酷」。戚主席寫道:「二二八事起之初,在全臺主要城市,均發生臺人大肆以暴力毆辱或擊斃外省人,並進而將之集體禁錮甚至禁於監獄。當時臺北市約上萬名臺人,在光天化日的大白天,於車站街上各處暴力群毆不相識的外省人,拳腳交加,不顧被毆者流血、呻吟、哀號、傷重,甚至臨死前之掙扎哀求,硬將不少外省人活活毆打致死,連小孩婦女孕婦亦有遭此毒手者,外省女子甚至有被迫裸體在大街行走,及赤裸裸地被打死者。當時從海南島返臺的臺籍前日本軍兵與從福建返臺的浪人,其毆打外省人的行動最為凶猛。」

這些臺籍日本兵就是受到張海鵬教授說的「皇民化教育和日本文化的灌輸」,以致如孫雲所言其「國家認同產生了混淆與混亂」,於是才「在『二.二八事件』中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以上這些記載出於愛國人士之手,不可能是捏造。我們應該徹底否定這些陰暗事實的正當性(以便從根剷除臺獨的「正當性」),但我們不能矇上眼睛,否認這些事實的存在。否則,這些冤死的外省人將沉冤莫白。

對於日本殖民統治造成兩岸人民認同對立,以及此種疏離心理在二二八事件中的作用,《遠望》二月號社論引用的三位獨派臺灣史家都曾承認,包括張炎憲、翁佳音在1988年為連溫卿的《臺灣政治運動史》寫的序,以及周婉窈在1994年發表的論文〈從比較的觀點看臺灣與韓國的皇民化運動〉。但這都是在臺獨尚未成為氣候之時,臺獨分子需要借用二二八,喚起本省同胞對事件背後的認同對立的記憶,才會如此做。這也正是為何在白色恐怖下,「二二八」都成禁忌,連談也不能談,因國民黨害怕會引發他們無法化解的臺獨意識。自1994年起李登輝開始推動臺獨教改與去中國化,年輕族群裡人造的「天然獨」日益增多,臺獨漸成主流。這時,臺獨運動所需要的就不再是提倡臺獨,而是要「正當化」臺獨,於是臺獨就只強調官逼民反,甚至主動強調光復時臺民「歡欣鼓舞迎接國府」以「證實」後來的「省籍矛盾」全是中國人(外省人)的責任。

正是為了揭穿臺獨派把二二八事件起因完全歸咎於中國政府(以正當化其「臺獨」立場)的不當,所以我們更須正視皇民化的作用。但是,我們從來沒說二二八事件中的參與者都是皇民,更不認為全臺人民都被徹底皇民化。只是,在事件初期打殺外省人的,確實是這些受皇民化影響最深的臺籍日本兵及流氓,而背後策動者中亦有陳炳基所稱的「御用紳士」。我們總不能把他們的行為都視為「起義」。

我們還可以換個角度思考:如果英國把香港歸還給中華民國,還是很可能發生「占中」,難道我們也要把它稱為「官逼民反」的「起義」?

最後,有人根據國民黨情治單位檔案,指出二二八當時僅有70餘名地下黨員,1948年6月發展到約400人,到了1950年8月全面逮捕時,已發展到900餘人,以此顯示二二八促成了許多青年的思想轉變。甚至有人認為這反映了地下黨在二二八事件中的地位。我們覺得這種論斷值得商榷。姑且不論在二二八前後兩次加入地下黨的投機派李登輝,另一位在1949年7月加入地下黨的盧兆麟就說:「很多人會走這條路,就是認為要對抗國民黨的話,共產黨那一套不錯:運用地下組織,慢慢吸收人,嚴格訓練,有制度有團隊精神,才可能對抗,才有效。如果像二二八那樣單打獨鬥,人再多也會死光。這可能是很多人參加共產黨的原因,不一定每個人都對大陸有興趣。」此外,許多臺獨人士回憶自己或長輩的二二八經驗,指出他們在事件後變得反中仇中(而不是左傾)。例如彭明敏說他父親彭清靠在二二八後「揚言為身上的華人血統感到可恥,希望子孫與外國人通婚,直到後代再也不能宣稱自己是華人」。並且,二二八以後臺灣社會對國民黨更加反感,國民黨內機密資料不斷提到這跟二二八有關。民進黨林佳龍的碩士論文早就發現「黨外」是本省籍選民支持出來的──而黨外最終演變成臺獨民進黨。以上這些事實都顯示二二八的後續影響雖然都大體不利於國民黨,但方向多元而複雜,不能僅以中共即將贏得內戰時臺灣地下黨人數增加來逆推二二八的性質。

 

開放討論 共同反獨

總之,我們不否認國民黨(包括陳儀)有惡政、失政,但是不能忽視當時隨陳儀來臺的也有好官好人(張海鵬教授更指出陳儀本人比較清廉,也有一定理想,願意把臺灣治理好),並且國民黨內其他派系也不是陳儀所能控制的;我們更不否認地下黨及左翼參與二二八而起義,但是我們不能把地下黨(及其領導的進步力量)的角色放大到「主導二二八」,甚至因此赦免了在此事件中鬧事、無差別殺害中國官民的臺籍皇民;我們也不否認在平亂及清鄉的過程中有擴大化的現象,但不能因此就說這是國民黨陰謀設套,先讓臺灣亂起,以便派兵來臺屠殺──畢竟蔣介石的首要目標是打內戰,否則不會在事變前夕把臺灣駐軍主力調回大陸。凡此總總問題,都需要實事求是,站在國家民族(而非一黨一派)的立場去探討前因後果、功過是非,既不能把皇民暴徒的惡行擴大到所有的事件參與者,也不能把部分參與者的義舉拿來涵蓋全面。如此,才能認識到臺灣島上認同錯亂問題的來源與演變,並從其根源處(日本殖民統治)加以整治。

鑑於二二八事件的複雜性,我們不宜將此事件的經過事實簡單化地以地下黨的「規範性定義」,直接認定為「描述性定義」,以致降低了我們對此一事件陰暗面的警覺。最好的作法,是使兩種性質的定義並呈,開放討論,以規範性定義決定戰略目標,以描述性定義檢討戰術,減低兩岸統一過程中及統一之後後續的成本。

在臺獨聲勢與自我再皇民化進程相互輝映的今日,回想起二二八,我們越發心憂,越發禁不住要做如上的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