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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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人在聯合國控訴美、日殖民統治

聯合國活動報告書(上)

作者 | 琉球獨立綜合研究學會 編譯 | 編輯部
琉球獨立綜合研究學會:琉球民族獨立綜合研究學會(The Association of Comprehensive Studies for Independence of the Lew Chewans,簡稱ACSILs)創立於2013年5月15日,致力於研究並推進琉球民族的自決與獨立運動。其宗旨見:https://www.acsils.org/cs。
編輯部:《遠望》雜誌
【編按】

自從150年前的1872年日本對琉球王國強行「廢國設藩」以來,琉球問題在國際法與國際政治上就始終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這個「國際問題」並不因為日本在1879年強行併吞琉球王國就能按日本所願而成為日本的「內政問題」。反之,在二戰後美國違反《波茨坦公告》而將其占領的琉球群島分階段「交還」日本之後,琉球民族的處境更加成為國際霸權違反國際法與人道主義的負面範例。為了爭取琉球民族的生存與尊嚴,琉球民族獨立綜合研究學會(ACSILs,以下簡稱琉獨會)自2013年5月15日創立以來,強化琉球問題的「國際性」、對抗日本以其國內法對琉球推行殖民統治,就一直是該會領袖念茲在茲的議題。

2015年9月,該會發起人松島泰勝與友知政樹就到紐約聯合國總部前手持「琉球獨立」標語宣揚其理念,並將題為《向琉球(冲繩)獨立前進》的請願書(以松島泰勝個人名義撰寫)送進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C-24)辦公室。當時他們還無法以其學會名義進入聯合國機構內發聲。(參見中華琉球研究學會,〈琉球民族運動向聯合國請願〉,《遠望》2015年11月號)

琉獨會的全名第一次出現在聯合國內是在2017年。該年3月下旬,琉獨會用該會名義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了《日本的人權狀况》報告。該報告被受理後,以其團體正式全名刊登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網頁上,如下圖。(報告中譯見:琉球民族獨立綜合研究學會,〈琉獨會向聯合國控訴日本侵犯琉球人權〉,《遠望》2017年5月號)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依據琉獨會及其他人權團體提供的材料彙整、制定出一份關於日本人權狀況的報告與改善建議,提交同年11月6-17日第三輪普遍定期審議第28會期討論。(參見編輯部,〈聯合國報告:日本歧視少數民族〉,《遠望》2017年11月號)

2017年4月25日,琉獨會理事友知政樹以學者身分出席了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召開的第16屆「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參見編輯部,〈琉球原民在聯合國控訴日本〉,《遠望》2017年6月號)2018年,琉獨會再以另一個團體的名義報名參加了該年4月的「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在4月19日的全體會議上,擔任琉獨會理事的冲繩大學非常勤講師親川志奈子發言控訴日本侵犯琉球人的人權。由於日本共同社記者在報導此事時揭露了親川志奈子的琉獨會成員身分,反而對琉獨會這次在聯合國控訴日本造成較大的宣傳效果。(參見編輯部,〈琉球動態:琉獨團體成員在聯合國控訴日本〉,《遠望》2018年5月號)從此,琉獨會成員參與聯合國的活動就越來越公開了。

2019年3月,琉獨會成員、冲繩大學名譽教授仲村芳信到日內瓦聯合國歐洲總部的人權理事會申訴琉球自決權不斷遭到侵害的歷史證據。4月22日到5月3日,琉獨會成員東新川藤佳、親川志奈子等人再度出席了「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並在會上表達了琉球原住民地位持續受到美日兩國的壓迫,以及爭取琉球民族自決權之訴求。(參見編輯部,〈琉獨會再向聯合國控訴美日聯手迫害琉球人權〉,《遠望》2019年5-6月號)2020年與2021年,由於受到新冠疫情影響,琉獨會的國際活動暫時停歇。但是今(2022)年是琉球重新淪為日本殖民地(即所謂「冲繩返還」或「復歸」)的50週年,琉獨會再度活躍於聯合國中。

冲繩縣立博物館/美術館。(圖片取自網路)

冲繩縣立博物館/美術館。(圖片取自網路)


7月16日,琉獨會於冲繩縣立博物館/美術館舉辦「ACSILs聯合國活動報告會」,公開發布一系列該會在本年度提交予聯合國人權組織單位的報告書,以及該會成員在聯合國原住民議題相關論壇上的會議發言紀要,可以視為琉球人民對美日聯手持續對琉球民族施行殖民統治向世人提出的總結控訴。

透過這份報告書,我們可以清晰了解日本殖民琉球的歷史、琉球群島上廣泛部署的軍事基地的由來、軍事基地對琉球土地與人民造成的危害、日美兩國政府如今對琉球的殖民支配、以及琉球人民的呼籲與要求。

報告書中向聯合國詳細陳述了日、美兩國政府透過部署軍事基地,對琉球實施強制性的「殖民統治」,嚴重侵犯《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條款所保障的生命、教育、土地、水資源等基本人權,以及知情權、參與權、自決權等政治權利。同時,也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員反映日本政府始終漠視歷年聯合國發出的勸告與建議,否認琉球民族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可的、有異於日本大和民族的「原住民」身分,並拒絕採取任何措施改善琉球人民的生活境地、保護琉球民族的文化遺產與土地資源。

本期首先刊登琉獨會於1月向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提交的報告、4月在「2022年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上的發言,以及5月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員提出的報告。(文中註腳皆為譯者所加)

壹、ACSILs.1月

致: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OHCHR)

原住民權利專家機構(EMRIP)

「軍事化的原住民土地」:以人權為中心的報告

琉球民族獨立綜合研究學會(以下簡稱ACSILs),2013年5月15日在琉球(琉球作為更廣為人知的稱呼,現在是指日本的冲繩縣以及奄美群島)成立。ACSILs是琉球民族所屬的、由琉球民族運作的、為了琉球民族奮鬥的學會。近四百名的所有會員都是祖輩扎根於琉球群島的琉球民族。我們屬於《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UNDRIP)序言第9段所載的「原住民為了促進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為了終止在任何地方發生的一切形式的歧視和壓迫,而自己組織起來的」。ACSILs為了實現琉球獨立,進行多角度和綜合性的研究。由於琉球如今仍遭日本殖民化和歧視,琉球獨立運動不屬於《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46條「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尊重國際人權」的第1項規定的「全部或局部分割或損害主權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統一的行為」。琉球獨立運動是我們琉球民族恢復固有主權的運動,正如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共有的第1條所強調的那樣,含括我們琉球民族在內的所有民族都有「自決權」。基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8條「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第19條「表達自由」和第27條「少數民族的權利」,我們以實現兩公約的第1條為目標,推進關於琉球獨立的研究。

一、介紹

1、在琉球島嶼上扎根的琉球民族是個獨立的民族。現在,琉球的島嶼上居住著琉球民族,琉球民族也在日本乃至世界各地生活著。

2、日本對琉球的殖民以1609年薩摩入侵為發端,殖民化的過程透過1879年日本政府武力吞併琉球王國來完成,這違反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第51條「對一國代表之強迫」。日本武力吞併和殖民化琉球的結果,是使琉球民族成為喪失國家的民族乃至於〔成爲日本國內的〕少數民族,淪為被歧視、榨取、支配的對象。上述情況明顯體現在歷史當中,1945年日本將琉球土地當作太平洋戰爭的地面戰場(即棄石),1952年日本為了恢復自己的主權,將琉球典當給美國,二戰後美國軍政府壓迫性地統治琉球長達27年,而1972年琉球「復歸」日本後,日、美又持續將超過70%的駐日美軍強壓在僅占日本面積0.6%的琉球土地上。實際上,所謂「復歸」日本不過是伴隨著日、美密約,琉球再度被日本吞併而已。此外,2012年儘管琉球全民一致反對,日美還是將惡名昭著的MV-22魚鷹機強行部署在琉球。日美兩國政府還在冲繩島北部的邊野古和東村高江暴力推進新軍事基地建設。以上種種皆為殖民統治和歧視琉球民族的進一步證據。

3、日本以犧牲琉球來繼續享受「日本的和平和繁榮」。長此以往,我們琉球民族今後不能和平生存,後代子孫也必定因戰爭的威脅而持續擔驚受怕。此外,日本企業和日本移民正在擴大對琉球的經濟支配,日本政府制定的振興開發計畫破壞琉球的環境,並透過同化政策對琉球的民族文化進行精神殖民。琉球實際上處於奴隸般的境地。

4、琉球民族本質上是獨立的法律主體,能夠行使國際人權兩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第1條共同保障的「自決權」。只有琉球民族才能決定琉球的地位和未來。琉球必須從日本獨立,撤除所有軍事基地,構築新琉球和全世界各國家、地域和民族的友好關係,親手打造我們琉球民族長久盼望的和平與希望之島。

美國海軍陸戰隊普天間機場衛星空照圖。普天間機場位於冲繩群島宜野灣市普天間川市中心,面積約占該市總面積的25%。(圖片取自谷歌地圖)

美國海軍陸戰隊普天間機場衛星空照圖。普天間機場位於冲繩群島宜野灣市普天間川市中心,面積約占該市總面積的25%。(圖片取自谷歌地圖)


二、關於以往的審查

5、200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A/RES/61/295)

6、200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CCPR)對日本發出勸告:「締約國(日本)應該透過國內法明確承認阿依努人和琉球/冲繩人的原住民族身分,保護、保存和促進他們的文化遺產和傳統生活方式,並承認他們的土地權利。締約國(日本)應該向阿依努和琉球/冲繩兒童提供適當的機會,使他們能受到以本民族語言提供的教育,或關於本民族語言和文化的教育,並在一般的教育課程中納入阿依努人和琉球/冲繩人的文化和歷史。」(CCPR/C/JPN/CO/5,段落32)

7、2010年,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向日本提出建議:「強調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承認冲繩固有的民族、歷史、文化、傳統和琉球語言(2009年),委員會對締約國(日本)提出『對冲繩特色的妥當認識』的態度表示遺憾,並對冲繩人持續遭受的歧視表明擔憂。此外,委員會重申特別報告員對日本以當代形式歧視琉球的分析報告,軍事基地不均衡地過度集中於冲繩,對居民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皆造成負面影響。」(CERD/C/JPN/CO/3-6,段落21)

8、2012年,日本政府答覆「在冲繩居住的人或者在冲繩縣出身的人,都是日本國民」。(CCPR/C/JPN/6,段落337)

9、2014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日本發出勸告:「締約國(日本)應該修改法制並進一步採取措施,充分保障琉球和冲繩社區對傳統土地及天然資源的權利,並在琉球人民事先獲得信息的情況下,尊重他們自由參與影響上述權利的政策的權利。此外,應該盡可能促進以琉球本民族的語言對琉球兒童展開教育。」(CCPR/C/JPN/CO/6,段落26)

10、2014年,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提出意見:「儘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承認琉球民族擁有獨特的民族性、歷史、文化和傳統,締約國(日本)依舊不將琉球/冲繩人認定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此立場表示遺憾。委員會留意到締約國(日本)根據《特別措施法》和冲繩振興計畫,對琉球採取、實施的措施,然而,委員會擔心日本沒有就保護琉球人的權利和琉球代表進行協商,並採取充足的措施。此外,委員會還擔心締約國(日本)沒有針對瀕臨消失的琉球語言,採取充分的振興與保護措施,以及在教科書中沒有適當地反映琉球人民的歷史和文化。」(CERD/C/JPN/CO/7-9,段落21)

11、2016年,日本政府發表「日本政府對於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最終見解(CERD/C/JPN/CO/7-9)的意見」,表明「雖然認識到居住在冲繩的人們在漫長的歷史中,擁有富有特色的文化和傳統,但日本政府所認可的『原住民族』,除了阿依努人之外,再無其他。」(按:這是正面否定聯合國承認「琉球民族」的立場,並藉此掩飾對琉球的殖民統治。)

12、15%的琉球土地被日本政府支援的美軍基地所占據。日、美兩國基於臨避症候群(NIMBY),違背我們大多數琉球人拒絕基地的意願,將新軍事基地強制建設在琉球之上,放任美軍對女性和孩子犯下性暴力罪行,同時威脅琉球青年的學習教育環境。這違反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第1款和第13條;違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第1條第1、2項和第27條;違反《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14條和第25-32條。

13、近年琉球的情況可以從聯合國的報告中得到確認,例如「2018年第17屆聯合國原住民問題常設論壇(UNPFII)」的聲明,以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員(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的專家,對特定國家的人權情況進行調查、監督、報告、發出勸告)在「2021年第76屆聯合國大會」上的報告。

三、琉球島上美軍基地和自衛隊基地的問題

14、90%以上的琉球人口住在冲繩島上,而美軍基地占據了冲繩島15%的土地。這些軍事基地是在1945年冲繩戰役中開始建立的,在1950到1970年代之間,美國海軍陸戰隊甚至在未與琉球民族協商的情況下,逕自將軍隊部署從日本轉移至琉球。

15、1996年4月到1997年5月間,美軍基地和土地所有者的租賃合同到期之際,有些土地所有者拒絕續簽合約,以此作為反戰抗議的宣示。當地市町村長與都道府縣的知事雖然有權作為代理人在軍用地租借合同上署名,然而當時的冲繩縣知事大田昌秀拒絕簽字。日本政府為了強迫知事執行代理署名提起訴訟程序。這個案件被送至最高法院審理,1996年冲繩縣被判敗訴。

16、此後,日美兩國政府修訂《關於與美國的地位協定第24條的新特別措施協定》(即根據《日本和美利堅合眾國間的共同合作及安全保障條約》第6條制定的《關於設施和區域,以及美國軍隊在日本的地位協定》下的第24條《關於新特別措施日本和美國的協定》)。它伴隨著根據1996年《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間的共同合作及安全保障條約》第6條制定的《關於設施和區域,以及美國軍隊在日本的地位協定》而實施。在日本本土上,被用於充作美軍設施及訓練場的土地,87%為國有地,然而在琉球的美軍基地用地大概僅有23%為國有地。77%被用於軍事用途的其餘琉球土地,為縣、地方自治團體和平民所有。在這77%的土地中,40%為平民所有,然而他們被強制驅逐出自身的私有地之外。這一事實表明,美國對私有地的占據,違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擁有適足住房權(General Comment No.4 , 1991)、聯合國大會「第181號決議」以及《日內瓦公約》第4條。

17、冲繩名護市的反對建設邊野古新基地運動,興起於1995年。1995和2019年,琉球民族兩次進行關於建設新基地的縣民投票。兩次的投票結果均顯示縣民反對建設新基地。但是,結果出來後,日本政府卻不重視琉球民族的意願。冲繩縣向日、美政府提出關於正在建設新基地的大浦灣的環境報告,同時,就建設邊野古新基地(包括填海造陸)問題多次提起訴訟。所有基地類案件,琉球都被判了敗訴。司法違背了民主主義,比起人民的意志司法判決更加有利於國家政府。在司法案件結束後,日本政府於2019年開始建設邊野古新基地。現在,日本政府計劃開採集中埋有冲繩戰役陣亡者遺骨的冲繩島南部的砂土,準備利用這些砂土填海造陸、建設邊野古新基地。

18、現在,日本正在被他們稱為「西南諸島」的琉球群島上急速擴大自衛隊軍事基地,不但沒有就建設自衛隊軍事基地一事進行公民投票,甚至部署了與事前承諾不一致的軍事設施,並展開日、美軍事演習。這是以捲入琉球民族為前提,計劃將來的軍事作戰計畫,可見即使是現在,日、美仍在繼續殖民著琉球。

19、近年,琉球正面臨來自美國和自衛隊軍事基地的致癌性化學物質PFAS(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化合物)嚴重汙染水資源和土壤的問題,我們擔憂PFAS對琉球民族造成長期且嚴峻的健康危害。

2019年2月24日,冲繩縣民就美軍基地搬遷至邊野古地區投票表達民意。次日計票結果出爐,這項公民投票的投票率達52%,其中,反對邊野古沿岸地區填海造陸以建立美國基地的票數比例高達72%,贊成票比例僅19%。

2019年2月24日,冲繩縣民就美軍基地搬遷至邊野古地區投票表達民意。次日計票結果出爐,這項公民投票的投票率達52%,其中,反對邊野古沿岸地區填海造陸以建立美國基地的票數比例高達72%,贊成票比例僅19%。


四、意見

20、我們欣見聯合國2018年以「保護我們共同的未來(Securing Our Common Future)」為主題的裁軍議程,並且建議聯合國在報告書中增添涉及軍事基地擴大和軍事行動的相關內容。

21、日本政府必須立即停止建設邊野古美軍基地,開始與市民、名護市長和冲繩縣政府協商,並尊重「實現自由意志與信息完整下的事前同意」(FPIC)原則(遵守《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的精神,在影響原住民權利的事項上,取得基於自由意志的原住民在獲取充分信息的情況下的同意)。

22、日本政府必須立即徹底調查發現戰歿者遺骨的土壤,將這些遺骨交還琉球民族和其他民族的遺屬。

23、日、美兩國政府應當立即行動以解決遭PFAS汙染的水資源和土壤問題。

24、日美兩國政府應當立即停止殖民琉球的行為,並關閉琉球群島上全部的軍事基地,將占據的土地交還琉球民族。

 

貳、ACSILs.4月

ACSILs於聯合國「2022年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發表聲明

各位好,我們向來自世界各地的兄弟姊妹致以溫暖的問候。

我們琉球人是日本國內兩個原住民群體中的其中一個。我們原住民群體的身分受到聯合國的認可,卻不被日本所承認。日本主張「在琉球群島上居住的人民和原住民都是日本的國民」,但在2019年,日本國會卻正式承認了北海道阿依努族的原住民身分,而琉球人同樣滿足日本國會訂定的所有原住民族的標準——擁有「固有語言、宗教與文化」。

琉球是個曾經與中國、韓國,以及美國、法國、荷蘭等歐美諸國簽訂國際條約的獨立國家。

我們想要強調的是,琉球群島今天作為日本的地方縣受到統治,卻未能獲得和日本其他地區同等的國民待遇。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UNDRIP),日本政府違背了我們所持有的權利,犯下諸多侵害人權的罪行。今日,我想聚焦在其中一項罪行,即日本政府違反UNDRIP第30條,違背琉球人民的意願,逕自建設邊野古新軍事基地。

琉球本島15%以上的土地皆被美日軍事基地所占據,其中僅美軍基地就有32個軍事設施。UNDRIP第30條寫道:「除非基於相關的公共利益而使之正當化,或經該原住民族的自由同意或應其要求,否則不得在原住民族的土地或領域內進行軍事活動。」

但琉球人民並不同意建設基地。2019年,冲繩縣舉行正式的縣民投票,7成以上的投票者對建設邊野古新基地說「不」。儘管如此,基地建設仍在持續進行,如此行事的日本政府和美軍當然違反了UNDRIP第3條、第30條及琉球人民的自決權,再者,關於近來祖先遺骨的問題,日、美兩國也違反了包含UNDPIR第12條在內的數十項條款。

去(2021)年,日本政府發現埋有琉球人先輩遺骨的砂土被用於新基地建設的填埋工程。這些砂土位於冲繩島南部,埋著許多在冲繩戰役中犧牲的先輩遺骨。〔二戰末期〕,日本為了防衛本土,在琉球群島進行激烈的陸地戰,島上的原住民每4人就有1人在日本和美國的雙重炮火下身亡。我們希望這被視為創傷性事件來紀念。

邊野古新基地,正是日、美在亞洲太平洋地區的擴軍行為,在這過程中,我們琉球人的人權再度被犧牲。這明顯違反「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第1項、第13條;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第1及2項、第27條;違反《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3條、第12條、第14條、第25-32條。

更甚者,最近揭露出,來自美國和日本軍事基地、被指出有致癌性的有害化學物質PFOS(全氟化合物)和PFAS,嚴重汙染了琉球群島的飲用水。汙染開始於數十年前,幾乎遍及琉球各地。以致於今日的我們擔心,琉球群島各島嶼的人們正在遭受長期且嚴重的健康威脅。

論及水資源和有害化學物,日本政府計劃在2023年將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汙染水大量排向太平洋。如果這項計畫得以實施,那麼不僅是共享太平洋的原住民,就連全世界的人們都會遭受難以想像的災難。我們認為這類事態是世界所不容許發生的。

這個論壇上,我們面對許多有可能被提及甚至應該被提及的問題,但我想重申,應該立即解決被日本殖民的琉球民族的基本人權問題。

 

參、ACSILs.5月

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聯合國人權高級官員辦事處

有害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置和關注環境管理對人權影響的特別報告員

「毒物對原住民的影響」:琉球/冲繩意見書

一、來自聯合國的詢問函與ACSILs的回覆

1、你所屬的原住民群體(或者你所代表的群體),是否受到有害物質和有毒廢棄物的負面影響?請詳細描述其案例和狀況,包含暴露在有害物質下的原因、有害物質的種類、政府/企業就有關活動達成的協議和人民的同意程度,以及政府/企業為採取有效措施而做出的努力等。

A:是的,從日美軍事基地排放出的PFAS造成嚴重的水汙染問題。詳細的情況,請看以下的內容。

2、有毒廢棄物和有害廢棄物對你所在的原住民群體(或者你所代表的群體)產生了什麼負面影響?包含土地、資源、文化、健康、生活、政治與經濟參與等。

A:侵害琉球個體和群體的人權,包含剝奪基於自由意志的事前同意權、自決權,損害土地和資源、健康和福祉、文化、開發、健全的環境、水、食品和生活、人民的安全等。

3、有關你所屬群體的土地和領土暴露於有毒物質和有害物質之下,政府是否基於自由意志,在事前經過充分說明的基礎上,行使經琉球原住民群體同意後的權利?

A:並沒有。

4、對持有有害物質和有害廢棄物生產責任的企業,是否就那些物質和可能造成的後果,與你所屬的群體溝通過?

A:當然沒有。琉球群島的汙染,就是從美國和日本軍事基地排放出有毒和有害的化學物質所造成的。

5、你是否為了提高對該問題的認知而採取行動(法律措施、宣傳活動等)?是否嘗試獲取賠償?

A:是的。

6、若要消除你所在區域暴露於有害物質之下的情形,所面臨的最大挑戰是什麼?

A:除非將實際的汙染源完全去除,即撤除琉球全部的軍事基地,美、日立即停止對琉球的殖民統治,否則這個問題不可能被解決。

7、貴國或者負有責任的企業,對於暴露在有毒廢棄物和有害廢棄物地區的原住民群體,施行什麼樣的地區社會教育?

A:並沒有任何相關舉措。

8、對於暴露在有害物質之下的原住民群體,特別是為了保護女性和孩子的權利,貴國是否採取了具體的行動?

A:並沒有任何相關舉措。

9、貴國是否實施國家性的健康評估或研究,以衡量原住民群體暴露於有毒物質下的比例?

A:並沒有任何相關舉措。

10、貴國對於暴露於有毒物質之下的原住民個體,是否提供醫療保健和教育等服務?

A:並沒有任何相關舉措。

11、貴國的原住民群體和個人,對於你們身邊或傳統土地及區域暴露於有害物質下的情形,是否享有憲法和法律權利的保護,或者是否存在要求修復環境的環境法/政策?

A:並沒有任何相關舉措。

12、暴露於有害物質之下、遭受損害的原住民群體及個人,是否存在可資利用的救濟措施,在貴國採取這些措施將面臨哪些挑戰?

A:並不存在救濟措施。我們面臨的挑戰,即日、美兩國政府對琉球人民持續的殖民化政策及歧視。日、美兩國政府甚至拒絕支付血液檢查等調查健康損害所需的費用。

13、你所屬的群體,對於暴露於有害物質之下的人們,是否存在可資利用的原住民群體的傳統知識和醫療手段?

A:沒有,PFAS之類的化合物不在傳統醫療所能醫治的範圍內。

二、背景

1、我們目之所及皆為水,我們每日皆飲水,人類身體大部分都是水,這意味著,我們本身即為水。在琉球/冲繩,卻發生了來自日、美軍事基地的PFAS嚴重汙染水源事件。

2、琉球人口9成以上都住在冲繩島,美軍基地占了本島15%以上的面積。這些軍事基地在1945年冲繩戰役時設立,1950到1970年代,美國海軍陸戰隊在沒有和琉球人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將大量軍事基地﹞從日本﹝本土﹞移駐琉球。現在要在冲繩島名護市邊野古建設的新美軍軍事基地,自1995年開始就不斷引起抗議浪潮。琉球人在1995年和2019年曾兩次就新基地問題舉行縣民投票。兩次投票的結果都顯示琉球人民反對建設新基地,然而日本政府卻無視琉球人民的意願。

3、更甚者,日本政府在西南諸島(即琉球群島)急速擴張自衛隊軍事基地的數量。日本政府並未舉行關於建設自衛隊軍事基地的縣民投票。日本政府部署了與事前承諾並不一致的軍事設施,並頻繁舉行日、美軍事演習。這是以捲入琉球民族為前提,計劃將來的軍事作戰計畫,可見即使是現在,日、美仍在殖民琉球。

三、有害物質對琉球民族的影響

4、近年,由於美軍和日本自衛隊基地排放致癌化學物質PFAS,琉球面臨著嚴重的水質與土壤汙染問題。在人體中積累的PFAS,可能對琉球人民造成長期且嚴峻的危害。

5、2015年,日、美兩國政府簽訂《環境補充協議》,允許自治團體在環境事故發生後,於基地內進行檢查。但是,這個協議並不充分,自治團體雖然可以提出進入軍事基地的申請,美軍卻沒有批准的義務。

6、2016年,冲繩縣政府發布:琉球群島的多條河川和含水層的地下水中發現PFAS汙染,這些水源至少向8個市町村、45萬人以上的人口提供飲用水。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琉球人民一直被隱瞞PFAS汙染問題。

7、嘉手納町、北谷町、冲繩市嘉手納基地的周圍都檢測出了PFAS汙染物,其含量大幅超過日本政府2020年制訂的飲用水和環境指導方針的標準。最近,從居住在嘉手納基地周圍的琉球人民的血液中檢測出了高濃度的PFAS,該血液來源於40年前抽取後保存於大學裡的血液樣本。PFAS被認為來自於世界各地美軍基地皆配有的泡沫滅火劑。經美國國防部確認,共有651個美軍基地存在汙染的可能性,如今美國國內舊的泡沫滅火器已為新的替代品所取代。但是,琉球和日本的美軍基地卻被排除在此項措施的範圍之外。根據利用美國《信息自由法》的自由記者所調查,造成PFAS汙染的主要原因有:(1)事故(2)洩漏(3)訓練(4)廢棄。而美軍嘉手納基地拒絕冲繩縣政府進行現場檢查、確認的要求。

8、宜野灣市美軍普天間機場周圍的天然泉水中(喜友名泉和仲村渠樋川),發現了高濃度的PFAS。這些泉水,經常被用在農業生產和文化活動等日常生活中。同時,原住民生活的小學和民居用水中也受到PFAS的影響。

9、2021年6月,宇流麻市發生美軍設施PFAS洩漏事故,汙染了天願川。半年後,從中檢測出的PFAS超出日本政府所訂標準的1600倍。PFAS汙染威脅人們的生命與生活。

10、論及水資源和有毒化學物質,日本政府計劃於2023年將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汙染水大量排放到太平洋。如果該計畫真的實施,則不僅是共享太平洋的各原住民族,全世界的人們都將遭受難以想像的結果。這類事態是世界所不容許發生的。

圖為日本福島核電站。去(2021)年9月21日,日本東京電力公司通報稱,福島第一核電站用於過濾核汙染水的「多核素去除裝備」又發現5個破損過濾器。儘管該公司表示在部分過濾器排放口附近檢測到放射性汙染,其仍以「汙染範圍不廣」為由,辯稱對外界沒有造成影響。

圖為日本福島核電站。去(2021)年9月21日,日本東京電力公司通報稱,福島第一核電站用於過濾核汙染水的「多核素去除裝備」又發現5個破損過濾器。儘管該公司表示在部分過濾器排放口附近檢測到放射性汙染,其仍以「汙染範圍不廣」為由,辯稱對外界沒有造成影響。


四、建議事項

11、45萬以上琉球人的用水遭到汙染,日美兩國政府對琉球人持續進行殖民化統治、資源榨取,〔侵害琉球人民應當享有的〕健康和福祉、文化、開發、健康的環境、水、食物和生活、生命、人們的安全等,從各個方面侵害琉球個人以至集體的人權。

12、除非將實際的汙染源完全去除,否則不可能解決問題。

13、日、美兩國政府,應該對受災區居民緊急實施健康檢查和健康危害實況調查。日、美兩國政府,應該淨化被汙染的土壤、水資源及相關流域。日本政府應該要求美國提出美軍基地周圍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公布其內容。日、美兩國政府應該補償受災區。日本政府應該確保,在決定和執行汙染清理的過程中,各個受災區遵照自身程序選出的代表有機會參與、決定影響自身權利的事項。水資源對於維持健康不可或缺,同時也是人類過上有尊嚴的生活之基礎,獲取安全的飲用水和衛生是基本的人權。日本政府應該清除被汙染的水資源和土壤中的PFAS,並推行為受災區人民營造安全環境的政策。日本政府應該遵守《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第1條、第11條和第12條。

14、受PFAS影響的原住民按照傳統程序選出代表,日本政府應該讓這些代表參與去除汙染的決定和執行過程。水對於維持健康不可或缺,同時也是人類過上有尊嚴的生活之基礎,獲取安全的飲用水和衛生是基本的人權。日本政府應該清除被汙染的水資源和土壤中的PFAS,並實施政策為受災區的人們營造安全的環境。日本政府應該遵守《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的第18、21、24-30和32條。

15、日、美國兩政府,應該立即中止在邊野古村大浦灣(即「普天間基地替代設施」)建設新基地。

16、日本政府應該停止將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汙染水排向太平洋的計畫。如果真的實行該計畫,不僅是共享太平洋的各原住民族,全世界的人們都將承受難以想像的災難。


五、補充

17、在琉球島嶼上扎根的琉球民族是個獨立的民族。現在,琉球群島上居住著琉球民族,琉球民族也在日本乃至世界各地生活著。

18、日本對琉球的殖民以1609年薩摩入侵為發端,殖民化的過程透過1879年日本政府武力吞併琉球王國來完成,這違反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第51條「對一國代表之強迫」。日本武力吞併和殖民化琉球的結果,是使琉球民族成為喪失國家的民族乃至於成為日本國內的少數民族,淪為被歧視、榨取、支配的對象。上述情況明顯體現在歷史當中,1945年日本將琉球土地當作太平洋戰爭的地面戰場(即棄石),1952年日本為了恢復自己的主權,將琉球典當給美國,二戰後美國軍政府壓迫性地統治琉球長達27年,而1972年琉球「復歸」日本後,日、美又持續將超過70%的駐日美軍強壓在僅占日本面積0.6%的琉球土地上。實際上,所謂「復歸」日本不過是伴隨著日、美密約,琉球再度被日本吞併。此外,2012年儘管琉球縣民一致反對,日美還是將惡名昭著的MV22魚鷹機強行部署在琉球。日美兩國政府還在冲繩島北部的邊野古和東村高江暴力推進新軍事基地建設。以上種種皆為殖民統治和歧視琉球民族的進一步證據。

19、日本透過犧牲琉球來享受「日本的和平和繁榮」。長此以往,我們琉球民族今後不能和平生存,後代子孫也必定因戰爭的威脅而持續擔驚受怕。此外,日本企業和日本移民正在擴大對琉球的經濟支配,日本政府制定的振興開發計畫破壞琉球的環境,並透過同化政策對琉球的民族文化進行精神殖民。琉球實處於奴隸般的境地。

20、琉球民族本質上是獨立的法律主體,能夠行使國際人權兩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第1條共同保障的「自決權」。只有琉球民族才能決定琉球的地位和未來。琉球必須從日本獨立,撤除所有軍事基地,構築新琉球和全世界各國家、地域和民族的友好關係,親手打造我們琉球民族長久盼望的和平與希望之島。

21、200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A/RES/61/295)

22、200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CCPR)對日本發出勸告:「締約國(日本)應該透過國內法明確承認阿依努人和琉球/冲繩人的原住民族身分,保護、保存和促進他們的文化遺產和傳統生活方式,並承認他們的土地權利。締約國(日本)應該向阿依努和琉球/冲繩兒童提供適當的機會,使他們能受到以本民族語言提供的教育,或關於本民族語言和文化的教育,並在一般的教育課程中納入阿依努人和琉球/冲繩人的文化和歷史。」(CCPR/C/JPN/CO/5,段落32)

23、2010年,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ERD)向日本提出意見:「強調隨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承認冲繩固有的民族、歷史、文化、傳統和琉球語言(2009年),委員會對締約國(日本)打算提出『對冲繩特色的妥當認識』的態度表示遺憾,並對冲繩人持續遭受的歧視表明擔憂。此外,委員會重申特別報告員對日本以現代形式歧視琉球的分析,軍事基地不均衡地過度集中於冲繩,對居民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皆造成負面影響。」(CERD/C/JPN/CO/3-6,段落21)

24、2012年,日本政府答覆「在冲繩居住的人或者在冲繩縣出身的人,都是日本國民」。(CCPR/C/JPN/6,段落337)

25、2014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日本發出勸告:「締約國(日本)應該修改法制並進一步採取措施,充分保障琉球和冲繩社區對傳統土地及天然資源的權利,並在琉球人民事先獲得信息的情況下,尊重他們自由參與影響上述權利的政策的權利。此外,應該盡可能促進以琉球自身的語言對琉球兒童展開教育。」(CCPR/C/JPN/CO/6,段落26)

26、2014年,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提出意見:「儘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承認琉球民族擁有獨特的民族性、歷史、文化和傳統,締約國(日本)依舊不將琉球/冲繩人認定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此立場表示遺憾。委員會留意到締約國(日本)根據《特別措施法》和冲繩振興計畫,對琉球採取、實施的措施,然而,委員會擔心日本沒有就保護琉球人的權利和琉球代表進行協商,並採取充足的措施。此外,委員會還擔心〔締約國(日本)〕沒有針對瀕臨消失的琉球語言,採取充分的振興與保護措施,以及在教科書中沒有適當地反映琉球人民的歷史和文化。」(CERD/C/JPN/CO/7-9,段落21)

27、2016年,日本政府發表「日本政府對於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最終見解(CERD/C/JPN/CO/7-9)的意見」,表明「雖然認識到居住在冲繩的人們在漫長的歷史中,擁有富有特色的文化和傳統,但日本政府所認可的『原住民族』,除了阿依努人之外,再無其他。」

28、15%的琉球土地都被日本政府支援的美軍基地所占據。日、美兩國基於臨避症候群(NIMBY),違背我們大多數琉球人拒絕基地的意見,將新軍事基地強制建設在琉球之上,放任美軍對女性和孩子犯下性暴力罪行,同時威脅青年的學習教育環境。這違反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第1款和第13條;違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第1條第1、2項和第27條;違反《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14條和第25-32條。

29、近年琉球的情況可以從聯合國的報告中得到確認,例如「2018年第17屆聯合國原住民問題常設論壇(UNPFII)」的聲明,以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報告員(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的專家,對特定國家的人權情況進行調查、監督、報告、發出勸告)在「2021年第76屆聯合國大會」上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