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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帝扩张之门(上)

《中日修好条规》

作者 | 韩东育
韩东育:東北師範大學教授
【編按】

本文为东北师范大学教授韩东育〈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对《中日修好条规》的再认识〉之节录,原载于《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6期。本刊除进行文字校对外,中西历则依国字代表阴历、阿拉伯数字代表阳历的原则校改;限于篇幅,原注脚大多删除。

《中日修好条规》历来被视为近代中日两国的唯一对等条约。嗣后清朝藩属国次第丧失、台湾割日,两岸从此违隔半世纪甚至沦为敌对阵营而骨肉相残。此前本刊已数度指出,近代日本侵略中国,从侵台开始;日本侵略台湾,从「牡丹社事件」开始(见2018年4-5月号合刊本李理文、2015年10月号简皓瑜文、2017年2、4、5月号连载张惠闵等译介葛超智文)。本文韩东育教授则进一步指出,肇端于「牡丹社事件」的日本「征台」、巧取琉球、并吞朝鲜以及甲午战后的割据台湾等一连串事件,无一不根源于《中日修好条规》这一法理前提。1871年条规签订,使日本站上了与中国同等的地位,不但形同中国承认了西方国际公法在东亚国家之间一样有效,撼动了中国传统天下秩序、宗藩体系在东亚原本理所当然的主导性,让中国丧失了东亚的传统核心地位,而且迫使中国此后面对日本恶用国际公法往往进退失据,不得不弃琉保台、弃韩自保直至割台。日本则以其紧邻中国这一地缘优势,挟列强之力得以国际公法切断琉球与清朝间的宗藩纽带,而逐步裂解传统东亚秩序。可以说,近代以来东亚的整体变局和日本对邻国的侵越压迫,实始自条规;积极充当并有能力摧毁东亚体系的急先锋,正是早先游移于「宗藩体系」内外的日本。而日本灭裂东亚秩序、恶用公法并信奉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则给亚洲与人类文明带来了巨大灾难。

此外,日本在观念上如何刻意混淆「统权」与「治权」、「主权」与「治权」、「国号」与「国家」,如何玩弄「华夷异同」并将「中国天下国」压缩为「『中国天下国』里的中土、汉族」,在战术上如何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在在可见近代日本对中国国情掌握之全面、深入,亦值得注意。西力东渐以来,国人终于知道「落后就要挨打」,本刊则强调「无知就要吃亏」;尤其值此中美贸易战开打之际,「知己知彼」才可能化被动为主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而「百战百胜」。

日本近世以来的行动目标,更多遵循的是它自身的逻辑──如何确保其目的性价值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周遭环境的每次重大变化,都会被日本视为实现自我理想的良机。然而《中日修好条规》签署后所发生的清朝藩属次第丧失和日本割占台湾等一系列事件,每每被学术界处理成彼此无涉的孤立个案等研究现状表明,对于条规本身之所谓对等属性问题,似乎还需要做出某种体系性的反思。

与中国比肩的悲愿与《中日修好条规》

康有为曾历数过日本对中华体系的拆解行动:「日本蕞尔岛国,其地十八万方里,当中国之一蜀,而敢灭我琉球,剪我朝鲜,破我辽东,跞我威海,虏我兵船,割我台湾。」康氏的话,其实牵出了一个事件链,这个链条,起自1871年的「牡丹社事件」,而终于1895年的《马关条约》。除辽东、威海和台湾外,康有为的其他控诉或许让今人颇为费解。但是,当人们回到他所处时代的东亚区域关系时,这种费解才会转为理解。在那个时候,数百年来一直与中国朝廷保持朝贡册封关系的琉球和朝鲜,并不被认为是中国之外的国家,至少也是中国的属邦(藩属)。换言之,直至晚清时期,通行于东亚区域内部的显在关系原则,依然是中华中心的「宗藩体制」。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去观察日本和日本行动所引起的激烈反应,才有助于人们了解东亚固有关系体系以及这一体系的灭裂轨迹,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和把握遭遇于东亚地区的内外规则,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彼此扭曲和显隐交替的真实过程。事实上,除欧洲列强外,积极充当并且有能力摧毁东亚体系的急先锋,正是当年游移于「宗藩体制」内外的日本。

东亚地区地缘位置分布图
东亚地区地缘位置分布图

 

早在江户开府后的1636年,日本在给朝鲜的外交文书中,就主张要径书日本年号:「朝鲜者明之幕下,我日本者特不然也。开辟以降,伟然建紫宸,特更改天元,则自今而通用书可记我元。」明清鼎革后,幕府决定在对马藩递给朝鲜的外交文书上,废止以往的明朝年号,改用日本年号;同时要求朝鲜国王在给德川将军的国书上,换掉以往的「日本国王」,而采用「日本国大君」称号(将军在致朝鲜国王国书时的自署,则按惯例仍写作「日本国源某」)。因将军以上还有天皇,于是,整个日本亦从此与中国之间画上了等号。荒野泰典认为,这一图式,后来被明治维新政府继承并在现实当中实现了当初的设计。实际上,为了实现这一设计,明治政府在确立宪法、用「大日本帝国」的自我封号使东亚区域关系发生质变以前,曾经以急迫的方式布下过一着久经考虑的妙棋,即《中日修好条规》的签署。

《中日修好条规》(《日清修好条规》),从1871427日(明治四年三月八日)日本派遣赴清使节外务卿泽宣嘉和外务大丞柳原前光时起,经特命全权代表大藏卿伊达宗城的全力斡旋,直到913日(明治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完成双方签署,历时近五个月。实际上,柳原前光早在一年前就催促中方与日本签订双边条约,但从双方交涉情况看,清廷不仅不甚积极,起初还委婉地拒绝了日方的请求。然而,即便清廷后来同意签约,双方在条约措辞和表述上,仍不免龃龉争执,有时甚至相与睥睨,睚眦必报。由此而发生的纠葛细节, 每每意味深长。日本天皇在呈给清朝皇帝的信函中这样写道:

大日本国天皇敬白大清国皇帝:方今寰宇之间,交际日盛。我邦既与泰西诸国通信往来,况近邻如贵国,宜修亲善之礼也。而未有通使币结和好,深以为憾。乃特派钦差大臣从二位行大藏卿藤原朝臣宗城,以遣贵国而达诚信,因委以全权便宜行事。冀贵国思交谊,笃邻好,即派全权大臣会同酌议,订立条约。两国蒙庆,永久弗渝,乃具名玺敬白。伏祈皇帝,康宁万福。

日方纡尊而堂皇的言辞下,固不乏心情之急迫,但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刺激中方的一贯做法。除了「大日本国天皇敬白大清国皇帝」一句与小野妹子向隋炀帝的对等表达在格式上几无差别外,「我邦既与泰西诸国通信往来,况近邻如贵国」一语,亦明显内藏倨傲,大有挟西洋以自重的味道。这些表述,虽引起过中方的不快,但回敬之辞却也未尝相让,且暗含某种蔑视。在讨论日本国首脑是否可用「天皇」称谓时,中方指出:「天皇氏为首出神圣。后世皆推崇,莫敢与并。今查贵国与西国所立各约,称谓不一。而中国自同治元年以来定约者十余国,皆称君主,即布国亦然。应请另拟尊称,以避上古神圣名号。否则唯好仅书两国国号,以免物议。……若天皇之称,考古之圣帝名王,亦未敢与之并称。是以皇帝二字,虽易代犹同此称;而天皇,则往古未闻沿袭。在身为帝王,尚不敢以之自居,而凡在臣民之尊其君者,更可知矣。我朝敬天法祖于郊褅之礼,祝版尚须擡写天字,则不敢以天皇待邻邦之君,更可想见。则天皇二字之不通行于天下者如此。」日方见此,虽竭力为「天皇」之称正名和辩白,但因争执下去恐误大事,只好暂以下面话语作结:「今两国立约,仅书两国国号亦可也。至于来往国书及公文,则我国自称曰天皇,贵国回称曰天皇或曰皇帝,两从其便。」

中日修好条规(日持版)
中日修好条规(日持版)

 

然而,当商讨条约标题时,日方又开始揪住中方不放,认为题头与「日本国」并列的「中国」称谓,有失妥当:「中国系对己邦边疆荒服而言;约内两国相称,明书国号为正。」对此,中方的解释理直而气壮:「我中华之称中国,自上古迄今,由来已久。即与各国立约,首书写大清国字样,其条款内皆称中国,从无写改国号之例。来笺谓己邦边疆荒服而言,似属误会,未便照改。」后来,在条约于七月八日拟将付署之际,日方再度重申了不可用「中国」为开首之理由:「中国之东有满洲、朝鲜,以西有西藏、后藏、昆仑山,若云其内之中国,岂非有指斥周边为外夷而自尊为中国之嫌乎?」遂决定于汉文条约开首处写「大清国」和「大日本国」,余则可书「中国」和「日本」;而在和文开首处,可书「大日本国」和「大清国」,余则可署「大日本」和「大清」,以国号表之即可。然而,日方看上去完全是为清廷着想的提议,却丝毫也不单纯:如果清廷坚持「中国」称谓,则满、鲜、藏、疆就成了「外夷」而不应纳入「中国」版图;可倘若自称「大清」,则「中国」又无异于「华夷」杂糅体或至少与「外夷」相混一。这至少体现出日本对中国的两大「非友善」:一是「中国」自「中国」,「外夷」自「外夷」,故清廷无格代表「中国」;二是将清朝的龙兴之地「满洲」亦列入「外夷」的说法意味着,「明清鼎革」即为「华夷变态」的畴昔印象,在日本的文化感觉上似并未有所改变。照理,中方应坚持「未便照改」之前语才是。但从条约的最终成文看,在《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的开首处,无论是日文版还是汉文版,显然均遵照了日方意见,只不过日文版排序为「大日本国.大清国」,而汉文版为「大清国.大日本国」而已;至于「中国」和「中国人」字样,则多散布于汉文版的具体条款中,而日文版中的相应表达,仍是「大清」和「大清人」。从李鸿章给朝廷所上奏折中可以看出,中方曾就以上问题亮明「严正」的立场:「所有前经签商各条,尚不过遇刁难,惟彼所力争而固执不化者,条规开首,必欲我皇帝与该国天皇并称;章程内载两国国号,必欲大清国与日本并称;又所恳求而狡猾莫测者,则在于仿照西约一体均沾。假如前一条依其说,则是中国约章刊列彼主非常之尊号,将来可以征信于史册,目前更可以陵轹东洋,夸耀西洋,而彼得获其名矣;后一条允其请,则援照西约事例,可以入我内地,处处贸迁,我不能与之争,而彼得或其实矣。」其对手柳原前光「颇习华书,深悉中西和约利弊曲折,坚欲伸其所说」,「意颇翘然自负。臣乘其措辞罅漏,偶厉声色以折之,谓若存牢不可破之见,此事只可罢议,该使始俯首允遵」。但是,李鸿章的「厉声」似乎并未真起作用,因为上述所谓「牢不可破之见」,最终还是被一一突破。至于何以会如此,明治四年日本外交史料所记李鸿章之态度,似需要注意:「天皇尊称书写事,本毋庸议论。覆函时称天皇抑或皇帝,可由我权衡酌定。虽然,我皇上覆函时不至以不敬之名号称贵国之帝也」。而李鸿章在所上奏折中的解释却是「所有条规开首,浑含其词,及章程内分写两国,仍称中国及日本字样,均尚得体。其均沾一层,决不许用。」然而,「条规开首」这一最不能「浑含其词」的地方,却被李鸿章在报告朝廷时作了「浑含其词」的处理;而这一至为重要的细节却意味着,当「大日本国」与「大清国」在条约开端处比肩并立时,日本谋求了千百年之久的与中国对等〔的〕悲愿,终于在新世界国际关系的绝对权威依据──「国际法」规则下,首次化为现实。在民族独立、国家平等的新时代,倘若日方恪守条约第一条所谓「大日本国倍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等约定行事,则「中日史上唯一平等条约」云者,或许应无物议。可日本的许多做法,却难以让人相信条约果真就可以约束他们的全部言行。                                                                                                                              

佯攻台湾与巧取琉球

与荒野泰典的观点相仿佛,张启雄教授认为,「明治以来,尤其是《中日修好条规》缔结后,日本自比天皇为皇帝,幕府为国王,遂视朝鲜为下位之国。J=C,C>K,∴J>K(C =中国,J=日本,K=朝鲜)的观念日盛;又以满清出身北狄,遂视清为夷,以己为华,取清而代之的观念日益强盛。于是起兵『进出』中华世界」。如果日本所扮演的仅仅是用「中华世界」规则来「争天下」之角色,那么,上述的解释应已足够圆满。然而,日本外务卿在义大利外国公使面前和日本人内部讨论问题时对中国的大不敬表现,证明《中日修好条规》中「大日本国」与「大清国」的对等并立,只不过是形式和假象。日本真正心仪并亟欲与之比肩者,是欧洲(Europe)而非其他。特别是当日本意识到出自欧洲的「国际法」将给日本的亚洲行动带来极大的便利时,一个对外关系的新构图──∵J=E,∴J>C,使利用「欧法」来「解决」东亚问题的想法,乃迅速成为日本朝野的主调和共识。起初,李鸿章在曾根俊虎等「兴亚会」和「大亚洲主义」者「联亚抗欧」论的煽惑下,曾萌生过「联日抗欧」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可是,亦如张启雄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中日修好条规缔结之际,即是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崩解之时。」这种理解的意义应在于,日本人所抛出的所谓「大亚洲秩序」,其组建者应该是日本自己,而不可能还是中国。可是,日本建立该秩序的第一步,显然不是「聚合」,而是「拆分」,即如何首先解体以往以中国为中心的「华夷体系」。而这一点又恰恰决定了日本行动的法理依据,不可能还是前近代的「宗藩体系」规则,而是欧洲「国际法」规定下的「条约体系」标准。这样才便于理解,何以日本在发动「甲午战争」(「日清战争」)之前,要次第制造「牡丹社事件」(1871年十一月-1874年八月)、「江华岛事件」(18755-9月)和「甲申事变」(188412月)等一系列事端。

「牡丹社事件」之经纬,曾被黄遵宪《日本国志》简记如下:

先是,辛未十一月,有琉球船遇飓风飘至台湾,为生蕃劫杀五十四人。癸酉三月,小田县民四名亦漂到遭害。喜事者因谓生蕃豺狼,不可不膺惩,特以生蕃、熟蕃有异,欲先质经界于我。会种臣在北京,乃寄谕种臣,命询台地事。种臣难于启口,因遣副使柳原前光问我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昶熙等答曰:「蕃民之杀琉民,既闻其事;害贵国人则我未之闻。夫二岛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前光因大争琉球为日本版图,又具证小田县民遇害状,且曰:「贵国已知恤琉人,而不惩台蕃者何?」曰:「杀人者皆属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日本之虾夷,美国之红蕃,皆不服王化,此亦万国之所时有。」前光曰: 「生蕃害人,贵国舍而不治,然一民莫非赤子?赤子遇害而不问,安在为之父母?是以我邦将问罪岛人,为盟好故,使某先告之。」反复论诘者累日,卒不能毕议。及前光归,白状,于是征台之议遂决。甲戌三月,以陆军少将西乡从道为都督,陆军少将谷干城、海军少将赤松则良为参军,率兵赴台湾。……初,师发长崎,复遣柳原前光于北京,领事〔福岛〕九成至厦门,亦书告闽浙总督李鹤年。书曰:「去年副岛大使以下既报贵国政府,今将起师问罪于贵国化外之地。若贵国声教所暨,则秋毫不敢侵犯。疆场密迩,愿毋致骚扰。」鹤年覆书曰:「台湾全岛,我所管领,土蕃犯禁,我自有处置,何借日本兵力为?至贵国人民四名之遇祸者,我台湾府吏实救庇之,何可以怨报德?请速收兵退我地,勿启二国衅。」鹤年以闻,时总理衙门、北洋大臣既先驰奏,我朝乃命船政大臣沈葆桢巡视台湾,调兵警备。前光至京谒总理衙门,词旨抵牾,于是二国势将构兵……(鸿章)既而念日本近在肘腋,无以餂其欲,恐有妨亚细亚洲后来和局。乃终许抚恤筹补银,限期撤兵,两国遂和好如初。《条款》曰:「照得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查办。兹以台湾生蕃,曾将日本国政府属民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蕃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蕃诘责。今与清国议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清国不指以为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清国许给以抚恤银十万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清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四十万两。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往来公文,彼此撤回注销,作为罢论。至该处生蕃,清国自行设法妥为约束。」

「牡丹社事件」起因于「八瑶湾事件」。同治十年(1871)十月二十九日,一艘按例遣使向清廷进贡的琉球船到中山府纳贡后遭遇飓风,船漂至台湾东南八瑶湾时触礁倾覆。船上有69人,3人淹毙,余66人泅水登陆,误入牡丹社「生番」地界。其中,有54人被杀,余12人为汉人所救,幸免于难,是所谓「八瑶湾事件」,又称「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琉球难民回国后,日本得知消息,乃暗自筹划,两年后,假「借地操兵」之名,于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率4艘军舰及陆海军官兵3,600多人侵台「征番」。交战双方互有死伤,「官民所报,生番死者多于倭兵,而倭将所称,则倭兵死者多于生番」。最后,在英国的斡旋下,18741031日,李鸿章与大久保利通在北京谈判媾和,签订《中日北京专条》。是为「牡丹社事件」。

然而,明眼人不难看出,日本在事件后索要赔款时似乎并没有狮口大开──50万两白银,对中曰双方而言似均无法构成过大的忧喜,所以事件本身的要害并不在此。日本从西方拿来的一整套外交组合方案和设计缜密、步步为营的攻防手段,以及这场外交博弈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却构成了研究者所需关注的大问题。

实际上,日本人在《专条》中能够要到「中国不指以为不是」的理据,与李鸿章自陷于「华夷体系」与「条约体系」之混乱的法理泥淖关系密切〔。同治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李鸿章致总署函〈论台事归宿〉写道〕:「前与驻津美领事毕德格论及各使会议一节,据称或以非使权应办之事,或东使谓与各国无干,未便遵允,则亦无甚裨助。且各使即肯公平曲直,未必尽诎彼而直我。平心而论,琉球难民之案已阅三年,闽省并未认真查办,无论如何辩驳,中国亦小有不是。万不得已,或就彼因为人命起见,酌议如何抚恤琉球被难之人,并念该国兵士远道艰苦,乞恩犒赏饩牵若干,不拘多寡,不作兵费,俾得踊跃回国,且出自我意,不由彼讨价还价,或稍得体而非城下之盟可比。内不失圣朝包荒之度,外以示羁縻勿绝之心,未审是否可行?」无疑,能以50万两「抚恤银」即可了断「牡丹社事件」,在李鸿章看来未必不是他外交能力的重要体现;可这一体现的道理性前提,却恰好构成了日本人提出「中国不指以为不是」之说法的理直气壮的根据。这意味着,日本在这场事件中,要的或许不是「钱」,而是「理」,尤其是其求之不得、却又被主动相送的「理」。事实是,在获得这个「理」之前,日方所动用的全部心思、手段甚至军事行动胁迫下的强词夺理行为,几乎都是围绕它而切入、而展开的。那么,这个「理」的确切指向究竟是什么呢?

德川时代的琉球王国,位处中日之间的「两属」状态。然而,在「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仅过去两个月的同治十一年(1872)正月,鹿儿岛即派人来琉球,向琉球王府通报幕府时期的萨摩藩已更名为鹿儿岛县〔等〕诸事。同时,答应豁免琉球拖欠萨摩藩的一切债务,并称琉球人祖先乃日本人1,而清朝皇帝不过夷狄,应早归母邦,速为之图云云。同年九月十四日,当尚泰王所派使臣尚健等谒见明治天皇时,日本方面竟出人意表地宣读了天皇册封尚泰为「琉球藩王」并「叙列华族」的诏书。关于日本何以会如此迅速地着手琉球「处分」问题,有日本学者指出,「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应该被视为「东亚华夷秩序与万国公法秩序相互冲突的典型案例」。正唯如此,「明治政府才于明治五年合并琉球、设置琉球藩,并进一步否定了琉球迄今在日本和清国之间的两属状态。因为只要立足于万国公法的单纯性原理,那么,琉球是清国领土还是日本领土,抑或『无主』之地,便只能允许存在一种关系属性,而华夷秩序眼里的所谓两属观念,在这里并不存在。从这一逻辑出发,琉球漂流民被台湾住民所害,对日本国民而言便意味着被清国国民所害,清国也就要为此承担某种法律责任。可这样一来,清朝把台湾视为自国领土的观念究竟根源于怎样的法理依据,就成了需要回答的问题。2明治政府试图以该事件为契机,来一举解决缠绕在东亚国际秩序形态上的全部问题,于是明治六年(18733月,日本政府便以《日清修好条规》批准为由,向清朝派遣了外务卿副岛种臣。」这意味着,台湾自古以来即属中国版图这一自明问题,将被日方推向争论前台并准备接受各种角度的「拷问」。

「宫古岛民台湾遇害事件」发生后至明治六年,日本单方面急迫地「解决」琉球所属问题及其相关行动,似乎都是在为出兵台湾做铺垫。但是,如果要移师台湾,就必须先行证明被杀害的琉球人乃「日本国属民」;而琉民所属关系问题一俟得到解决,日本向台湾问罪,才有了充足的理由和借口。问题是,如果台湾是清朝领土,那么,日本的军事行动就势必因侵略中国而引发中日冲突。果如此,不但清朝,那些在东亚地区有着各自利益的欧洲列强,也一定会反应激烈,干涉纷至,致使日本前功尽弃,预谋难举。于是,如何解构台湾清属的法理依据,就成为日本当局须绞尽脑汁、高调发声的大问题。这意味着,副岛种臣来北京交换《修好条规》的行为不过是幌子,其掩藏于换约背后的真实目的,乃在于刺探清廷对台湾主权认识的虚实。于是就有了前引《日本国志》中副岛种臣副使柳原前光与清朝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讨论「生番害人」时的那番对话。毛昶熙伊始不承认「蕃民之杀琉民」即等于中国人杀害日本人,因为无论台湾还是琉球,「二岛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可由于1872年琉球已被明治政府化为「内藩」,因此,柳原前光「大争琉球为日本版图」的用意,已不言自明。然而,当柳原问及「贵国已知恤琉人,而不惩台蕃者何」时,毛昶熙的蛇足式回话却让日方始料不及并如获至宝,即「杀人者皆属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这便是后来被日本人反复炒作的所谓「化外之民」说。3在「化外之民」之所居被讹为「化外之地」,而「化外之地」即「无主野蛮之地」等系列归谬下,柳原前光撂下的「我邦将问罪岛人,为盟好故,使某先告之」等狠话,好像并未有违日本的征剿对象与清朝无关的逻辑预设。然而,如果仅仅一句「化外之民」就可以给日本提供足够的出兵理由,那就过于低估了日本人的折冲能力。「牡丹社事件」中,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大久保利通,对中国有关台湾主权的相关记载,似了若指掌,几若学者然。然而,中方亦同样理直气壮:「夫台湾之事,贵国之兵涉吾土地,中国并未一矢加遗。且生番地方本属中国。无论事前事后,不待本衙门论及,久为中外所共知」,「台湾为中国地方,台湾之内山非中国地方乎?」「查各国所属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词任意猜疑。各国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观意有不足径相诘难。中国与贵国修好条规第一条内载: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第三条内载:两国政事禁令,应听己国自主,不得代谋干预,不准诱惑土人违犯各语,所言极为切要。夫台湾地方,本属中国,不待辩论,久为中外所知。其如何绳以法律及兼辖各厅县之处,中国本有因俗制宜之政令。如遇有中外交涉事务,当有中国照约查办。」

大久保利通的老到,要求他与清廷交涉的第一时间就必须摆出一副理直气壮的姿态,并在居高临下的攻势中展开其看似缜密却未免牵强的设计。首先,针对清廷所谓「化外不治」者应「宜其风俗,听其生聚」等说法,大久保的狡辩是:「无律是无国也,此二语奚足以为属土之征?贵国于土蕃,果有立法治民之权,则其俗必不可纵者有一焉。曰戕害漂民是也。此事土蕃习以为常,无所畏惮。贵国以为尝有法治之实欤?」在他看来,台湾是否属于清国,关键要看其有无政教:「兹所辩论两相抵牾而不合者,由台蕃属否之实未判也。要判其实,不得不征该地有无政教。」为什么这样讲呢?「夫欧洲诸名公师所论公法皆云: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为所属。是为理之公者」,「今只要请教一言,曰不论化之内外,政之有无,未绳以法律之民,未设立郡县之地,而称该地在版图内,抑亦有说也欤?此是两国议事吃紧公案。此案未了,所谓悉心同商办法者,将从何说起?其将何以善将来乎?是以本大臣所以不得已于再三也。附呈公法汇抄一册,以便照阅,幸垂熟思。抑贵国既指台蕃自称以为属在版图,而疑我国有犯其权以致节外生枝。所引修好条规统系两国交际条款。今台蕃既在中国之外,则绝不与之相涉,况代谋干预一事,本大臣不惟不敢,亦非所愿。本大臣所询及者,只在贵国政教之实果否施及台蕃,非问贵国内地之政,焉得谓害贵国自主之权哉!」大久保利通递呈给中方的《公法汇抄》4,无疑为他的以上言说提供了现行而强势的法理注脚:「茂龙西利氏为公师出于最近时而推重于世者。其言曰:『……凡称占有者,寻觅新域已有占据之意向而施以实政之谓也……』,又曰:『各国得有权兼并无人之境及蛮夷之地者,必由开疆辟土教化其民创造其政。凡国之主权,非施于实地则无得焉……。若一国广略蛮土自称执主权而其实不能开拓管理者,已非生聚之谊,而又阻他国使不得开其地也……。故一国虽有掌管邦土之名而无其实者,他国取之不为犯公法。』」大久保甚至干脆直言:「贵王大臣专以修好条规为言,不欲省本大臣所进万国公法。夫修好条规之与此案不相涉,本大臣业经言之,今不必论!」这几乎等于说,在西法的衡量下,不但台蕃毫无政教且不在中国版图之内,甚至即便被外国据为己有,也不算违背公法!问题是,中方大臣除了《修好条规》外,似不甚详于「公法」,且敢直截了当承认之:「贵大臣欲引公法,不据修好条规云云。即以万国公法言之,贵国举动是否与公法中一一相合,自有公论。本王大臣未能详悉泰西公法全书精义,不敢据以问难。」而大久保却坚决主张以「公法」断案:「夫两国遇有争端,将何以为决?曰事证,曰公法。不以事证,无以为据;不有公法,无以为断」,「夫管属之义,由有实政。无实政者,不得为管属。公法所论,亦经本大臣抄出供阅。贵王大臣乃以未能详悉为词,于晤谈时又云『公法专录泰西事,中国不在其列』等语。盖有国斯有国法,有万国相交斯有公法,是理之不可沦者」,「夫公法既不足省,事证既不足据,则两国争端,究何所决?」不难发现,中方越不谈「公法」,大久保就越发强调之,直至最后将日本对清廷的外交压迫推向极致方肯罢休:「我国自护我民不得已而有惩番之举,非可中沮。自今以往,山内山后,将益开辟榛莽,服者抚之,梗者锄之,以终吾事」,「嗣后纵有千万辩论,本大臣断不领教。即有善巧办法,亦不愿闻也!」然而,大久保表达中最重要的话语,我以为当在「我国自护我民不得已而有惩番之举」这一句。(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