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日本政府「购岛」闹剧后,中日钓鱼岛争端使两国的对立状态持续发酵,至今仍僵持不下。我国学界尤其是大陆的相关研究中,对日本钓鱼岛「主权主张」中琉球因素的关注相对较少;由钓鱼岛争端引发的「琉球热」是在2012年因「购岛事件」导致中日关系紧张期间凸显出来。钓鱼岛主权问题和琉球地位问题盘根错节,对琉球地位问题「去伪」,即「琉球主权是否属于日本」这个命题,除了从历史、地理和国际法加强论证我国钓鱼岛主权主张外,如再对日本结合琉球和钓鱼岛隶属关系的相关主张进行有理、有力、有据的驳斥,将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
一、琉球的历史及中日琉三角关系
琉球是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古老王国。琉球王国曾以东北亚和东南亚贸易的中转站而著称,贸易发达,有「万国之津梁」的美誉,其疆界的地理范围也和现在的日本冲绳县存在较大差别。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上琉球和中国的朝贡册封关系并不为现代人所熟知。1879年日本明治政府正式吞并琉球之前,琉球是有着独特历史的王国。琉球历史分为「先史时代」、「古琉球」和「近世琉球」三个时代。「先史时代」包括十二世纪以前的旧石器时代和贝冢时代;「古琉球」是指从十二世纪初到萨摩藩藩主岛津氏入侵琉球的1609年,约500年的时间;「近世琉球」则从1609年萨摩入侵琉球岛,到1879年日本明治政府宣布琉球废藩置县为止,历时270年。
(一)琉球王国历史及中琉宗藩关系
自1429年琉球统一到1879年琉球王国被日本吞并,琉球王国横跨了「古琉球」和「近世琉球」两个时代。自琉球按司察度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向明朝皇帝朝贡,受册封为中山王,至清光绪五年(1879年)琉球被日本吞并、改为冲绳县为止,中国在明清两代和琉球保持了五百多年的封贡关系,中国遣册封使共24次,琉球来贡者则更多。中琉建立外交关系后,凡是琉球国王病故,其世子承袭王位,必须经过明清两朝皇帝册封,才能正式对外称王。我国有关钓鱼岛列屿的记载,多见于明清两代册封使归国回朝复命的「述职报告」(即册封使录)中。
(二)中日琉多边关系下的琉球「两属」问题
自1609年(明朝万历三十七年,日本江户幕府庆长十四年)萨摩藩攻破琉球,直到1879年明治政府在琉球废藩置县,这段时期被史学家称为琉球的「两属」时期。1609年,日本萨摩藩的岛津氏发兵入侵琉球,掳走国王尚宁和主要大臣,史称「庆长琉球之役」。琉球这种「明属中国、暗属日本」的状态一直持续到日本明治维新初年。入清后,琉球进入第二尚氏王朝后期,琉球请求清政府予以册封。世子尚丰分别于天启五年(1625年)、天启六年(1626年)和天启七年(1627年)上表,请求中国给予册封。琉球天启年间的请封是在前述「庆长琉球之役」后,王国受到萨摩暗中掌控下进行的。「庆长琉球之役」后,崇祯六年(1633年),在萨摩藩的不断催促下,琉球恢复和中国的封贡关系、恢复随贡互市1。1872年9月,明治天皇下诏将琉球王室「升为琉球藩王,叙列华族」,为吞并琉球做好了形式上的准备,1879年正式吞并琉球,这就是琉球为中日「两属」的由来。
萨摩藩入侵琉球后便从政治、经济等方面控制琉球。但为维持中琉朝贡贸易并从中牟利,就萨琉关系,萨摩藩全面贯彻了对中国的隐瞒策略,具体包括:1.不准琉球改行日本制度及日本名姓,以免为中国天使(册封使)所发现。例如,《纪考》称,「宽永元年」(天启四年,1624年)八月二十日,国相(萨摩藩对内自称「国」)承旨,命于琉球,自后官秩刑罚,宜王自制,勿称倭名,为倭服制。2.册封使驻琉球期间,萨摩藩为欺瞒耳目所安排的措施为:所有日本官员如在番奉行、大和横目以及部署,非妥善伪装混入册封者,一律迁居琉球东海岸偏僻之地,以远离中国人活动之西海岸;又如,取缔一切日文招贴、招牌;再如,一切典籍、记录、报告,均讳言庆长琉球之役的日琉关系,等等。3.琉球官方出版和汇编了《唐琉球问答属》、《旅行人心得》等文件。《唐琉球问答属》是由首里王府制作的,为避免「琉球漂流事件」透露出萨摩藩控制琉球的内幕、以应对中国官府的问答卷。其中第一条回答琉球王国统治疆域时,答案为「统治的疆域有中山府、南山府、北山府,南面的八重山、与那国岛,北面的大岛、喜界岛,西面的久米岛、东面的伊计岛、津坚岛等36岛」,而当时(奄美)大岛、喜界岛已经在萨摩藩的管辖范围内,这显然在向清朝刻意隐瞒。《旅行人心得》出版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是印有中琉「标准答案」的小手册,为琉球华裔政治家蔡温所撰,目的是教育琉球入华的官员、官生和一般商人如何答复中国人可能提出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有关萨琉关系的问题。
二、《万国公法》视野下藩属国的国际法地位
亚洲的「宗藩/朝贡体系」是以中国为中心、以中国之周边各邻国与中国形成的双边「封贡关系」为结构的国际体系。「万国公法体系」又称「条约体系」,则指伴随近代殖民扩张形成的,西方殖民列强主导的以「条约关系」为结构、以「万国公法」世界的国际秩序为基础的国际体系。近代西方国际法正式和有系统的传入中国是从19世纪开始的。然而,19世纪后期,清廷的藩属国如越南、缅甸、朝鲜等相继沦为欧美列强和日本的殖民地或保护国,宗藩/朝贡体制分崩离析。
(一)《万国公法》的传入及其对清政府外交的影响
如上所述,近代西方国际法正式和系统的传入中国是从19世纪开始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翻译的《万国公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西方法学著作。《万国公法》在中国一经出版,在东亚世界引起很大震撼,翌年在日本便有翻刻本和训点本出版,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日本的畅销书,后陆续在朝鲜和越南相继翻刻刊行。19世纪初,中国逐渐成为西方列强在东亚的殖民目标,其间历经两次鸦片战争,到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各阶层对西方国际法的传入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清政府的确有应用国际法与西方国家外交交涉成功的案例,例如1839年林则徐禁止销售鸦片和办理「林维喜案」,又如普鲁士在中国领海拿捕丹麦船只事件等,这些外交纠纷的顺利解决促成清政府较快地批准《万国公法》的刊印;另一方面,清政府及其官员对国际法则倾向于从器用的层面做工具性的利用,追求对外交涉时可以援引相关规则以制夷。
甲午战争爆发前后那段时期的「国际社会」是有特定涵义的,它是以欧洲为中心、由主权独立的欧洲国家组成,进而形成一套体现西方价值观、有约束力的近代国际法规则体系,又被称为「国际法共同体」或「文明共同体」。琉球大学历史学者西里喜行指出,东亚的近代是东亚各国、各民族与欧美列强间的相互关系的主客颠倒时代,也是东亚传统的国际制度(即册封进贡体制),被欧美列强主导的近代国际秩序(即万国公法)所取代的时代。我国汪晖教授也认为,清朝与欧洲列强之间的冲突不是一般的国与国之间的冲突,而是两种世界体系及其规范的冲突,即两种国际体系及其规范的冲突,这两种国际体系就是「朝贡体系」和近代「万国公法体系」。「万国公法体系」中,世界各国被分为「文明」、「不完全文明」、「野蛮」和「未开化」多个领域(参见表1),中国等亚洲国家被视为「野蛮国」,只能适用国际法的部分原则,不能享有国家主体的完全人格。最能反映这种秩序架构上的国家权利的差异,莫过于以片面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为核心内容的诸多不平等条约。这种国际秩序是不折不扣的「西方中心主义」,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政治现实却是在这种偏见下展开的。
(二)《万国公法》中的「藩属国」
比较19世纪《万国公法》和20世纪《奥本海国际法》这两部国际法经典著作不难发现,「殖民地」其实是现代国际法所称「国际人格者」中的一种类型。而与「宗藩/朝贡体制」联系最密切的「被保护国」、「半主权国」、「藩属国」等国际法概念,在《万国公法》中被纳入「邦国自治、自主之权」专章论述。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人格者」是指享有法律人格的国际法的主体,「国际人格者」享有国际法上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和权力。分析近现代国际法「国际人格者」的内涵和法律概念的变化与演进,对于分析琉球近现代国际法地位具有重要启示。围绕着琉球地位问题,中日琉三方的外交交涉中,官方曾援引并运用《万国公法》的原则、规则和理论。
了解19世纪语境下「国际人格者」的类型和内涵,就要从《万国公法》中寻找初始的轨迹。参照丁韪良的中译本和1866年由波士顿的利特尔&布朗公司出版的英文第八版这两个版本可知,惠顿所着的《万国公法》在第一卷第二章中提到了「国」、「半主之国」、「被保护国」、「藩属」等具有或部分具有「国际人格者」资格的类型,尤以对「藩属」主权问题的论述值得关注。
对于「国」的定义,《万国公法》中有一段文字:「所谓国者,惟人众相合,协力相助,以同立者也。」为说明「国家」的构成要件,惠顿特别提到,「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领土、疆界,归其自主。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19世纪的国际法中,「国家」的要件主要是定居的居民、领土和疆界,这和现代国际法对国家的认定标准相比明显宽松不少。《万国公法》中,国又分为「自主之国」和「半主之国」。「自主之国」是「无论何等国法,若能自治其事,而不听命于它国,则可谓自主者矣」;而半主之国则因「恃他国以行其权者……盖无此全权,即不能全然自主也」被称为「半主之国」,除阿尼合邦2、戈拉告3依据条约属于「半主之国」外,保护国、附庸国也被归入「半主之国」之列。主权又分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主权行于内,则依各国之法度,或寓于民,或归于君;主权行于外,即本国自主,而不听命于他国也。各国平战、交际,皆凭此权」。
《万国公法》中单列一节论及藩属国(或藩邦)。「进贡之国并藩邦,公法就其所存主权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即藩属国的主权,并不因为其进贡于宗主国的事实而必然受到减损,而是取决于其自主性而定。《万国公法》列举了几类「藩邦」:第一,「欧罗巴4滨海诸国,前进贡于巴巴里(埃及以西的北非伊斯兰教地区)时,于其自立、自主之权,并无所碍」,即欧洲主要海洋国家并不因向巴巴里的进贡行为而失去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地位;第二,「七百年来,那不勒斯王尚有屏藩罗马教皇之名,至四十年前始绝其进贡。然不因其屏藩罗马,遂谓非自立、自主之国也」。即,那不勒斯自17世纪至1818年期间一直向罗马教皇进贡,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不勒斯王国的主权有所减损。
(三)清朝维护藩属国朝鲜、缅甸、越南的「公法外交」
宗藩(或藩属)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国家政体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汉朝时就已经产生。沿袭汉代,唐代的藩属制度又有所创新,是以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广设羁縻府州为藩属主要实体的创新阶段。明沿袭唐代、元代的藩属制度亦有新的举措。清王朝集历代藩属制度之大成,宗主国和藩邦之间的经济交流主要是通过「朝贡」、「赏赐」及朝贡附载贸易来实现的。费正清认为,朝贡体制是以中国为中心形成的圈层结构:第一层是汉字圈,有几个最邻近且文化相同的「属国」构成,包括朝鲜、越南、琉球和一段时期的日本;第二层是亚洲内陆圈,由亚洲内陆游牧和半游牧的「属国」和从属部落构成;第三层是外圈,一般由关山阻隔、远隔重洋的「外夷」组成,包括日本、东南亚和南亚一些国家以及欧洲。清王朝将海外各国大致分两类:一是「朝贡国」(参见表2),即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这七个藩属国包括朝鲜、琉球、安南(今越南)、暹罗(今泰国)、缅甸、南掌(今老挝)和苏禄(今菲律宾苏禄群岛);二是无正式外交关系,而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包括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
清政府与藩属国之间的外交事务,并不仅限于藩属国地位问题,往往还关联到国际条约、交战规则和中立法、国际习惯法、国家领土边界等复杂问题,实非本文篇幅可以囊括,不过藩属国的地位仍是清政府外交交涉中绕不开的议题。在对待朝鲜、越南、缅甸这几个藩属国自身是否为「自立之国」,以及如何对藩属国的安全提供保护或支援的问题上,清政府的外交政策和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朝鲜在中国众多藩属国里有「小中华」之称。清政府维护中朝宗藩关系是全方位的,不仅派出军队,更不惜改变传统的方式直接介入朝鲜的内政与外交,并应用国际法和条约体制以巩固宗主国地位,即使1885年《天津会议专条》签订后也并不承认朝鲜具有「自主之国」的国际地位。1876年日本制造「江华岛事件」后,清政府采用了均势外交,鼓励朝鲜对欧美开战,以图用势力均衡的局面保住朝鲜。当中国明白传统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已无法维持中朝关系时,开始改变外交策略,甚至应用国际法的规则试图维持中朝藩属关系,除了1882年「壬午兵变」后在形式上保留朝鲜自主、实质开始介入朝鲜内政外交之外,1882年10月还和朝鲜缔结《中国朝鲜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用条约体制将传统中朝宗藩关系明文化。
清政府出兵援越是基于「保藩固圉」的边防思路,意图御敌于国门之外,起初并不想和法国直接冲突。然而,法国在吞并越南的进程中,以外交交涉和缔结条约为主,以销毁中越宗藩关系证据为辅。首先,法国认为,按西方国际法的属国制度,「如作某国之主,则该国一切政事吏治皆为之作主,代其治理」,中国没有真正管辖越南。随后法国要求中国在法越战争期间作为第三国,必须中立。其次,法国运用《中法简明条约》(1884年5月11日)、法越《第二次顺化条约》(1884年6月6日)等系列条约,逐步做实从越南为「自主之国」到越南为法国被保护国的国际地位。尤为甚者,在《第二次顺化条约》签约换文前,法国全权公使巴德诺逼迫阮朝交出清封敕的镀金驼钮印玺,熔铸为银块,借以永久销毁中越宗藩关系的证据。对中法就越南藩属国地位展开的交涉,有评价称,「从一开始就像中日在朝鲜属国地位问题上的交涉一样,注定是一场无果而终的拉锯战」。
中缅官方关系迟至18世纪中期才建立。面对英国就缅甸藩属地位的质疑,驻英公使曾纪泽断然否认并寻找缅甸为中国属国的论据和实物证据。曾纪泽反驳英国提出的乾隆35年(1770年)中缅条款为两国平等条约的说法,指出它只是缅甸对华的「降表」而已。总理衙门把清政府颁给缅甸国王封印的尺寸、封印上的字体及内容都曾给曾纪泽以电文说明 。至于英方所提缅甸在英缅冲突中没有向中国提出保护请求这一说法,清政府虽从缅甸违反属国义务这一角度作了解释,但对英国侵占缅甸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干预,对缅外交多体现实用主义色彩。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缅甸的南方邻国暹罗开始强大并对缅甸造成巨大威胁,其后英国进入缅甸南部和西部,缅甸正是在这一时期频繁进贡中国的。缅甸对其藩属国的身分实际上采取了「暧昧态度」,它既不把中国作为天朝上国,也从未主动承认是中国的藩属国。
纵观19世纪中后期,「英之于缅,法之于越,倭之于球,皆自彼发难。中国多事之秋,兴灭继绝,力有未逮」。19世纪末,甲午一战、清国败北。当「宗藩/朝贡体制」崩溃后,中国不得不彻底地放弃天朝观念,接受了以「万国公法体制」为基础的西方世界观。(待续) 










